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隨成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寧德生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08民終1976號
判決日期:2020-06-29
法院: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運城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隨成、寧德生、運城市德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泰汽運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稷山縣人民法院(2019)晉0824民初2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平安財險運城支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貴院依法減判69414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賠償項目應當按保險合同約定確定。本案中,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德泰汽運公司之間是保險合同關系,該公司在上訴人處投保有平安雇主責任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平安雇主責任保險保險責任包括:1.死亡賠償金。本案未涉及。2.傷殘賠償金。合同約定依據“傷殘等級賠償限額比例表”規定的比例計算傷殘賠償金額。原告構成十級傷殘,根據傷殘等級賠償限額比例表,應按1%比例計算傷殘賠償金額,則傷殘賠償金額為1500元(150000元×1%)。3.醫療費用,每人意外醫療費用賠償限額50000元,根據打印的特別約定,醫療費絕對免賠額為1000元。4.誤工費用,被保險人雇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持續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的,經醫院證明,對于超過五天期間的誤工損失按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賠償誤工費用,賠償公式為:當地最低月工資/30×(實際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天數﹣5天。據上,上訴人賠償:1.傷殘賠償金1500元。2.醫療費28328.50元(165元+寧德生墊付的23163.50元+二次手術費6000元﹣1000元)。3.誤工費5750元(115×50元)。合計為35578.5元。其余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均不屬于平安雇主責任險保險責任范圍,應和超出的傷殘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一起由實際侵權人賠付。二、上訴人己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本案中,平安雇主責任險的投保人為被上訴人德泰汽運公司,該公司已在投保單上蓋章確認,且保險條款傷殘等級賠償限額比例表已經進行了加黑處理。應當認定上訴人己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至于有沒有承辦人簽字不影響投保人知悉保險人告知的內容。至于車輛實際使用人法律根本就沒有規定還要將保險條款告知車輛使用人,不知一審法院根據什么法律要求保險人須告知車輛使用人。綜上,請依法改判。
張隨成答辯稱:一、德泰汽運公司在被上訴人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時,被答辯人公司沒有盡到格式條款合同的充分提示及說明義務。被答辯人僅依據投保單上加蓋有公司的公章和傷殘等級賠償限額比例進行了加黑處理就來證明其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顯然很牽強。僅有公章沒有法人的簽字或者具體承辦人的簽字,是不能證明其將合同條款告知了公司負責人或者具體承辦人。再者,如被答辯人提供的合同條款,如果被答辯人充分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的話,我相信公司是不會選擇投保該雇主責任險的。二、依據本案事實,被答辯人在給德泰汽運公司辦理保險時,是明知該車是一審被告寧德生掛靠在德泰汽運公司名下的,其有實際的車主。被告公司在一審時承認答辯人是被告寧德生的雇員,就可以充分證明這一點,故而,被答辯人公司在辦理雇主責任險時,就應該清楚,該雇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是寧德生雇傭的人員,那么,被答辯人就應當將該雇主責任險的條款向實際車主充分說明。綜上,請二審法院依法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寧德生答辯稱:被上訴人張隨成確系我實際所有、登記在德泰汽運公司名下的晉M×××××拉油車的跟隨人員(押運員),工資為4000元/月。2018年1月3日發生事故屬實,但在其住院期間,我先后為其墊付醫藥費用23163.58元。因晉M×××××在平安財險運城支公司投保有雇主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為此張隨成的損失應由平安財險運城支公司在雇主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我墊付的醫藥費23163.58元,由平安財險運城支公司在給張隨成賠付時直接退還給我本人。
德泰汽運公司未答辯。
張隨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被告寧德生、德泰汽運公司立即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貼、營養費、傷殘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105954元;2.請求判決被告平安財險運城支公司在雇主責任險的承保范圍內優先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3.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原告張隨成系掛靠于被告德泰汽運公司,被告寧德生實際使用的晉M×××××拉油車跟車雇工。2018年1月3日,原告張隨成跟車到襄汾萬鑫達焦化廠拉煤焦油。當天天氣降雪寒冷,原告下車時踩在結冰的腳踏板上,從車上摔下,當時腰部疼痛不能自立,被送往稷山縣人民醫院救治。經診斷原告的腰3椎體壓縮性骨折。2018年1月7日進行了腰3椎體壓縮性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住院治療16天,花費醫療費均由被告寧德生墊付。2018年12月19日,原告申請絳縣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及“三期”進行了鑒定。絳縣司法鑒定中心絳司鑒中心[2018]臨鑒字第4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張隨成腰部損傷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2、被鑒定人張隨成“三期”綜合評定為:誤工期12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案涉車輛晉M×××××拉油車在被告平安財險運城支公司投保有平安雇主責任險。原告張隨成因本次事故的損失核定為:1、醫療費23163.58(由被告寧德生墊付,原告鑒定時支出醫藥費共計165元),均有正式票據證明,予以認定;2、誤工費150元×120天=18000元,應核定為50元×120天=6000元;3、護理費:101元×90天=9090元,應核定為50元×90天=4500元;4、住院伙食補助16天×100元=1600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認定;5、營養費:90天×50元=4500元,符合規定,予以核定;6、傷殘賠償金29132元×20年×10%=58264元,符合規定,予以核定;7、交通費1000元,酌定800元;8、鑒定費2500元,有票據證明,予以核定;9、精神撫慰金5000元,核定為3000元;10、二次手術費6000元,有醫囑,予以核定。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作為案涉車輛實際所有人被告寧德生的跟車工,在跟車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原告受傷,其損失應由案涉車輛投保平安雇主責任保險的被告平安財險運城支公司依照保險合同予以理賠。平安財險運城支公司辯稱案涉車輛掛靠公司被告德泰汽運公司在投保時,保險公司已對其進行了說明義務,應按條款約定的比例賠付,而其提交的保單僅有投保人蓋章,卻沒有投保單位承辦人簽名,更沒有案涉車輛實際使用人簽名,故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投保人已經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對于平安財險運城支公司辯稱,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平安財險運城支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賠付被告寧德生墊付的原告醫療費23163.58元,及給付原告花費的醫療費165元;給付原告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二次手術費共計81664元。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本院不予支持。鑒定費應系其為請求賠償而產生的費用,由其自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張隨成醫療費165元,給付被告寧德生墊付的醫療費23163.5元;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張隨成傷殘賠償金等費用81664元;三、駁回原告張隨成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二審審理查明:投保人即被上訴人德泰汽運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在上訴人平安財險運城支公司提供的平安雇主責任保險(A條款)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本人確認已收到了《平安雇主責任保險A條款》及附加條款,且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具體內容,特別就該條款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保險人及被保險人義務),以及付費約定的內容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該保險單上加蓋有投保人德泰汽運公司公章。該投保單背面印有《平安雇主責任保險條款(A款)》內容。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一、維持山西省稷山縣人民法院(2019)晉0824民初280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二、變更山西省稷山縣人民法院(2019)晉0824民初28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被上訴人張隨成醫療費用12265元,賠付被上訴人寧德生墊付的醫療費23163.58元;
三、變更山西省稷山縣人民法院(2019)晉0824民初28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被上訴人張隨成傷殘賠償金等費用1500元;
四、被上訴人寧德生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被上訴人張隨成傷殘賠償金等費用6806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420元,減半收取12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420元,共計3630元,由上訴人平安財險運城支公司負擔430元,被上訴人寧德生負擔3200元。鑒定費2500元,由被上訴人寧德生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麗讓
審判員王文霞
審判員胡東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張彤
判決日期
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