溫寶華與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梨樹縣昭蘇太河環(huán)境污染整治辦公室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吉0322民初774號
判決日期:2020-06-30
法院:梨樹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2年9月26日,新元建筑公司項目經(jīng)理楊立富,將其承包的梨樹縣梨樹鎮(zhèn)高家村垃圾處理站建設項目交給原告進行實際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被告尚欠工程款225335元,因合同系原告所簽,所以原告所雇用人員的欠款由原告一并主張。經(jīng)多次催要,未予給付。楊立富、朱紅濤、新元公司欠款事實存在,昭蘇太河環(huán)境整治污染辦公室未將工資直接發(fā)放給農(nóng)民工,存在過錯,且未全額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請求四被告共同連帶給付尚欠工程款,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判決結(jié)果
駁回原告溫寶華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680元,退回原告溫寶華。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建華
審判員張洪光
審判員王建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李沐陽
判決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