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鑄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費縣新莊鎮朱家繭坡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325民初2003號
判決日期:2020-06-24
法院: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鑄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鑄美公司)與被告費縣新莊鎮朱家繭坡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朱家繭坡村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5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鑄美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德增、劉海軍,被告朱家繭坡村委的法定代表人朱先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鑄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朱家繭坡村委支付工程款307790.04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26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到實際給付之日止);2.由朱家繭坡村委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20日,鑄美公司與朱家繭坡村委簽訂了費縣新莊鎮朱家繭坡村辦公室及廣場工程施工協議。協議工期50天,即開工日期2017年10月20日,竣工日期2017年12月10日。鑄美公司根據協議約定保質保量按期完工并交付被告方使用。2019年3月26日,雙方經第三方山東正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該工程進行工程造價審核,本工程總造價497790.04元。朱家繭坡村委先后分兩次支付工程款19萬元,現仍欠307790.04元,鑄美公司多次催收未果。
朱家繭坡村委辯稱,我們村兩委今天去經管站調了一下賬,顯示尚欠272024.14元,前期支付了一個19萬;對方主張總造價是497790.04元,錢上有點差異。村里沒有錢,既然給村里建房了,如果有錢村兩委盡量還款。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10月20日,鑄美公司與朱家繭坡村委簽訂了費縣新莊鎮朱家繭坡村辦公室及廣場工程施工協議一份。協議約定:鑄美公司承包朱家繭坡村辦公室及廣場工程施工,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工期50天(2017年10月20日至12月10日);工程協議價辦公室844元/平方米,基礎深1.2米,回填土15元/立方米,排水管道148元/米,擋土墻126元/平方米,以最終結算為準。工程款支付方式為協議簽訂后7日內撥付協議價款30%,工程完工后撥付協議價款65%,余款5%質保金一年后無息全部付清。2019年3月26日,山東正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臨沂第一分公司會同雙方當事人審驗后,作出編號為魯正價咨臨(結)【2019】第033號結算審核報告審定工程金額為497790.04元。
另查明,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朱家繭坡村委已給付工程款19萬元沒有異議
判決結果
費縣新莊鎮朱家繭坡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山東鑄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7790.04元及利息【其中282900.54元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業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4889.50元(497790.04元×5%,質保金)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業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16元,減半收取2958元,由費縣新莊鎮朱家繭坡村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國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沈田園
判決日期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