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陽路橋有限公司、河北翔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冀民申10055號
判決日期:2020-06-24
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河北通陽路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陽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河北翔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達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終6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通陽公司申請再審稱,被申請人翔達公司為其員工參加工傷保險是其法定義務,具有獨立性、特定性。被申請人翔達公司向工傷員工賠償后不能再依據(jù)合同過錯向申請人追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被申請人翔達公司在支付工傷保險賠償后可以就其支付的工傷醫(yī)療費用部分向交通事故肇事方追償。過錯責任和違約責任適用的法律基礎不一致,原審法院對同一事實先認為申請人應承擔過錯責任,然后又認為應承擔違約責任顯然系適用法律錯誤。事故發(fā)生時申請人不存在過錯,更不應該按照施工協(xié)議承擔過錯責任。綜上,請求依法再審,支持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河北通陽路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京山
審判員邢成思
審判員郭彥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石一
判決日期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