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綠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劉秀榮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602民初3096號
判決日期:2020-06-24
法院: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西綠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聯公司)與被告劉秀榮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本院發現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靖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秀榮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綠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5126.3元(暫計至2018年8月31日,以后另計),并從2019年9月1日起按欠款總額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付違約金,至付清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3月30日起,被告劉秀榮入住天香國際小區一期1棟1單元203號房,并于同日與原告訂立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物業服務事項及物業管理費用的計算及支付方式,違約金等合同條款。被告僅支付部分的物業管理費用外,從2016年12月至今,共拖欠物業管理費用5126.3元。因被告沒有按合同繳納物業管理費用,2019年3月期間,原告委托律師向被告發出律師函催收,但被告仍拒絕履行付款義務。對拖欠的物業管理費用,被告經原告書面催交,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也未在催告的期限內交納,違反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業費應當獲得支持;因被告逾期支付物業費,原告可以按合同約定計收違約金,根據違約金的相關規定,原告請求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違約金符合法律規定。
被告劉秀榮既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答辯狀,視為放棄其依法享有的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
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業主身份證復印件、律師函、催款通知書、欠費統計表。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法律事實如下:2015年3月30日,被告劉秀榮(乙方)與原告的廣西綠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甲方)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被告入住天香國際小區一期1棟1單元203號房。該《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向原告交納,收費標準如下:高層住宅按建筑面積:1.20元/月/平方米。……其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如下:公共水電分攤費(按實際使用量及受益人物業建筑面積分攤);生活垃圾清運費7.5/月/戶;專項維修資金0.1元/月/平方米/戶。乙方應于交房(即業主簽署收樓確認書或領取入戶房門鑰匙當日或經寄發的《交付使用通知書》所列明的默認收樓日,三者以先發生為準)起交納物業服務費、電梯設施設備維護及年檢費、維修資金等相關服務費用。之后,各項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費、電梯維護保養及年檢費、維修資金等)以每12個月為一個周期交納(或物業使用人應在每個周期的首月5日內履行交納義務)。乙方須每個周期首月5日之前交納當周期的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用(乙方也可提前交納下個周期的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用)。逾期甲方將按照每日加收欠交部分千分之三的標準向乙方收取違約金。該《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還約定其他事項。
劉秀榮入住天香國際小區一期1棟1單元203號房的面積98.4㎡,從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欠費1個月,從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欠費12個月,從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欠費12個月,從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欠費8個月,以上共欠費33個月,以物業費單價1.2元/㎡、生活垃圾費單價7.5元/月、公共維修資金單價0.1元/㎡計算,劉秀榮拖欠物業費3896.6元,拖欠生活垃圾清運費247.5元,拖欠公共維修資金324.7元,加上拖欠公攤水電費657.4元,劉秀榮共拖欠物業管理費5126.3元。
另查明,綠聯公司曾經于2019年3月委托湖南懷治律師事務所向劉秀榮催繳物業管理費
判決結果
被告劉秀榮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廣西綠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物業管理費5126.3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5126.3元為基數,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從2019年9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610元由被告劉秀榮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向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上訴狀六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原件),上訴于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在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預交上訴費50元(收款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防城港分行營業室,賬號: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劉慶榮
人民陪審員潘澤耀
人民陪審員唐毓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陳龍華
判決日期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