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劍與泰安衡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泰安衡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魯0911民初7239號
判決日期:2020-06-28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劍與被告泰安衡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泰安衡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第三人萊蕪市航塔通訊工程有限公司、山東航塔通訊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磊,被告泰安衡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家文,第三人萊蕪市航塔通訊工程有限公司、山東航塔通訊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泰安衡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陳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退還原告混凝土材料款137970元及利息至付清止;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暫定10萬元(以評估為準);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起,原告從被告處購買C30商品混凝土219方,價款為137970元,該混凝土用于山東航塔通訊工程有限公司在濟南市長清區通信塔基工程。經山東航塔公司驗收,該基礎澆筑工程因混凝土不達標而驗收不合格,需要全部拆除重做。原告作為混凝土實際購買人及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原告多次找被告處理此事,被告一直推諉。
泰安衡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辯。
泰安衡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答辯稱,1、原告主體資格不適格。本案涉案買賣合同系被告與本案第三人萊蕪市航塔通訊工程有限公司是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本案原告不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被答辯人作為原告的主體不適格。2、本案涉案買賣合同未實際履行,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本案第三人萊蕪市航塔通訊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要資金審批為由先到我公司開具發票,但開具發票后一直未付貨款,因此我公司并未向其供貨。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和法律不符,應予以駁回。
萊蕪市航塔通訊工程有限公司、山東航塔通訊工程有限公司陳述稱,當時陳劍給我公司施工,做的工程混凝土不達標,工程拆除重建。材料的購買和購買誰的混凝土,第三人不清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陳劍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偉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張文文
判決日期
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