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希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陳正波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湘0124執133號
判決日期:2020-06-24
法院:湖南省寧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申請執行人湖南希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執行人湖南阿波鋼結構安裝有限公司、陳正波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24民初3562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湖南希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執行申請,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向申請執行人送達受理通知書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并向被執行人湖南阿波鋼結構安裝有限公司、陳正波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發起總對總網絡財產查控,查詢了被執行人湖南阿波鋼結構安裝有限公司、陳正波的銀行存款、工商、證券、車輛信息等情況,被執行人陳正波名下有長安牌、東風日產牌汽車各一輛。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向寧鄉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的不動產信息,同日向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寧鄉支行營業部查詢了被執行人的公積金信息,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對被執行人發布限制消費令,并在中國執行信息網上公布。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通過約談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財產線索,但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執行措施,并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將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申請執行人表示同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文學
審判員李斌
審判員陳衛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張玄
判決日期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