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與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恢復原狀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吉2403民初2615號
判決日期:2020-06-30
法院:敦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敦化市鐵路建設辦公室恢復原狀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桂芝、鄭延平,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籽馨、孫藝,敦化市鐵路建設辦公室委托訴訟代理人葛洪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要求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將損害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林地山林恢復原狀,如果不能給予恢復,則賠償損失,數額待定(待評估后確定具體數額);二、敦化市鐵路建設辦公室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敦化市鐵路建設辦公室共同承擔訴訟費、律師代理費。
事實與理由:在2011年7月19日,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下設的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修建高鐵占用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林地,不能恢復到原貌的不足資金由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承擔,并由敦化市鐵路建設辦公室擔保,如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不付20萬元以外的復墾費,由擔保方承擔。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與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及敦化市鐵路建設辦公室簽訂了關于高鐵占用林地復墾的協議之后,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沒有給予復墾,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在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林地上取土,挖沙后沒有恢復整理,造成水土流失,嚴重破壞自然、生態環境、環保部門多次要求恢復原狀,并給予期限要求盡快落實,否則按照環保要求給予懲處,需要恢復整理費用約計300萬元。因此,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訴至法院。
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辯稱,1.吉林敖敖東鹿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三年,協議于2011年7月14日簽訂,案涉工程于2015年通車,本案訴訟時效起算日期應為2015年,但從2015年至起訴前,吉林敖東鹿業集團有限公司未向我單位主張權利。2.吉林敖東鹿業有限公司提供的林權證經營范圍圖,不足以證明涉案林地系其公司所有及經營范圍,林權證的單位名稱為鹿二分場,經營范圍圖的主體是大石頭鎮西鹿場,沒有證據或者工商變更材料證明鹿二分廠和大石頭鎮西鹿場就是吉林敖東路有限公司。3.吉林敖東鹿業有限公司無法證明協議中需要恢復原貌的林地、地號、具體地點、實際面積。4.協議中針對恢復原貌的約定不清,恢復原貌無法實現。
敦化市鐵路建設辦公室辯稱:1.吉林敖東鹿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不明確,恢復原狀和賠償恢復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是兩項請求,不能并列,只能選擇其一。2.吉林敖東鹿業有限公司主張的事實不清晰,本案林班位置、面積不明,恢復原狀的方式是種樹、種草、還是回填土方,也不清楚,進而無法確定恢復工程所需費用。3.本案合同履行已超過訴訟時效,合同約定鐵路建成后開始履行恢復地貌的義務,所以合同履行的訴訟時效從吉琿高鐵建成開始計算訴訟訴訟時效,至今已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4.本案已經超過擔保期間六個月,吉林敖東鹿業有限公司喪失向我單位主張擔保責任的權利。
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二、本案是否超過擔保期間;三、吉林敖東鹿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應是否明確,應否得到法院支持。
經審理查明,2011年7月14日,甲方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與乙方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簽訂關于高鐵占用林地復墾的協議,約定:甲、乙雙方高鐵占用敖東鹿業林地復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一、甲方占用乙方林地修建高鐵,鐵路建成后由甲方復墾為原貌;二、甲方向乙方交復墾定金20萬元,分兩次付清,每次付10萬元,第一次付款時間為2011年7月18日,第二次付款時間為2011年9月18日,甲方恢復原貌后押金退回,如恢復不到原貌,乙方扣留押金;三、如甲方不能恢復到原貌,由乙方繼續恢復,不足資金由甲方承擔,并由敦化市鐵路建設辦公室擔保,所需資金按實際發生量計算,并由甲方乙方、擔保方共同監督施工,直至復墾結束;四、如甲方不付20萬元以外的復墾費,由擔保方承擔;五、甲方占用乙方草原地和被國家征用以外的林地另行收費;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擔保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下方,有甲方加蓋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吉圖琿客專JHS-IV標項目經理部七工區印章,并有代表人李光簽字,乙方加蓋吉林敖東鹿業有限責任公司公章,并由乙方代表人蘆成長簽字,擔保方加蓋敦化市鐵路建設辦公室公章,并由代表人趙鐵軍簽字。
2020年6月4日,敦化市大石頭鎮林業站出具說明,載明:大石頭鎮吉林敖東鹿業有限公司山場總面積121.5公頃,此山場面積正在等待換發新證。原林權證編號0110413。
據以認定上述的事實的證據有:吉林敖東鹿業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墾協議、敦化市大石頭鎮林業站的證明材料。
吉林敖東鹿業有限公司還提供了說明,因系其單方陳述,故不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趙鐵軍的證明材料,因證人未到庭,故不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林權證系復印件,故不能作為認定林地權屬的依據。照片不能確定與本案有關聯性,不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
判決結果
駁回吉林敖東鹿業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退還吉林敖東鹿業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晶
人民陪審員彭博
人民陪審員孫慧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金蘭
判決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