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棠輝、廣州市從化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民終5940號
判決日期:2020-06-28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何棠輝因與被上訴人廣州市從化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從化一建)、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南方電網)、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大崗鎮南順二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以下簡稱南順二聯合社)、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供電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2019)粵0115民初30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被上訴人南方電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作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何棠輝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改判從化一建、南方電網、南順二聯合社、廣州供電局共同對案涉房屋的開裂、傾斜負責,對房屋進行加固、扶正、恢復原狀承擔連帶責任;3.改判從化一建、南方電網、南順二聯合社、廣州供電局共同賠償何棠輝誤工費、精神損失費、交通費等共計3000元。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關于鑒定報告的認定不實。2014年、2018年的兩份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前后對比足以證明該填土工程事實已對案涉房屋造成損害。2018年鑒定報告的第六條鑒定意見中提到:“經與穩固鑒字〔2014〕4426房屋鑒定報告相比較,該房屋大部分損壞在上一次鑒定時已存在,但上述工程施工對該房屋損壞稍有影響,導致主體房屋垂直度向西稍有變化及個別墻體原有裂縫稍有發展,且導致西南雜物房出現新增裂縫及墻體原有裂縫有發展,圍墻、地臺出現新增裂縫”。一審判決對上述事實未予查實。二、一審判決關于案涉房屋損害事實認定錯誤。案涉房屋附近眾多房屋也已經受到該工程的影響,出現開裂、下沉,甚至被鑒定為危房。何棠輝作為一名普通農民,無法提供其他房屋的具體損害情況,但已經向一審法院提出相關情況。然而,一審法院卻沒有查明事實真相,作出與事實不符的判決。三、一審判決對證據認定明顯有誤。一審法院認為從化一建經過合法程序進入500千伏獅洋變電站獅邑配套線路(大崗鎮南順二村)拆遷安置區進行填土工程,并在施工前委托鑒定機構對案涉房屋進行安全鑒定。2014年9月開始,在何棠輝及周邊房屋的戶主曾激烈反對并多次投訴后,施工單位才被迫于2014年11月對周邊的房屋做第一份鑒定。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建設用地批準書》(穗南國土集建用地〔2017〕第0001號)已經明確確定動工日期為:2018年1月13日,竣工時間為:2021年1月13日,而從化一建動工日期卻是2014年9月。一審法院認定從化一建于2014年9月開始動工為“經過合法程序進入”,屬于明顯違背事實的認定。四、一審法院關于變更鑒定存在誤導。一審判決中“何棠輝向本院申請案涉房屋加固扶正的造價進行評估鑒定,經本院釋明,何棠輝不同意變更為對案涉房屋受損成因及損壞程度進行鑒定,并拒絕墊付鑒定費……從化一建要求本案責任分成比例應由其申請該鑒定并擔負鑒定費”。一審法院含糊解釋,釋明是有誤導性的,讓何棠輝理解為房屋受損成因及損壞程度等同于“責任分成”。何棠輝認為從化一建、南方電網、南順二聯合社、廣州供電局已經對案涉房屋造成損害,具體責任分擔比例不是其需要證明的事情,“責任分成”是從化一建主張的,應由從化一建負責舉證。因此,何棠輝當時才作出不同意做鑒定的決定。綜上,一審判決明顯有悖事實,事實認定明顯不清,證據認定明顯有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查明案件事實。
從化一建二審辯稱:一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實和理由:案涉房屋所在地的周圍在2014年至2018年期間有多處施工,其他施工是否會對房屋損害造成影響以及從化一建施工對案涉房屋的損壞是否有影響,應當通過第三方機構的鑒定對案涉房屋損壞成因進行確定,且從鑒定報告中所載明的房屋損壞是由材料之間的收縮變形引起等內容可見,案涉房屋損壞與工程施工并無直接關系。因此,在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從化一建的施與案涉房屋損壞有因果關系,且法院已經釋明何棠輝可以申請鑒定但何棠輝不申請鑒定的情況下,何棠輝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一審法院駁回何棠輝的請求并無不當。
南順二聯合社二審辯稱:一、案涉房屋的建房土地來源是村委會的宅基地,案涉房屋在建房過程中并沒有通過相關的報建手續,也沒有正常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其建筑質量是難以保障的。二、在2007年案涉房屋建好之后,因案涉房屋是首建的,之后在安置區施工時也進行了一段時間,考慮到靠近案涉房屋的地方施工可能會造成影響,南順二聯合社在原來的定點基礎上已經退出七米進行施工。三、案涉工程是由大崗鎮政府辦招投標的,包括設計和工程款不經本村,均是政府行為,與村委會無關,村委會僅是協助管理,與本案無關。
廣州供電局二審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何棠輝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實和理由:一、廣州供電局或南方電網不是案涉項目建設單位或案涉工程施工單位,本身并無違法行為和過錯,更沒有共同侵權行為,故在本案中依法不承擔侵權責任。何棠輝也無證據證明廣州供電局或南方電網在本案中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一審駁回何棠輝的訴訟請求,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二、本案屬于一般侵權糾紛,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依法應由何棠輝對“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系(包括:案涉房屋損壞的原因力、施工對房屋損壞的參與度、損害賠償金額等)、主觀過錯”等侵權事實依法承擔舉證責任。但是,經一審法院多次釋明,何棠輝均拒不申請相關鑒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一審法院據此駁回其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三、何棠輝受讓農村集體建設土地使用權不合法,建房時亦未按《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規定履行建房法定報建手續,故案涉房屋屬于違章建筑,且該房屋未依法登記,依法不產生物權效力。因此,何棠輝不是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不享有法律上的合法權益,不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和法定起訴條件。1.何棠輝協議受讓他人的宅基地用地建房,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依法應當認定該有關協議無效。故何棠輝未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或農村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權,依法不具有建造房屋的法定權利。2.根據案外人吳潤波與黃錫釗的《住宅用地轉讓協議書》,案涉房屋所占土地屬于村莊規劃用地,依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等規定,在上述農村住宅用地上建房應依法先行履行報建批準手續后才能建房。但何棠輝并未履行上述法定報建手續,故對案涉房屋不具有合法的不動產物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應由有關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3.何棠輝既未能提供案涉房屋的不動產登記證書,也未提供《宅基地使用權證》,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房屋系合法建造的法定證明,而其提交的《情況說明》和鄰居的《房屋證明》、圖片等,均不足以證明其是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不能認定為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因此,無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章“物權的保護”,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案涉房屋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權益,何棠輝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和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南方電網二審未作答辯。
何棠輝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從化一建、南方電網、南順二聯合社、廣州供電局對房屋的開裂、傾斜,要求加固、扶正、恢復原狀;2.判令從化一建、南方電網、南順二聯合社、廣州供電局對本次侵權,占用何棠輝的時間,賠償誤工費、精神損失費、交通費等共計3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案涉房屋位于廣州市南沙區大崗鎮南順二村XX,該房屋北面為廣州市南沙區大崗鎮南順二村500千伏和220千伏供電項目安置區工程施工工地。何棠輝主張其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案涉房屋土地由南順二聯合社租給案外人吳XX,大崗鎮南順二村村民吳XX將該土地轉讓給案外人大崗鎮苗青村的村民黃XX,黃XX再將該土地轉讓給何棠輝,轉讓過程有大崗鎮南順二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向一審法院提供《住宅用地租賃合同》、《住宅用地轉讓協議書》兩份作為證據。
2014年8月20日,廣州市南沙區大崗鎮土地征收與補償工作辦公室通過招標,確定從化一建為500千伏獅洋變電站獅邑配套線路(大崗鎮南順二村)拆遷安置區-填土工程的中標單位。2014年11月3日,從化一建與發包人廣州市南沙區大崗鎮土地征收與補償工作辦公室簽訂了《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從化一建承包500千伏獅洋變電站獅邑配套線路(大崗鎮南順二村)拆遷安置區-填土工程。
2014年11月4日,由從化一建委托廣州市穩固房屋鑒定有限公司對施工前案涉房屋進行鑒定。廣州市穩固房屋鑒定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穩固鑒字〔2014〕4426)》認為,房屋地基基礎局部稍有不均勻沉降的跡象,導致房屋垂直度向西稍有偏差,室外水泥地臺有開裂現象,部分墻體有開裂現象,個別墻體與鋼筋混凝土構件接合處有分離裂縫,個別墻體有飾面層滲水、空鼓、脫落、破損現象,個別天花板底有滲水、發黃痕跡,圍墻局部有開裂、磚塊松動現象,依照建設部頒布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該房屋評定為“基本完好房”,可安全使用,對房屋有損壞部位宜作修繕處理。
2018年11月8日,從化一建在工程完工后委托廣州市穩固房屋鑒定有限公司作出的一份《房屋完損性鑒定報告(穩固鑒字〔2018〕7816)》,分析房屋損壞主要表現為:房屋地基基礎局部稍有不均勻沉降的跡象,導致房屋垂直度向西稍有偏差,室外水泥地臺局部有開裂現象,部分墻體及墻體在門、窗洞角位處有開裂現象,個別墻體與鋼筋混凝土構件接合處有分離裂縫,個別墻體有滲水、抹灰層空鼓、脫落、瓷磚皮損現象,個別鋼筋混凝土構件有開裂、滲水、發黃痕跡,室內地板磚局部有空鼓現象,圍墻局部有開裂、磚塊松動現象,依照建設部頒布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該房屋評定為“基本完好房”,可安全使用,對房屋有損壞部位宜作修繕處理。
此后,何棠輝認為從化一建在施工過程中,案涉房屋受到施工影響發生沉降等損害,引發本案糾紛。訴訟中,何棠輝向一審法院申請案涉房屋加固扶正的造價進行評估鑒定。經一審法院釋明,何棠輝不同意變更為對案涉房屋受損成因及損壞程度進行鑒定,并拒絕墊付鑒定費,認為上述兩份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已證明其房屋的損壞應由本案一審各被告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從化一建要求本案責任分成比例應由其申請該鑒定并墊付鑒定費。從化一建對此不予認可,認為何棠輝應對其主張負舉證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從化一建經過合法程序進入500千伏獅洋變電站獅邑配套線路(大崗鎮南順二村)拆遷安置區進行填土工程,并在施工前委托鑒定機構對案涉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案涉房屋當時已被鑒定出現地基基礎局部稍有不均勻沉降、房屋垂直度稍有偏差、地臺開裂等現象,被評定為“基本完好房”;從化一建在完工后又委托鑒定機構對案涉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案涉房屋仍被鑒定出現地基基礎局部稍有不均勻沉降、房屋垂直度稍有偏差、地臺開裂等現象,被評定為“基本完好房”。何棠輝主張從化一建施工導致其房屋發生沉降、開裂、傾斜,要求加固、扶正、恢復原狀以及賠償損失,但從上述鑒定結果中可認定,案涉房屋在從化一建施工前已出現沉降、開裂等問題,兩份鑒定結果難以證明案涉房屋的損壞狀況是從化一建施工所直接造成,且何棠輝不同意申請鑒定,現有證據無法充分證明其主張,何棠輝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審法院對何棠輝要求從化一建對其房屋加固扶正、恢復原狀及賠償損失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何棠輝主張南方電網、南順二聯合社、廣州供電局對其房屋損壞承擔連帶修復及賠償責任,其提供的證據未能證明南方電網、南順二聯合社、廣州供電局與其房屋損壞存在直接關聯,故一審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另外,南方電網經一審法院傳票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何棠輝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50元,由何棠輝負擔。
經二審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二審另查明以下事實:
一、二審訴訟期間,何棠輝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1為案涉房屋的《房屋損害修復造價鑒定意見書》,載明委托單位為從化一建,擬證明從化一建有責任對案涉房屋進行修復;證據2為《危險房屋通知書》《危險房屋利害關系人權利告書》各2張照片,擬證明案涉房屋的周邊房屋產權人也收到了危房通知書,即周邊很多房屋均同樣受損。廣州供電局質證認為:證據1的真實性由法院核實,該證據無法反映案涉房屋損壞與案涉施工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施工對損害的參與程度或比例;證據2真實性、關聯性不予認可,且無法證明是案涉施工工程導致危房。從化一建質證認為:證據1、2的質證意見與廣州供電局的意見一致。此外,證據1顯示日期為2019年2月21日,并非一審判決后新產生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新證據。另,從化一建并未進行過相關鑒定委托,即便委托過,也可能是基于何棠輝經常撥打12345投訴的壓力而作的,不等于從化一建承認了案涉房屋損害系施工造成的后果。而且,該鑒定書也未能證明施工與房屋的損壞之間的因果關系及相關比例。南順二聯合社質證認為:證據1并非是南順二聯合社委托,無法發表質證意見,其真實性、合法性由法院審查;證據2與本案缺乏關聯性。何棠輝的確一直撥打12345進行投訴,相關部門也進行了協調。
二、二審庭審中,南順二聯合社陳述案涉房屋的土的系由其出租給吳XX的,之后吳XX又轉租給隔壁村黃XX,黃XX再轉租給何棠輝。吳XX轉租給黃XX及黃XX轉租給何棠輝的行為均為私人行為,南順二聯合社僅是作了見證。由于何棠輝并非本村人,所以其建設案涉房屋時無法報建,案涉房屋屬于違法建筑。
三、經查閱一審卷宗,2017年7月10日,一審法院向何棠輝作了詢問,何棠輝在該次詢問中向一審法院陳述:“關于我方在立案之日向貴院提交‘判令被告,重新申請再次鑒定,加固、扶正、恢復原狀、造價表’的鑒定申請。我向貴院申請鑒定的是上述房屋在第一次鑒定即穩固鑒字〔2014〕4426《房屋安全鑒定報告》記載的房屋狀況到現在的沉降程度以及加固、扶正修復費用進行鑒定,而不是對房屋的損壞原因、損壞程度及各損壞原因對損害結果承擔的責任比例進行鑒定。而且,我認為應由被告申請對我的房屋從2014年至現今的損害程度,包括房屋沉降程度,以及對房屋進行加固、扶正、恢復原狀的費用,并墊付鑒定費,而不是由我方墊付,所以我決定不墊付該鑒定費。”二審庭審中,本院再次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對案涉房屋的損壞原因、損壞程度及各損壞原因對損害結果承擔的責任比例申請鑒定。何棠輝表示其有意申請鑒定,但不同意預繳鑒定費;從化一建表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應由何棠輝申請鑒定且預繳鑒定費;南順二聯合社表示案涉房屋損壞與其無關,不申請鑒定;廣州供電局表示何棠輝一審沒有申請鑒定,故若二審產生鑒定費或其他費用,應由何棠輝承擔。
四、何棠輝一審提供的《房屋完損性鑒定報告(穩固鑒字〔2018〕7816)》的第六條鑒定意見載明:“經與穩固鑒字〔2014〕4426房屋鑒定報告相比較,該房屋大部分損壞在上一次鑒定時已存在,但上述工程施工對該房屋損壞稍有影響,導致主體房屋垂直度向西稍有變化及個別墻體原有裂縫稍有發展,且導致西南雜物房出現新增裂縫及墻體原有裂縫有發展,圍墻、地臺出現新增裂縫”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何棠輝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吳曉煒
審判員陳曉紅
審判員張怡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張宏淼
判決日期
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