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順德區公用事業管理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撤銷仲裁裁決裁定書
案號:(2019)粵06民特335號
判決日期:2020-06-21
法院: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佛山市順德區公用事業管理局(佛山市順德區工程建設中心)(以下簡稱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與被申請人合肥工大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工大監理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并于2019年8月15日組織聽證。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人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稱:一、本案當事人之間并無簽訂仲裁協議。涉案合同相對方為佛山市順德區工程建設中心,而案涉仲裁裁決使用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作為主體不當。“佛山市順德區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政府部門內部行政使用名稱,該局并未與工大監理公司簽訂任何工程監理合同,仲裁管轄約定不適用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二、仲裁案的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佛山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佛山仲裁委)在送達了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及仲裁員名冊后,未給予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足夠的時間選任仲裁員,且未告知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相關仲裁權利,剝奪了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有關仲裁中選任仲裁員的權利。三、案涉仲裁裁決存在超范圍何超請求裁決的情形,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工大監理公司的仲裁請求為確認合同條款無效及要求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支付延期施工監理服務費、損失,從其仲裁申請書中關于仲裁請求計算方法可知,工大監理公司主張的仲裁請求金額均為監理費,其仲裁申請書中未主張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存在違約情況,亦未訴請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佛山仲裁委裁決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支付違約損害賠償金超出了仲裁范圍,同時也超出了工大監理公司的仲裁請求。四、若佛山仲裁委認為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存在違約情形,應當在仲裁庭審中釋明,并歸納爭議焦點為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是否違約,但整個仲裁庭審都在爭議涉案合同條款是否有效,若有效,應當如何支付延期施工監理服務費。因此,佛山仲裁委在案涉仲裁裁決中直接改變了爭議事項,沒有給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關于違約的舉證、質證及抗辯的權利,也沒有給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就是否違約答辯的時間,亦未就違約責任給予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反請求的權利,剝奪了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獲得充分陳述及辯論的權利,仲裁程序違法。五、仲裁裁決關于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違約的認定不屬實。涉案工程歷時幾年,按工大監理公司的說法是嚴重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期限,但直到仲裁時,工大監理公司從未向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主張過違約責任,亦未因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違約主張過解除合同等權利。合同雙方對工程的延期是知悉的,雙方簽訂合同時對“因征地拆遷造成工程…延期超過一年以上的…不得超過施工圖預算批復的相應費用”的約定是知悉的。作為監理,按照合同的約定,當工程未能按計劃進行時,工大監理公司應要求承包人調整或修改計劃,當施工進度可能導致合同工期嚴重延誤時,其有責任提出中止施工的報告,且其對實際施工中受征地影響導致工期順延也是知悉的,在此情況下,雙方仍然自愿繼續按合同約定履行,不存在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違約的情形。佛山仲裁委未經查明,也未向當事人了解關于履約的情況。工大監理公司在涉案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后,仍同意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了監理服務,其手上有大量的工作日志可以證明此情況,但其在仲裁中并未提供,影響了公正裁決。六、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于2007年制定了《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規定了施工監理服務收費相關計算方案,原北京市物價局、原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工程建設監理費收費標準實施辦法》(京價[收]字[1996]第**號)同時廢止。工大監理公司根據廢止了的規定主張延期監理費,佛山仲裁委在仲裁中認為該廢止的規定無損于工大監理公司并同意參照該規定計算監理費,無任何法律依據。綜上,佛山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存在違反法定程序及超范圍、超請求裁決的情形,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工大監理公司稱:一、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以“無仲裁協議”為由申請撤銷,應予駁回。(一)合同依據。涉案《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款第17.1條約定:“履行監理合同過程中發生爭端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廣東省佛山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進行仲裁。”該條款仲裁機構選擇明確,屬于有效的仲裁條款,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在仲裁裁決作出后以仲裁協議無效為由主張撤銷仲裁裁決或者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事實依據。涉案《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上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的主體名稱及蓋章名稱為佛山市順德區工程建設中心,之后其全國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示名稱為佛山市順德區公用事業管理局(佛山市順德區工程建設中心),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出庭仲裁、遞交的委托材料等均為該名稱,所以其只是名稱變更,并不涉及主體變更,所以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以此為理由否認仲裁條款是沒有理由的。是故,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而且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并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仲裁協議效力異議,依法也屬于其放棄提出仲裁協議效力異議,故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基于這一點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顯屬濫訴。二、仲裁程序完全合法,庭審中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也多次明確表示沒有異議,依法其無權就仲裁程序再次提出異議。(一)案涉仲裁的基本時間。2018年5月3日,佛山仲裁委依法受理了工大監理公司本案仲裁申請;2018年5月7日,佛山仲裁委依法向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及相關證據材料、《仲裁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及《選定仲裁員的函》等,告知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有進行答辯、提交證據以及選定仲裁員等權利;2018年6月25日,佛山仲裁委依法組成仲裁庭審理本案;2018年7月2日,佛山仲裁委向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送達《開庭通知書》以及《仲裁庭組成通知書》;2018年8月7日、2019年1月26日,佛山仲裁委依法開庭審理;2019年4月18日,佛山仲裁委作出案涉仲裁裁決,并于2019年4月19日送達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二)兩次仲裁開庭筆錄顯示,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在庭審中明確確認仲裁程序合法,沒有任何異議。兩次開庭筆錄顯示,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均確認其收到仲裁委員會送達的《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組庭通知》等,并明確表示不申請回避。同時,兩次開庭筆錄均顯示,仲裁員在庭審中詢問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是否對仲裁庭的審理以及仲裁程序存在異議,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均回復沒有異議。所以,以上顯示案涉仲裁程序完全合法,并且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庭審中也明確表示對仲裁程序沒有異議,故其以仲裁程序違法為理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同樣屬于惡意訴訟。三、仲裁裁決結果沒有超越仲裁請求范圍。涉案《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仲裁條款約定:“履行監理合同過程中發生爭端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廣東省佛山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工大監理公司在仲裁申請書中要求裁決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支付其基于履行《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的延期監理費以及損失、違約金、律師費等,佛山仲裁委員會據此裁決當然屬于仲裁范圍。四、案涉仲裁裁決法律適用正確,裁決結果公平合理。(一)以(2018)佛仲字第124號案件為例,該案《監理合同》約定,提供監理服務期間的所有費用,包括房場地辦公室租賃、監理師工資、交通費用、辦公費用、通信費、辦公設施備費、監理試驗費、檢測設施費、生活設施費用等均由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承擔。該項目監理合同約定施工階段監理服務期24個月,監理費總金額為11058168元,由此工大監理公司平均每個月可以收到監理費460757元。但是實際上,由于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不斷更改工程設計及征地拆遷未能按時完成,導致工程進展極為緩慢,但是工大監理公司必須同時提供監理服務,不能縮減開支,經過工大監理公司多次申請追加費用,但是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均予以拒絕。同時,由于監理工作的特殊性,工大監理公司不能撤場或者終止合同,而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及其上級單位不斷對工大監理公司進行人員出勤考核及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導致工大監理公司不得不進行全程監理服務。由此導致的結果是,原本24個月的施工監理服務期,工大監理公司實際上提供了施工監理服務92個月,每個月實際收到的監理服務費只有120197元,遠遠低于合同約定的每個月460757元。所以,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屢次設計變更及拆遷延誤導致工程大幅度延期,并導致工大監理公司提供了遠遠超過合同約定時間的監理服務,所以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應當為此支付違約損害賠償金等。(二)案涉仲裁裁決適用法律正確,裁決結果公平合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了合同履行的公平、誠信及違約賠償原則,以(2018)佛仲字第124號案件為例,合同約定24個月監理費為11058168元,但是實際上由于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的過錯導致工大監理公司提供了92個月監理服務,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竟然主張不予任何賠償,這顯然違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仲裁中工大監理公司主張依據《北京市工程建設監理費收費標準實施辦法》計算延期監理費,該《實施辦法》雖然已經失效,但實際上失效期前其已經在監理行業內實施超過10年,毫無疑問其代表了監理行業慣例,可以作為本案裁決參考。我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為監理行業制定頒布了《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該示范合同現行有效。其關于延期監理費的計算方式同案涉仲裁裁決的計算方式完全一致。這也說明仲裁裁決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佛山仲裁委員會自2009年起近十單關于同類監理合同糾紛案件,案情同本案基本一致,關于延期監理費的計算方式也跟案涉仲裁裁決完全一樣,裁決之后各方均服從裁決結果,這也可以說明裁決依據是合法正確的。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提出的建設部2007年《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該《規定》對于延期監理費的問題,只是規定“由雙方協商確定。”仲裁裁決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延期監理費,這符合建設部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計算方式,也符合合同法的公平合理原則,所以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以此認為仲裁裁決書不合法是沒有理由的。除上述法律法規之外,關于延期監理費,目前國內沒有任何其他可供適用的法律法規,更沒有任何規定同本案的計算方法相左,所以仲裁裁決結果是公平合理的。(三)佛山仲裁委關于合同條款的處理是正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發布的2015年第24號《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合理劃分雙方風險,不得設置將應由招標人承擔的風險轉嫁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投標人的不合理條款。招標文件應當設置合理的價格調整條款,明確約定合同價款支付期限、利息計付標準和日期,確保雙方主體地位平等。”所以,涉案合同關于因拆遷征地導致監理服務延長,而工大監理公司可以收取的監理費仍然不超過“批復”的約定,是嚴重違反前述《管理辦法》規定的合理分擔風險的公平原則,所以依據前述管理辦法,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應當向工大監理公司支付延期監理服務費,裁決書對此作出的公平、合理的認定。更何況,導致涉案工期延誤的原因,除了征地拆遷之外,更多是由于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的近百次設計變更的原因導致。佛山仲裁委認定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具有違約情形的證據是充分、清晰的,導致工期延長的根本原因在于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對工程設計進行變更、管線拆遷及征地拆遷未能按期完成,上述原因均屬于“非監理單位”的原因,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對此應當負全部責任。所以,由于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的違約行為造成工大監理公司的損失,應當向工大監理公司支付延期監理服務費。
經審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佛山仲裁委作(2018)佛仲字第122號仲裁裁決:一、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于裁決書作出之日起十日內向工大監理公司支付違約損害賠償金即甲子路工程延期監理服務費376017元。二、駁回工大監理公司提出的其他仲裁請求。該案仲裁費10756元,由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承擔8751元,工大監理公司承擔2005元。
首先,關于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認為其并未與工大監理公司簽訂仲裁協議,案涉合同相對方為佛山市順德區工程建設中心,該合同有關仲裁管轄約定并不及于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的問題。從該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顯示,合同的簽訂主體是佛山市順德區工程建設中心與工大監理公司,合同約定的爭端解決方式為向佛山仲裁委申請仲裁。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顯示名稱為佛山市順德區公用事業管理局(佛山市順德區工程建設中心),統一社會信用代***,宗旨:為生產生活正常提供投資建設項目(水利項目除外)組織實施管理保障,業務范圍: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立項、勘測、設計、施工、驗收、工程項目移交,法定代表人胡念武,舉辦單位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在聽證過程中,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陳述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屬于行政機構內部使用的名稱,佛山市順德區工程建設中心屬于對外實施工程建設使用的名稱。結合該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顯示的信息和當事人的自述,在沒有相反證據予以反駁的前提下,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與佛山市順德區工程建設中心應屬于同一主體在不同情形下使用的名稱。因此,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的主體名稱雖然沒有在佛山市順德區工程建設中心與工大監理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予以列明,但由于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與佛山市順德區工程建設中心屬于同一主體,故該合同中關于爭議解決方式的條款效力當然及于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認為其沒有與工大監理公司簽訂工程施工監理合同,該合同中有關仲裁管轄約定不適用于該局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關于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主張佛山仲裁委未給予該局足夠的時間選任仲裁員,未告知其相關的仲裁權利,剝奪了其有關選任仲裁員權利的問題。經查明,本案在仲裁過程中,佛山仲裁委依法向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及相關證據材料、《仲裁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及《選定仲裁員的函》等材料,告知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有進行答辯、提交證據以及選定仲裁員等權利。仲裁庭組成后,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對仲裁員并未提出回避申請,并派員到庭積極參加案件的庭審,且在庭審中并無對仲裁員的選任提出異議,其上述行為應視為對本案仲裁員選任的認可。因此,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關于仲裁程序違法,剝奪其選任仲裁員權利的主張理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關于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認為案涉仲裁裁決存在超范圍和超請求裁決的情形,佛山仲裁委作出的裁決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范圍的問題。佛山市順德區工程建設中心與工大監理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約定,在履行監理合同過程中發生爭端,雙方均可向佛山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經審查,工大監理公司向佛山仲裁委提起的延期監理費及損失等仲裁請求均屬在履行監理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事項,理應屬于仲裁審查范圍,佛山仲裁委基于當事人的上述請求予以審查,作出仲裁裁決,并不屬于超范圍和超請求裁決的情形,故本院對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的上述主張不予支持。
最后,關于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認為佛山仲裁委未能對該局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是否存在違約的情形予以認定,作出的裁決直接改變爭議事項,違反仲裁程序,剝奪了當事人在仲裁中的陳述及辯論權利的問題。由于對案涉糾紛的產生以及合同違約責任的認定,均屬于對案件實體審理范疇,依法不屬于本案審查的范圍,故順德公用事業管理局關于案件事實認定導致程序違法的主張,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審查,當事人可另行予以主張
判決結果
駁回佛山市順德區公用事業管理局(佛山市順德區工程建設中心)的申請。
本案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佛山市順德區公用事業管理局(佛山市順德區工程建設中心)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羅凱原
審判員謝達輝
審判員梁亦民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巫江禺
書記員陳瓊夢
判決日期
202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