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茗、遼寧省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遼01民終1627號
判決日期:2020-06-28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陳茗因與被上訴人遼寧省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遼寧省城鄉建設規劃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2019)遼0102民初1794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陳茗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進行實體審理。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有誤。因為另案并未進行實體審判,未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任何的裁判,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另案審理的過程中,集團領導經研究后承諾:“此事由集團協調解決,要原告撤訴,不再走法律程序了”,按照集團的要求我于2018年10月16日在原審法院撤訴,集團經過調查后于2018年10月18日、25日在我寫給集團的“情況說明”上作出批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本條是關于不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情況規定。根據該條,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條件為發生新的事實。而本案訴訟中的集團的調查和批示符合新的事實,一審法院應當依法審理。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進行實體審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遼寧省城鄉建設規劃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辯稱,一審裁決符合事實與法律,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1.從程序上講,本案不應予以受理,一審裁定認定完全正確,應予維持。2.從實體上講,完全不存在上訴人所述的巨額債權債務,上訴人所主張的債的基礎和來源不合法,不能受法律保護。本案是由于上訴人競聘未果,因此耿耿于懷,認為自己因未能成為承包人而遭受損失,為此長期無理上訪。事實上,雙方并無拖欠獎金的基礎事實,且金額顯著有悖常理,其所謂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合法,不應以訴訟的方式保護非法之債。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遼寧省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同遼寧省城鄉建設規劃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的答辯意見,同時我公司是在2017年3月10日成立,上訴人所述內容在我公司成立之前,因此我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陳茗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償還所欠原告223萬元;2.判決被告償還欠款利息37.07萬元(223萬元欠款從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產生的利息,按2016年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75%計算,223萬元×4.75%×3.5=37.07萬元);3.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曾于2018年2月12日以被告省規劃院為被申請人向遼寧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事項與本案訴訟請求相同。該委于當日以原告未能提供證據為由作出遼勞人仲字[2018]第96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不服,訴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遼0102民初4298號民事判決,被告省規劃院不服該判決,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遼01民終7489號民事裁定,撤銷上述判決,發回重審。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于當日作出(2018)遼0102民初14933號民事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并送達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第一條:“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準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的規定,遼寧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遼勞人仲字[2018]第96號不予受理通知書自2018年10月16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故原告的本次起訴,應予駁回。
一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裁定:駁回原告陳茗的起訴。案件受理費10元(已減半收取5元),退還原告陳茗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李曉穎
審判員石璦丹
審判員李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張艷玲
書記員席紅躍
判決日期
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