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益印業有限公司與吉林畫報社、吉林省新華書店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吉0102民初4524號
判決日期:2020-06-30
法院: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吉益印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吉林畫報社、第三人吉林省新華書店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吉林省吉益印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吉林畫報社給付印刷費和成本費、殘疾人的血汗錢、賣命錢608717.72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長檢民(行)監[2019]220100005號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通知書,就檢察院辦案人指示對(2015)綠民二初字第761號民事判決書特提出再審申訴狀。主審認定主體不適格,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不能證明被告尚欠原告的印刷費及成本費的數額,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駁回原告吉林省吉益印業有限公司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250元由原告承擔。事實長春市鑫源印刷廠和吉林畫報社及第三人吉林省新華書店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有直接利害關系,長春市鑫源印刷廠雖然改制為吉林省吉益印業有限公司,但沒有吊銷,更沒有注銷,還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訴訟主體適格。主審認定有公章保護,無公章不保護。事實有公章的也沒全保護,新華書店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有公章的九筆帳共計239610.16元也沒認定也沒保護,只保護長春市鑫源印刷廠和吉林畫報社有公章認定保護共計190610.02元。吉林畫報社提起上訴,裁定如下:撤銷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1404號民事判決;發回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重審。重審認定本案以長春市鑫源印刷廠為原告提起的訴訟,主體不適格,駁回原告長春市鑫源印刷廠的起訴。長春市鑫源印刷廠再一次提起上訴,主審認定:長春市鑫源印刷廠與更名為吉林省吉益印業有限公司為同一主體,應以吉林省吉益印業有限公司的名義提起訴訟。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再審主審李靖認定:駁回鑫源印刷廠的再審申請。鑫源印刷廠應為吉林省吉益印業有限公司為同一體提起訴訟。所以,長春市鑫源印刷廠更名為吉林省吉益印業有限公司為同一體,第一次起訴以吉林省吉益印業有限公司認定主體不適格,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第二次起訴有直接利害關系的長春市鑫源印刷廠,被告上訴,撤銷(2016)吉0106民初1404號民事判決書。重審認定主體不適格,駁回原告長春市鑫源印刷廠的起訴。原審原告不服提出上訴,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長春市鑫源印刷廠特提出再審申請,駁回鑫源印刷廠的再審申請。后以吉林省吉益印業有限公司重新起訴,認定重復立案,不受理,所以特提出抗訴申訴狀。一、有公章的12筆訂貨單是法院認定欠款為190610.02元必須給付欠款單位為同一體抗訴單位。二、無公章的13筆訂貨單是雙方誠信合作的欠款為167497.64元,也應保護給付欠款單位為同一體抗訴單位。三、事實吉林省新華書店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2015年10月28日出“證明”證實2002年和2005年長春市鑫源印刷廠向省新華書店交57165冊,9筆帳收書訂貨單欠款為249610.16元
判決結果
駁回吉林省吉益印業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944元,退回原告吉林省吉益印業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白宇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楊相力
判決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