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澤潤、四川省通江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勞動爭議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川1921執1441號
判決日期:2020-06-28
法院:通江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文澤潤與被執行人四川省通江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在執行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川1921民初14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四川省通江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應賠償申請執行人文澤潤92451.05元;被執行人四川省通江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支付了73634.65元后,余款18816.40元未履行。申請執行人文澤潤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中,申請執行人文澤潤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以被執行人四川省通江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已向其全部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為由,請求撤銷執行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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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2018)川1921執1441號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裴茂森
審判員楊彬
人民陪審員王賢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朱燦宗
判決日期
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