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江淮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桐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桐陽等其他案由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皖0881執恢77號
判決日期:2020-06-22
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安徽桐城江淮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桐城市桐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桐陽、樅陽縣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桐城市桐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樅陽分公司、李友東、張柏青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民二初字第00680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執行人桐城市桐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桐陽、樅陽縣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桐城市桐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樅陽分公司、李友東、張柏青發出執行通知書及財產申報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桐城市桐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桐陽、樅陽縣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桐城市桐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樅陽分公司、李友東、張柏青繳納執行款4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后在執行階段,未找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人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新的財產線索?,F申請人自愿撤銷對該案件的強制執行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2020)皖0881執恢77號案件的執行。
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后,當事人應當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林峰
審判員甘少林
審判員徐陳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孫媛媛
判決日期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