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泰山港華燃氣有限公司與張慶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902民初59號
判決日期:2020-06-23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泰安泰山港華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華燃氣公司)與被告張慶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港華燃氣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敬偉、趙秀梅,被告張慶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港華燃氣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工程欠款97280元以及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43200元以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以2432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5年11月16日簽訂民用客戶燃氣工程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燃氣供應系統設計、地下管道、立管、戶內管建設等燃氣工程,合同總價款108288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即向被告履行了合同義務,燃氣工程已經施工完畢,截至2015年12月30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85600元,尚欠工程款97280元。期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張慶水辯稱,原告主張的欠付款項的數額屬實。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1月16日,張慶水(甲方)與港華燃氣公司(乙方)簽訂《民用客戶燃氣工程合同》,約定燃氣公司為南關大街南段路西田園小區17#、18#、19#、20#、9#、10#、11#、12#別墅384戶安裝燃氣管道,燃氣公司為客戶提供管道燃氣供應系統設計、地下管道、立管、戶內管建設,調壓器和燃氣計量表安裝,工程驗收至可通氣點火,經雙方商定,本燃氣工程總造價為1082880元,在燃氣公司作出工程決算之日起10天內,雙方根據決算造價結算直接工程款,多退少補。合同簽訂后,原告對涉案工程進行了施工,被告向原告交付工程款985600元,涉案燃氣管道于2015年底正常使用。除管道安裝外,港華燃氣公司還為384戶客戶安裝了爐具,款項共計145920元。2015年11月20日,被告張慶水向原告出具保證書一份,寫明:田園小區天燃氣安裝費剩余部分計人民幣貳拾肆萬叁仟貳佰元整(243200元),在2015年12月底前付清,因拖欠費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被告張慶水對欠付原告工程款、爐具款共計243200元的事實予以認可
判決結果
一、被告張慶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泰安泰山港華燃氣有限公司款項243200元;
二、被告張慶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泰安泰山港華燃氣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43200元為基數,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94元,由被告張慶水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馬甜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呂承堯
判決日期
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