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益印業有限公司與吉林省新華書店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吉01民終2485號
判決日期:2020-06-30
法院: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吉林省吉益印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益印業)因與被上訴人吉林畫報社及原審第三人吉林省新華書店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吉林省新華書店)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2019)吉0102民初452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吉益印業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吉林畫報社給付印刷費和成本費、殘疾人的血汗錢、賣命錢608717.72元;2.案件受理費由吉林畫報社承擔。事實和理由:長檢民(行)監[2019]220100005號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通知書,就檢察院辦案人指示對(2015)綠民二初字第761號民事判決書特提出再審申訴狀。主審認定主體不適格,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不能證明吉林畫報社尚欠吉益印業的印刷費及成本費的數額,故吉益印業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駁回吉益印業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250元由吉益印業承擔。事實長春市鑫源印刷廠和吉林畫報社及吉林省新華書店有直接利害關系,長春市鑫源印刷廠雖然改制為吉益印業,但沒有吊銷,更沒有注銷,還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訴訟主體適格。主審認定有公章保護,無公章不保護。事實有公章的也沒全保護,吉林省新華書店有公章的九筆賬共計239610.16元也沒認定也沒保護,只保護長春市鑫源印刷廠和吉林畫報社有公章認定保護共計190610.02元。吉林畫報社提起上訴,裁定如下:撤銷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1404號民事判決;發回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重審。重審認定本案以長春市鑫源印刷廠為原告提起的訴訟,主體不適格,駁回長春市鑫源印刷廠的起訴。長春市鑫源印刷廠再一次提起上訴,主審認定:長春市鑫源印刷廠與更名為吉益印業為同一主體,應以吉益印業的名義提起訴訟。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再審主審李靖認定:駁回鑫源印刷廠的再審申請。鑫源印刷廠應為吉益印業為同一體提起訴訟。所以,長春市鑫源印刷廠更名為吉益印業為同一體,第一次起訴以吉益印業認定主體不適格,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第二次起訴有直接利害關系的長春市鑫源印刷廠,被告上訴,撤銷(2016)吉0106民初1404號民事判決書。重審認定主體不適格,駁回原告長春市鑫源印刷廠的起訴。原審原告不服提出上訴,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長春市鑫源印刷廠特提出再審申請,駁回鑫源印刷廠的再審申請。后以吉益印業重新起訴,認定重復立案,不受理,所以特提出抗訴申訴狀。一、有公章的12筆訂貨單是法院認定欠款為190610.02元必須給付欠款單位為同一體抗訴單位。二、無公章的13筆訂貨單是雙方誠信合作的欠款為167497.64元,也應保護給付欠款單位為同一體抗訴單位。三、事實吉林省新華書店在2015年10月28日出具證明證實2002年和2005年長春市鑫源印刷廠向省新華書店交57165冊,9筆賬收書訂貨單欠款249610.16元。
原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與(2015)綠民二初字第761號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系而發生的,屬同一案件,本案屬于重復訴訟。雖然表面上看,本案訴訟標的由(2015)綠民二初字第761號案件的“印刷費463324.31元”改為“印刷費和成本費殘疾人的血汗錢、賣命錢608717.72元”,案由“承攬合同糾紛”變更為“合同糾紛”,還增加了第三人。但是,吉益印業并沒有證據證明吉林省新華書店與吉益印業之間有合同關系或者應該承擔給付責任。本質上還是基于吉益印業與吉林畫報社之間的承攬合同產生的關于吉林畫報社應該給付印刷費的糾紛,本案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在于否定(2015)綠民二初字第761號民事判決書作出的判決。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裁定:駁回吉益印業的起訴。案件受理費4944元,退回吉益印業。
宣判后,吉益印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請求:撤銷原審裁定,支持吉益印業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有公章的12筆訂貨單是法院認定欠款為190610.02元必須給付。欠款單為同一體抗訴單位。二、無公章的13筆訂貨單是雙方誠信合作的欠款為167497.64元,也應保護給付欠款單位為同一體抗訴單位。三、吉林省新華書店在2015年10月28日出具證明,證實2002年和2005年長春市鑫源印刷廠向其交57165冊,9筆賬收書訂貨單欠款為249610.16元。吉林畫報社必須給付9筆欠款為249610.16元。懇請主審辦案人審清會計賬目。會計賬目規定:憑是依據欠款單位銀行轉賬進賬的憑證(轉款數額)。二、是據,收款單位開的發票數額的證據(增值稅發票)是轉款單位的憑賬依據。如轉款單位沒有憑據,證實欠款單位就沒還款的事實。二、懇請主審辦案人審清吉林畫報社的訂貨印單,交貨的證據,有章無章都是有效的證據,必須按雙方規定的訂貨印單,價款付款。
二審中吉益印業陳述:我方主張的是2006年以前與吉林畫報社發生的印刷費用,就(2015)綠民二初字第761號民事判決我方沒有上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白業春
審判員閆冬
審判員于小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包雨辰
書記員李賀
判決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