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廣收與內蒙古大唐國際托克托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托克托縣同新勞務派遣有限責任公司等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內0122民初1358號
判決日期:2020-06-23
法院:托克托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廣收與被告內蒙古大唐國際托克托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唐國際托電公司)、托克托縣同新勞務派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同新公司)、托克托唐云綜合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唐云公司)、托克托云發電力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云發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8日和1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廣收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海、張琪,被告大唐國際托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偉、劉樂,被告同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雨強,被告唐云公司、云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霍建平、呼和牡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廣收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唐云公司、云發公司:1、繳納2003年8月至2018年12月15日的社會保險及沒有及時補繳社保所產生的滯納金(具體數額以社保機構核算為準);2、支付社會保險損失(失業保險金)38017.2元(24個月);3、支付經濟賠償金39106.5元(15個半月);4、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841元(10天);5、支付沒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65個月)163995元;6、支付15年的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為24289.29元,上述費用合計:266248.99元。二、被告大唐國際托電公司、同新公司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三、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一、2003年,原告入職大唐國際托電公司工作,從事物資部庫工一職,期間,原告工資從2013年至2018年由同新勞務派遣公司發放,2018年12月8日物資部領導無故辭退了原告。二、唐云公司和云發公司屬于關聯公司,云發公司、唐云公司是用工單位,同新公司為勞務派遣單位,大唐國際托電公司為實際用工單位。故同新公司和大唐國際托電公司應對原告承擔連帶責任。三、原告在仲裁過程中提供了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原告的工資從2013年至2018年均由同新公司發放,由于客觀原因限制,原告無法提供2003年至2012年工資由誰發放的證據,但根據用工法則可推定為同新公司發放。四、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并未查清原告和四被告之間的關系。五、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之規定,足以反映出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綜上,原告認為托勞人仲字(2019)33號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故原告向法院起訴。
原告劉廣收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的證據為:1、仲裁裁決書,證明本案已經經過勞動仲裁;2、通勤車證、工作卡,證明從2003年開始原告入職大唐國際托電公司物資部從事庫工工作;3、準入證,證明2017年9月唐云公司給原告發放準入證,原告的工作崗位、工作性質、工作地點從未改變;4、云發公司人員信息表,證明原告是2003年8月進入大唐國際托電公司工作,崗位庫工;5、工資流水明細表,證明2013到2018年工資由同新公司發放。6、證人杜某的證言,證明原告在大唐國際托電公司從事庫工工作的事實。
被告大唐國際托電公司辯稱:1、原告與大唐國際托電公司并未簽訂過勞動合同,不受大唐國際托電公司管理,大唐國際托電公司也從未向原告發放過工資報酬,原告與大唐國際托電公司之間不存在法律或者事實上的勞動關系;2、大唐國際托電公司已經將倉儲中心等輔助項目先后發包給唐云公司和云發公司,由上述兩家公司負責輔助項目的整體管理。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用人單位屬于建筑施工、礦山企業并且將工程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情況下,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大唐國際托電公司不屬于上述情況,大唐國際托電公司作為發包人不應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3、原告要求繳納社會保險金及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仲裁時效,并且其要求繳納社會保險及滯納金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4、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原告應當對15年的加班情況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5、大唐國際托電公司不屬于原告的用人主體及用工主體,不應當對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承擔責任。
為支持其抗辯理由,被告大唐國際托電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證據為:1、輔助管理項目承包合同;2、中國大唐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存款支取憑證。證明云發公司和唐云公司先后承包了大唐國際托電公司倉儲中心輔助管理項目,由上述公司負責輔助項目的整體管理,大唐國際托電公司與倉儲中心設置的人員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不是用工主體,不應當對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承擔責任。
被告同新公司辯稱:同新公司成立于2008年,負責給云發公司代發工資,招聘人員。劉廣收并非同新公司招聘,同新公司大概在2010年開始代云發公司給劉廣收發放工資,故不應當對劉廣收承擔責任。
被告同新公司未提供證據。
被告唐云公司、云發公司辯稱:第一,原告與云發公司、唐云公司之間并未建立勞動關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和云發公司、唐云公司有勞動關系,被告大唐國際托電公司、同新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云發公司、唐云公司是用工主體,原告的乘車卡和證件不能證明和云發公司、唐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原告應對其與云發公司、唐云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及起訴書中主張的工作的起始時間、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關系、工資金額等事項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社會保險問題不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法院應駁回,并且其請求超過訴訟時效。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當庭舉證、質證,原告所舉證據1,四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證采信。對雙方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所舉證據2、3、5,本院對其真實性認可,對證明目的不認可。對原告所舉證據4、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對原告所舉證據6,因證人杜某與本案存在其他利害關系,本院對其證言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對被告大唐國際托電公司所舉證據1、2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
根據上述認證采信的證據,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確認本案以下事實:原告劉廣收在大唐國際托電公司物資部從事庫工工作期間,并未與大唐國際托電公司、同新公司、云發公司、唐云公司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從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托電工業園區支行賬戶交易明細中反映,2003年至2005年期間未有劉廣收工資轉入信息;2006年1月和2008年1月至2013年4月有劉廣收工資轉入信息,但未有轉入方戶名,現也無法查明劉廣收工資款轉入方為何公司;從2013年9月起至2018年12月止,銀行流水顯示劉廣收工資由同新公司轉入。2018年12月8日,原告被大唐國際托電公司物資部領導口頭辭退。其后,原告向托克托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9年6月24日,該委員會作出托勞人仲字(2019)3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原告劉廣收的仲裁請求。原告不服,故訴至本院,原告劉廣收在第一次庭審中,將第三人云發公司、唐云公司變更為本案被告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劉廣收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劉廣收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祖丹陽
判決日期
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