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改平、王治華鄉政府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9)豫行申1323號
判決日期:2020-06-28
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張改平、王治華因與被申請人長葛市坡胡鎮人民政府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10行終10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再審申請人張改平、王治華向本院申請再審稱,1997年11月,申請人在本村組會議上競標的承包土地,2005年租給時任組長王中堂使用,協議約定從2009年開始,租金由王中堂繳納。王中堂利用職權之便沒有繳納承包款。2018年張改平得知后主動要求向組里繳納承包款,被現任組長拒收。隨后引起本案訴訟。根據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被申請人的法定職責是負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被申請人告知申請的信息不存在是違法行為,合同管理者沒有合同,土地承包負責人沒有制作信息是違法行為,且被申請人沒有告知申請人信息公開的機關及聯系電話。原審判決認定答復行為并無不當,主要證據不足。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由省法院直接審理或者發回二審法院重新審理,支持再審申請人的一審訴訟請求。
被申請人長葛市坡胡鎮人民政府答辯稱,被申請人處并不存在申請人要求公開的信息,因此被申請人答復其政府信息不存在并無不當。請求駁回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張改平、王治華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別志定
審判員肖海生
審判員苗春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周培培
判決日期
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