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等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1民終2951號
判決日期:2020-06-29
法院: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八局)因與被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原審第三人吉林省中部城市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部供水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2020)吉0105民初2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鐵十八局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平安財保給付保險理賠款4034309元;2.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費用由平安財保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9月15日,中鐵十八局承包了中部供水公司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總干線施工一段標段施工工程,并與中部供水公司簽訂了相關合同文件,中部供水公司為中鐵十八局在平安財保投?!督ㄖ惭b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限為自工程開工之日起至該工程項目全部竣工驗收合格且驗收單(證)生效時止,保險額度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10000萬元(包括財產損失與人身傷亡及訴訟費用)。2017年中鐵十八局收到了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轉來的案外人吉林市豐滿區腰屯盛民奶牛養殖專業合作社起訴中鐵十八局侵權糾紛一案的起訴狀,中鐵十八局才知道中鐵十八局在施工過程中爆破及其他施工行為產生噪音造成了吉林市豐滿區腰屯盛民奶牛養殖專業合作社奶牛損失3879570元、鑒定費78625元,合計3958195元,中部供水公司對此內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中鐵十八局上訴后,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2民終1025號民事判決,維持了原判。判決書生效后,中鐵十八局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支付奶牛損失3879570元、鑒定費78625元、一審案件受理費3764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8466元,合計4034309元。中鐵十八局認為,根據保險合同第5條、第18條、第55條(二)款,附加條款第16條等條款約定,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應屬于平安財保保險理賠范圍,平安財保應予以給付保險理賠款,此事與平安財保協商未果,中鐵十八局無奈訴至法院。請法院支持中鐵十八局的訴訟請求。
平安財保在原審辯稱:中鐵十八局的訴訟請求不符合保險合同保險責任范圍,不屬于意外事件和不可控制的突發事件,而是違反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義務及違反建筑法、環保法、噪聲污染防治法的故意行為和重大過失行為,按合同約定、法律規定應予以駁回。首先,在《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中明確規定要作好施工過程中的環境保護,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項目投資概算中已經保護了環境保護投資,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環境保護建設應該納入,保證環境保護設施建設資金,在施工建設中實施環境保護報告書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而中鐵十八局及投保方,為了節省環境措施投資,為了逃避責任,以比選設計報告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中的環境保護措施架空,且又未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完全是嚴重違法行為。如按原設計報告完成奶牛合作社搬遷補償,案涉侵權賠償損失完全可以避免。也就是說,施工噪聲污染和震動完全不是不可控制的意外事件和突發事件,中鐵十八局的施工行為是未依法依規進行的違法施工行為。其次,原設計報告和調查報告載明的事實足以證明中鐵十八局及投保人對案涉工程在施工時存在噪聲污染和震動是明知的,對損失結果也是明知的,中鐵十八局聲稱的意外事件不成立。再次,中鐵十八局的行為是故意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限制性規定的行為,在明知有損害結果的情況下,拒絕承擔法律、合同明確的義務,卻將結果轉嫁給保險公司的行為,是違反民事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也是違法行為,也是保險法規定的不承擔責任的行為。雙方在保險合同中亦明確約定保險公司免責。中鐵十八局已經收到了環境措施保護費用,卻拒絕按設計、按合同和環保部門要求投入到環保措施建設,但卻將懲罰性結果推到保險公司,完全是惡意行為,不應得到肯定。綜上,中鐵十八局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中部供水公司原審未提出答辯意見。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12月23日,中部供水公司在平安財保投保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及附加第三者責任險,在《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單明細表》中約定:“被保險人包括但不限于業主、承包商、分包商,工程施工期的保險期限為字工程開工之日起至該工程項目全部竣工驗收合格,且驗收單(證)生效時止,第三者責任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人民幣10000萬元(包括財產損失與人身傷亡以及訴訟費用,第三者責任損失每次事故免賠額為人民幣2000元),”。同時對保險期限進行了約定。在保險單第十三項特別約定中“5.污染責任拓展約定,茲經雙方同意并約定,在保險期限內,無論本約定是否與本保險單其他內容相抵觸,本保險單同意擴展承保因為突然和意外事故導致污染而引發的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同時在建筑工程一切險投保單投保人聲明以黑體字加黑并載明:“本人確認已收到了《建筑工程一切險條款》及附加條款,且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具體內容,特別就該條款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以及付費約定的內容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中部供水公司在投保人處簽章。
《建筑工程一切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該條款為保險公司的固定格式。保險條款第五條規定:在保險期間內,本保險合同分項列明的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因本保險合同責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六條規定:在保險期間內,由于第五條保險責任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所產生的以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二)對經本保險合同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產生的其他有關費用,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第十條規定: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第十八條規定:在保險期間內,因發生與本保險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第五十五條規定:(一)自然災害:指地震、海嘯、雷擊、暴雨、洪水……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在另案案外人吉林市豐滿區腰屯盛民奶牛養殖專業合作社訴中鐵十八局、中部供水公司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一案中,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7)吉0211民初282號民事判決,判決書認定“2009年6月1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下發《關于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占地區禁止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的通告》。2010年6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向吉林省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達《關于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同意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項目建設。2015年9月15日,中鐵十八局被確定為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總干線施工一標段中標單位。并于2015年10月與供水公司簽訂相應合同文件。經批準,該工程于2015年10月28日開工建設。該工程在勘測設計階段,因原設計1#支洞進場道路距離盛民奶牛合作社直線距離為138米,進場道路距離奶牛場最近處僅29米,施工爆破噪聲和道路運輸噪聲會對奶牛有影響??紤]到環保措施費用或補償費用過高。因此,業主單位供水公司委托吉林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對1#支洞方案進行了比選設計,并最終對1#支洞進行了變更設計,但變更后的設計方案仍存在夜間施工噪聲超標的現象。中鐵十八局按照供水公司提供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建設。中鐵十八局爆破施工及其他施工行為產生的噪聲、震動引起盛民奶牛合作社養殖的奶牛受驚嚇、脫韁、懷孕奶牛流產、斷奶等應激反應?!辈⑴袥Q:一、中鐵十八局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盛民合作社奶牛損失3879570元、鑒定費78625元,合計3958195元;二、供水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內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中鐵十八局及中部供水公司不服上訴至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吉02民終102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中鐵十八局支付了賠償款3879570元、鑒定費78625元,一審案件受理費3764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8466元,合計4034309元。另案(2018)吉02民終1047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2015年11月1日、12月7日、12月24日、12月25日,均有村民到中鐵十八局“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總干線一標段”的施工現場阻止進行施工。……本院認為,……但從中鐵十八局在一、二審提供的證據看,因中鐵十八局爆破造成震動,導致附近村民包括盛民合作社共同到中鐵十八局的施工現場要求解決問題?!?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保險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一、關于雙方約定的保險責任的范圍。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合同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條款第十八條約定:“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第五十五條約定:“(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庇纱丝芍?,保險責任的范圍是由工程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中鐵十八局提出的該條款系格式條款未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容,因此不發生效力的主張,根據查明事實,投保人已經在保單投保人聲明處簽章,視為同意該保險條款關于保險責任范圍的約定。二、關于案涉事件是否為保險責任范圍。根據(2017)吉0211民初282號民事判決:“2015年9月15日,中鐵十八局被確定為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總干線施工一標段中標單位。并于2015年10月與供水公司簽訂相應合同文件。經批準,該工程于2015年10月28日開工建設。該工程在勘測設計階段,因原設計1#支洞進場道路距離盛民奶牛合作社直線距離為138米,進場道路距離奶牛場最近處僅29米,施工爆破噪聲和道路運輸噪聲會對奶牛有影響。考慮到環保措施費用或補償費用過高。因此,業主單位供水公司委托吉林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對1#支洞方案進行了比選設計,并最終對1#支洞進行了變更設計,但變更后的設計方案仍存在夜間施工噪聲超標的現象。中鐵十八局按照供水公司提供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建設。”在中鐵十八局施工之前,中部供水公司和中鐵十八局就應對其施工產生噪聲污染可能造成盛民合作社奶牛損失有所預見,且根據(2018)吉02民終1047號民事認定的事實,在中鐵十八局施工之初,案外人盛民合作社就曾多次因其爆破震動要求其解決問題,可見中部供水公司及中鐵十八局對產生的噪聲污染造成損害是明知且可以預見,并不是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依保險合同的約定,并非保險責任的范圍。
中鐵十八局要求平安財保給付保險理賠款無事實依據,依法應予駁回。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駁回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9074元,減半收取計19537元,由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宣判后,中鐵十八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中鐵十八局一審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平安財險承擔。理由:一、原審法院縮小的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均不正確。(一)保險單第18條約定的條款無效。根據《保險法》六十五條第4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法律已經明確責任的概念,該條款屬于強制性規定,保險法的其它條款并沒有規定保險人和投保人可以通過保險合同條款改變責任保險的范圍和性質。然而平安財保制作的《保險單》第18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因發生與本保險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币簿驼f平安財保用保險單條款改變法律已經界定好的法律概念,屬于縮小了責任保險的范圍,改變了責任險的本質內容,保險單第18條的約定與法律規定相矛盾,上述條款無效。依據《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保險單上的條款是保險公司是事先寫入保險單,以期在將來發生免責事由時限制或免除一方的民事責任。保險合同中條款是否是免責條款,不能僅從條款形式進行判斷,而應從內容實質、結合保險責任的約定進行判斷。保險單第18條雖然不在“除外責任條款”中規定,而是出現在合同的其他部分,只要該約定明顯減輕或免除保險人的責任,或者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該條款應當免責條款。(二)保險單第18條的約定屬于格式條款。依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保險單第18條將意外事故引發的損害作為賠償范圍,免除和減輕了平安財保的責任,屬于保險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平安財保并沒有向投保人說明的合同內容。(三)平安財保并沒有對保險單第18條的約定向投保人提示、履行說明的義務,依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保險單中的第18條有關第三者責任保險將保險范圍縮小為承包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造成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者財產損失,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并且保險單是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雖然加蓋了公章,但加蓋公章的部分沒有明確提示的具體免責條款的內容和事項,僅是概括的陳述了履行了告知和解釋義務,等于沒有明確告知合同內容和條款。二、中鐵十八局采用了爆破施工方法,造成了奶牛場損失屬于意外事故。爆破是中鐵十八局必須采用的施工手段,爆破和爆破可能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爆破可能產生音響,但是爆破不是必然能夠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爆破也不能必然造成奶牛的流產、胎死、斷奶,平安財保沒有證據證明爆破必然造成奶牛的流產、胎死和斷奶。爆破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才是意外事故。原審法院認為因為爆破可能帶來造成污染,就認為平安財保免除保險責任是對保險法的責任險的錯誤理解。中鐵十八局在施工的過程中,存在很多不確定的風險,比如可能造成財產損失、人身危險和法律責任。投保人投保時,危險的發生具有偶然性,是將來具有發生的可能的,但其發生處于不確定狀態的危險,承保的風險是造成損失程度處于不確定狀態的危險。投保人投保時,無法預見施工的過程中產生的噪聲污染(污染環境)必然會造成第三者的財產損失,不是只要有噪音污染,就必然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本案中投保人投保就是考慮到施工的過程中可能造成第三者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中鐵十八局在施工的過程中,沒有意識到施工行為必然造成盛民奶牛合作社的財產損失。保的危險發生是不可預知的,危險的發生與后果不是投保人、保險人故意所為。平安財保認為中鐵十八局施工過程已經意識到了必然造成盛民奶牛合作社的財產損失,并沒有證據加以證明。中鐵十八局不存在故意造成盛民合作的損失的行為,依據保險法第65條第四款的規定,平安財保應該承擔保險責任。
平安財保辯稱:一、保險責任范圍并非屬于格式免責條款,不適用格式條款的規定,原審判決的認定結果有合同及法律依據。建筑工程一切險第18條的規定意外事件保險責任,完全符合保險合同射幸合同的特點。中鐵十八局所謂雙方建筑工程一切險條款第18條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的說法是曲解法律和保險責任。保險責任范圍屬于保險合同的適用范圍,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投保時理應知道要投什么險、投保的是什么范圍,法律沒有規定保險人還要將保險合同范圍對投保人進行告知。保險責任范圍不是免責條款,中鐵十八局有關格式條款告知及履行說明義務的上訴主張不成立。二、中鐵十八局采用爆破施工方法,對會造成奶牛場的損失及損失的數額在施工前、施工過程中均是明知的,不是意外事件。中鐵十八局雖然在平安財保處投了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但在保險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是“因發生與本保險合同所承保的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的工地內及鄰近區域內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及“因為突然和意外事故導致污染而引發的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對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需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①在保險期間內;②與承保工程直接相關;③屬于意外事故;④在承保工程施工工地內或鄰近區域;⑤應以被保險人承擔責任為前提。⑥必須是突然和意外事故導致震動、噪聲污染。根據保險合同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約定,意外事件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正常施工產生的震動或噪聲事件均不是不可預料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事件,中鐵十八局無論是因噪音還是震動造成奶牛養殖專業合作社奶牛損失,均是正常施工導致的,均不屬于意外事故,也不屬于突然事故。中鐵十八局因震動、噪聲污染造成中部供水公司損失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一)承擔噪聲、震動污染防治是法定義務,中鐵十八局及中部供水公司在簽訂施工合同前即是明知的,施工存在噪音污染不是意外及突發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及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6.3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采取措施控制噪聲污染是施工單位的法定義務,作為具有一級施工資質、多年從事施工建設的中鐵十八局,應該對施工過程中防治噪聲、振動污染義務明知的,對噪聲、震動能造成損失也是明知的。(二)簽訂合同過程中,中鐵十八局及中部供水公司對案涉工程正常施工存在噪聲污染也是明知的,不屬于意外事件和突發事件。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建筑施工合同約定及行業習慣,建筑工程必須要有《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環境影響報告書有效期五年,設計變更時要重新報批;中標簽訂合同后,發包方和施工方要進行設計交底、要審圖,設計單位要答疑,中鐵十八局在原審中提供的建筑施工合同及環保部《關于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報復》(環審【2010】54號)第二條第(五)、(六)項均體現正常施工存在噪聲、爆破振動污染,要做防污染防范,做好移民安置。該批復文件足以證明中鐵十八局及中部供水公司對正常施工存在噪聲污染是明知的。中鐵十八局提供的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亦確認在其與中部供水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加強對噪聲、粉塵、廢氣、廢水和廢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聲,控制粉塵和廢氣濃度,做好廢水和廢油的治理和排放。”這些事實足以證明中鐵十八局對正常施工存在的噪聲、震動污染是明知的,對侵權后果也是明知的。(三)在施工準備階段,中鐵十八局及中部供水公司對正常施工存在噪聲染污和振動是明知的,對可能造成的損失也是明知的,不屬于意外事件和突發事件。在原審中中鐵十八局及中部供水公司提供的《1#支洞變更設計報告》《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總干線TBM施工段1#支洞處出渣道路旁腰屯盛民奶牛場的調查報告》《1#支洞方案比選設計報告》中均體現正常施工會存在噪聲、震動污染,會造成的奶牛場損失近400萬元,比選設計報告的兩個方案仍存在噪聲和震動污染,對環境、居民、養殖的影響都不可避免,都會增加投資。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吉02民終1025號民事判決書亦確認,中鐵十八局明知“原設計1#支洞進場道路距離盛民奶牛合作社距離為138米,進場道路距離奶牛場最近處僅29米,施工爆破噪聲和道路運輸噪聲會對奶牛有影響”,只是因為“考慮到環保措施費用或補償費用過高,因此業主單位供水公司委托吉林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對1#支洞方案進行了比選設計,并最終對1#支洞進行了變更設計,但變更后的設計方案仍存在夜間施工噪聲超標的現象。”從上述事實及認定不難看出,上訴人在施工準備階段對噪聲污染會造成奶牛場和合作社損失是明知的,僅進行了比選設計,但并未按法律規定辦理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亦超過了5年有效期,亦未按合同的約定采取對噪聲的控制措施,完全是惡意轉移風險的違法施工行為。(四)在實際施工階段,中鐵十八局及中部供水公司對正常施工存在噪聲染污和振動是明知的,對可能造成的損失也是明知的,不屬于意外事件和突發事件。在施工伊始,腰屯居民和奶牛合作社就因噪聲、震動污染到施工現場阻止施工,要求減少噪聲和震動污染,亦多次到政府投訴,到環保部門要求處理,中鐵十八局亦聲稱到公安機關報案,當地政府與公安機關也多次出面協調處理。生效的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吉02民終1047號民事判決對上述事實進行了確認,中鐵十八局提起訴訟時對上述事實也是自認的。上述事實足以證明中鐵十八局對施工存在噪聲、震動污染侵權是明知。綜上,中鐵十八局在明知存在噪聲、振動污染侵權和侵權后果的情況下,卻因防范措施費用過高拒絕履行防范義務,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被保險人義務,完全是屬于自行擴大保險風險和責任的行為,違法違規施工屬于雙方保險合同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約定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都是我方的免責事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部供水公司二審未提出答辯意見。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074元,由上訴人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白業春
審判員閆冬
審判員張興冬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李賀
判決日期
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