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綠城玉園業主委員會、廣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車位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3民終1621號
判決日期:2020-06-28
法院: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瑞安市綠城玉園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玉園業委會)因與被上訴人廣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瑞集團公司)車位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130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玉園業委會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法律適用錯誤。一、本案訴爭的停車位均系廣瑞集團公司在竣工驗收后新增加的停車位。廣瑞集團公司在竣工驗收后擅自增加停車位的行為違法,其無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根據玉園業委會一審期間提交的證據,2號樓、3號樓的地下室并沒有訴爭的停車位,該部分停車位均系工程竣工驗收后新增停車位,沒有經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廣瑞集團公司擅自私劃地下室停車位的行為違法。即使玉園業委會與廣瑞集團公司曾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針對停車位權屬作出約定,但該約定的法律效力也不能影響廣瑞集團公司私劃停車位行為的違法性,對違法私劃的停車位,廣瑞集團公司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二、新增停車位侵占業主共有區域,應當由全體業主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對于上述法條所述的其他公共道路、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定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項進一步明確,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應當認定為屬于業主所有的共同部分。具體到本案,訴爭新增停車位存在阻斷業主進出口通道、堵死地下室消防栓及影響業主車輛正常通行的情況,故廣瑞集團公司新增停車位之行為已侵害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另外,根據竣工圖紙及照片等證據,訴爭新增停車位均在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屬于全體業主共同的區域,故屬于小區全體業主共同共有,應由全體業主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
廣瑞集團公司辯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地下室屬于獨立的空間,屬于建筑小區的專屬部分,該專屬部分由廣瑞集團公司投資建設,屬于廣瑞集團公司所有。廣瑞集團公司與全體業主通過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確認地下室的權屬歸屬,因此,廣瑞集團公司對地下室享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二、地下室屬于專屬部分,新增車位不違法,與業主無關。
玉園業委會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坐落于瑞安市小學西南側綠城玉園小區內停車位(車位編號為:D121、D123、D125、E121-123、E125、F039、G097-100、J105-106、F148-151)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2、確認坐落于瑞安市小學西南側綠城玉園小區內停車位(車位編號為:A097-109、B105-111、C121-133、C215)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訴訟中,玉園業委會撤回第二項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廣瑞集團公司以出讓方式取得位于瑞安市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后其取得編號為建字第(2011)0310503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發、建設綠城玉園小區。此后,玉園的業主陸續與廣瑞集團公司簽訂《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由業主向廣瑞集團公司購買位于瑞安市地塊綠城玉園項目房屋,并約定“建筑區劃內,按照房產測量規范等法規、政策未計入買受人商品房建筑面積,且又不屬于法定必須移交給業主、物業管理單位和社區機構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構造內具備使用價值的空間或區域和設施設備,其產權歸屬于出賣人,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空間、地下車位、地下經營用房、庫房等”。涉訴地下室3#-1、3#-2區域,于2014年6月20日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共同制作竣工圖并在瑞安市城鄉建設檔案館備案,其中3#-1停車數量309個,子母停車位按1.5個計算,3#-2停車數量331個,子母停車位按1.5個計算。此后,被告在該二區域內另行劃車位若干。
一審法院認為,法律并未禁止建設單位在停車位平面圖紙規劃備案后,在車庫控制區域內增加劃定車位的行為。因此,只要新劃定的車位符合車庫建筑設計規范,且不對業主的物權造成侵害的,新增車位行為應被允許,《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規定應當也適用于規劃備案后的新增車位。由此可見,如新規劃的車位侵害其他業主權利的,則不被法律所允許,玉園業委會也不能對該部分車位主張占有、使用、收益權利,如新規劃的車位不侵害其他業主權利的,則應被允許,玉園業委會請求確認占有、使用、收益權利的,應當舉證證明已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取得的事實。顯然,玉園業委會在本案訴訟中并未充分舉證證明該事實。另,根據《車庫建筑規范》,停車區域應由停車位和通車道組成。地下停車庫的通車道不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公共通行區域,新劃定的車位更不屬于消防附屬設施,玉園業委會主張新劃定車位系占用法定共有區域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不予支持。綜上,玉園業委會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駁回玉園業委會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25232元,減半收取12616元,由玉園業委會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玉園業委會提供了如下證據:
1、地下室車位平面圖。該證據可與玉園業委會一審提供的證據相互印證,證明廣瑞集團公司在銷售車位時涉訴車位并沒有予以規劃,涉訴車位均系在小區竣工驗收后增加,至今沒有通過行政部門的審批備案。
2、訴爭車位的照片及視頻光盤。證明車位阻擋消防通道及公共通道,其中,D123,E123的停車位劃分在四個承重墻之間;D121,E121,E125,G99,G98停車位完全擋住了地下室的消防栓、滅火器等基礎消防器械;J105、J106停車位完全阻擋了業主地下室的進出口通道。上述影響業主正常出行以及影響地下室消防功能的車位不應當存在,一審認定此類車位符合消防規劃沒有侵害業主權益,明顯錯誤。
廣瑞集團公司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是權屬的歸屬問題,而不是排除妨礙,玉園業委會應該提供新增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的證據,而不是新增車位影響業主使用、通行妨礙的問題。
本院認為,對于訴爭車位系竣工驗收后增加的事實,當事人在一審已經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一審法院也已予以確認,現廣瑞集團公司對該事實亦未否認,故證據1不屬于二審新證據,本院對該證據不再予以認定。證據2與本案雙方爭議的車位權屬糾紛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
本院經審查當事人一審提供的證據,依法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232元,由上訴人瑞安市綠城玉園業主委員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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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潘光林
審判員余萌
審判員蔡蓓蓓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陳黛錦
代書記員胡玨琛
判決日期
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