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西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贛0103民初2780號
判決日期:2020-06-28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浩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江西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浩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雪薇、被告江西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樂夫、陽衛紅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浩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879949.35元。事實與理由:2016年5月11日,原告通過招投標,中標江西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撫生院區住院部加固改造工程,并于2016年6月與被告簽訂江西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撫生院區(江西熱敏灸醫院)1#住院部加固改造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合同和實際施工中圖紙變更要求等已完成全部加固改造工程。2016年11月16日工程驗收合格,2019年11月4日完成工程結算,現被告尚欠工程款879949.35元未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江西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辯稱,對原告訴請所欠金額無異議,現因工程項目采購發生了變化,原工程價格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因工程量發生了增項,超出了30%。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6年5月11日,原告通過招投標,中標江西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撫生院區住院部加固改造工程,后作為承包人的原告與作為發包人的被告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建江西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撫生院區(江西熱敏灸醫院)1#住院部加固改造工程,工程承包范圍為招標施工圖紙范圍內所有工程量;開工時間為2016年6月,工期90天;合同價格形式:固定單價合同;被告按照工程進度需要向原告提供圖紙;簽約合同價為2364901.42元;關于變更的范圍約定:承包方提出的設計變更的工程量的措施費,投標人在投標報價中應充分考慮,今后變更發生增減工程量的措施費按實際調整;竣工結算按照營改增相關規定及稅法執行,發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招標文件執行等,合同并就其他事項作了約定。工程實施期間,因施工現場情況、圖紙會審及設計院設計更改等原因,經被告及監理單位同意后,原告陸續增加了工程量,2016年11月16日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019年11月4日,江西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撫生院區(江西熱敏灸醫院)加固工程經江西省中弈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結算審定金額為3244850.77元,該審查結果表經原、被告蓋章確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364901.42元,剩余工程款879949.35元未付,故原告訴至法院。庭審中,原告表示本案訴訟費由其自行承擔。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招標服務費通知單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證單19份、工作聯系函、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被告提交的付款憑證五張及庭審記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被告江西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浩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879949.3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由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2599元,減半收取6299.5元,由原告浩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且應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到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或辦理減、免、緩交手續,逾期不交或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李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龔琪
判決日期
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