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駿迪與廣東國錘拍賣有限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佛山海關拍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案號:(2019)粵06民終6983號
判決日期:2020-06-20
法院: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黃駿迪因與被上訴人廣東國錘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錘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佛山海關(以下簡稱佛山海關)拍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2019)粵0606民初27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黃駿迪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支持黃駿迪的全部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國錘公司、佛山海關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有失偏頗。一審法院認定“黃駿迪已在標的物展示期間進行了現場察看查驗……《拍賣標的清單》明確:標的不做市場流通保證,如需進入市場流通環節,請買受人自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市場流通環節所需手續和相關證照及中文標簽”的事實錯誤,有失偏頗,理由如下:黃駿迪在拍賣標的物展示期間確實進行了現場察看查驗,但國錘公司在該拍賣標的為化學物品、肉眼根本無法分辨出成分、含量、品名等因素的情況下,并沒有允許黃駿迪取出少量拍賣標的自行檢測,拍賣標的物展示也僅僅只有拍賣標的的“外表”,即為粉狀展示,現場倉庫監管人員也做出了只能目測不能取樣的聲明和告示。黃駿迪察看查驗拍賣標的的現狀時,曾要求取出小量拍賣標的物自行檢測,但都遭到監管人員拒絕。拍賣標的為化學物品,具有特殊性,如此的物品展示根本不能排除國錘公司的瑕疵責任。所以國錘公司應視為沒有在標的物展示期間展示拍賣標的物,并未履行相關展示義務。
“標的不做市場流通保證,如需進入市場流通環節,請買受人自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市場流通環節所需手續和相關證照及中文標簽。”意思是:不對拍賣標的是否已按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流通手續作保證。拍賣標的現在不能流通的原因是其不是全新的離子交換樹脂而是已經經過技術處理過的再生離子交換樹脂,而不是該批拍賣標的不具備相關手續。
二、一審法院存在邏輯錯誤。國錘公司、佛山海關未履行法定的瑕疵披露義務,已違反法律規定,國錘公司、佛山海關刻意隱瞞拍賣標的瑕疵,存在欺瞞之嫌。一審法院認為“黃駿迪也沒有證據證實在拍賣過程中,其有詢問是否為再生離子交換樹脂而國錘公司或佛山海關宣稱案涉物品是一級離子交換樹脂”,存在邏輯錯誤。國錘公司、佛山海關未履行法定的瑕疵披露義務,已違反法律規定,國錘公司、佛山海關刻意隱瞞拍賣標的瑕疵,存在欺瞞之嫌,理由如下:
第一,一審判決顯示并證實了在緝私部門進行調查時,拍賣標的的所有人已向緝私部門表明這是臺灣產的再生樹脂,不是一般市面上的離子交換樹脂,國錘公司、佛山海關在知道拍賣標的是臺灣產的再生樹脂,不是一般市面上的離子交換樹脂時,并沒有將該重要瑕疵情況在拍賣公告上告知黃駿迪。一審法院卻認為不知情的黃駿迪沒有主動去問知情的國錘公司、佛山海關是否為再生樹脂是黃駿迪自己的責任,而不是認為作為知情的國錘公司、佛山海關有責任主動將已得知的貨品瑕疵告知黃駿迪存在過錯,存在邏輯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十八條“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第二十七條“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之規定,拍賣人國錘公司、委托人佛山海關未履行已獲悉瑕疵和來源信息的告知義務,違反法律規定。國錘公司、佛山海關在明知拍賣標的為臺灣產的再生樹脂、檢驗證書顯示待出賣標的名稱為離子交換樹脂、產地為不詳的情況下,國錘公司、佛山海關未對檢驗證書作修改,直接提供給黃駿迪作拍賣參考。國錘公司、佛山海關由始至終都沒有通過任何方式向黃駿迪說明拍賣標的是臺灣生產的再生樹脂,存在欺瞞之嫌。
國錘公司、佛山海關在拍賣公告上和提供給黃駿迪的檢驗證書都顯示拍賣標的的名稱為離子交換樹脂,離子交換樹脂與再生樹脂是不同的品類。國錘公司、佛山海關提供的拍賣標的起拍價是全新的離子交換樹脂的價格,表明國錘公司、佛山海關宣稱拍賣標的是全新的離子交換樹脂。
三、拍賣標的價格評估不合理。案涉拍賣標的價格評估不合理。拍賣標的的起拍價是佛山海關委托佛山市某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所評估的,佛山海關向法院所提交的證據《價格評估報告》并未提供完整,《價格評估報告》附件3:委托方提供相關資料等復印件并未附在證據上,《價格評估報告》附件1:評估明細表所列內容與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證書內容基本一致,除了多出價格、單號、備注外無更多信息。由此可見佛山海關在委托評估時,并未告知佛山市某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拍賣標的為臺灣生產的再生樹樹脂,佛山海關只提供了某公司出具的檢驗證書做評估參考,佛山市某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在不清楚品牌、產地的情況下根據全新的離子交換樹脂的價格標準對拍賣標的價格做出評估。
四、黃駿迪因國錘公司、佛山海關的過失產生重大誤解。退一步說,倘若國錘公司、佛山海關并不存在欺瞞之嫌,黃駿迪根據國錘公司、佛山海關提供的檢驗證書、拍賣標的的外表、起拍價等信息,有理由相信所拍得的拍賣標的是全新離子交換樹脂。因為國錘公司、佛山海關的原因導致黃駿迪對拍賣標的的質量、性質等存在錯誤認識,使得黃駿迪拍賣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重大損失,黃駿迪存在重大誤解。
五、黃駿迪與國錘公司簽訂的《競買協議》《拍賣清單》等拍賣文件為格式條款合同,部分格式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一審法院認為“《競買協議》等拍賣文件中,已約定或提示黃駿迪‘競買人須在拍賣行展示標的物期間到拍賣標的存放地仔細察看標的,充分了解掌握標的現狀,否則視為已對拍賣標的充分了解,并愿承擔相關責任’‘競買人應慎重決定竟買行為,競買人一旦做出竟買決定,即表明對拍賣標的無異議,不存在需質詢、任何誤解和被誤解之處,并完全了解并接受拍賣標的的現狀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對自己的競買行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拍賣標的清單》第(一)條:……標的不做市場流通保證,如需進入市場流通環節,請買受人自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市場流通環節所需手續和相關證照及中文標簽。黃駿迪認為該些條款均為格式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國錘公司與黃駿迪簽訂《競買協議》《拍賣清單》等拍賣文件時,并沒有向黃駿迪對條款進行說明,且上述提到的條款免除了國錘公司為拍賣標的辦理相關手續、主動向競買人展示中拍賣標的、對異議進行解釋、主動發現拍賣標的瑕疵等責任,加重了黃駿迪發現拍賣標的瑕疵、辦理相關流通手續等責任,排除了黃駿迪對拍賣標的提出異議、讓國錘公司、佛山海關保證市場流通等權利。所以,上述條款為格式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
綜上所述,為維護黃駿迪的合法權益,黃駿迪現依法提起上訴,請求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支持黃駿迪的全部訴訟請求。
黃駿迪補充上訴意見:一審法院審理已查明佛山海關已經在刑事部分查明案涉拍賣標的是臺灣出的再生產品,但其隱瞞了上述事實,通過鑒定評估給黃駿迪造成損失。
佛山海關答辯稱:1.從佛山海關調查的資料看,盡管當事人在詢問筆錄中有提及該批貨物是臺灣產再生料,但是并不代表佛山海關在拍賣公告中有法定的告知義務。從佛山海關向權威機構就該批貨物申請的鑒定資料來看,佛山海關只能根據專業機構認定的貨物品名、成分、公示的信息進行告知。拍賣公告披露的信息是要經過專業機構認定的,黃駿迪所述不能成為佛山海關拍賣公告的依據。2.從離子交換樹脂本身性質來看,佛山海關在拍賣公告中披露的產品品名是真實的,只是沒有披露貨物的等級,佛山海關拍賣根據價格認定部門認定的價格和采購價格也是能互相印證的,沒有顯失公平和誤導情形。3.拍賣本身是嚴肅的商業行為,具有商業風險,黃駿迪在參與拍賣時是清楚的。拍賣法規定,拍賣人在拍賣公告中有申請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拍賣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佛山海關已在拍賣公告和《拍賣成交確認書》明確表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對此黃駿迪是清楚的。
國錘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黃駿迪的上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黃駿迪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撤銷黃駿迪與國錘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簽署的《拍賣成交確認書》(文件編號:GC201803-04);2.國錘公司、佛山海關共同向黃駿迪返還拍賣成交價款378300元、拍賣傭金18915元,共計397215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國錘公司、佛山海關付款之日止);3.訴訟費由國錘公司、佛山海關承擔。
一審法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17年,海關查扣某企業申報進口的“塑膠粒”一批,經化驗鑒定為初級狀態的離子交換樹脂,以企業涉嫌品名、規格、歸類申報不實,移交緝私部門處理。廣州海關南海緝私分局委托某公司對上述貨物進行檢驗,該公司出具《檢驗報告》指出:該貨物品名為離子交換樹脂,品牌、產地不詳,型號、規格是苯乙烯-二乙烯基苯共聚物(41%-42%)水(58%-59%),毛重約9200千克/92桶、苯乙烯-二乙烯基苯共聚物(68%-69%)水(31%-32%),毛重約21636.4千克/104桶。佛山海關駐南海辦事處還委托了佛山市某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進行價格評估,該公司出具報告書,對上述92桶離子交換樹脂評估價為139191.5元,另外的104桶離子交換樹脂評估價為239038.95元。價格評估報告中的明細表已提及評估的標的離子交換樹脂品牌、產地不詳。
國錘公司受佛山海關駐南海辦事處的委托,拍賣上述離子交換樹脂一批。2018年6月13日,國錘公司在佛山日報刊登拍賣公告,將拍賣時間、地點、標的物、展示期及注意事項予以公告。公告特別注明了該標的為海關罰沒財物,不做市場流通保證,拍賣標的以現狀為準,競買人須在拍賣行展示標的物期間到拍賣標的存放地仔細察看標的,充分了解掌握標的現狀,如不前往現場察看而參加競買,視為已對拍賣標的充分了解,并愿承擔相關責任,海關和拍賣人不承擔瑕疵擔保和其他責任。
黃駿迪已在標的物展示期間進行了現場察看查驗。2018年6月25日,黃駿迪與國錘公司簽訂了《競買協議》。該協議第二條(拍賣標的瑕疵責任)中已注明若競買人在沒有查看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的前提下仍然做出競買決定,則競買人應承擔其競買行為而引致的一切風險和責任;……;拍賣標的按現狀拍賣,競買人應在拍賣前自行向相關管理部門或有關權利人詳細了解標的物的情況,……,并對拍賣標的現狀、瑕疵、風險等進行充分了解和明確認識。除拍賣人對拍賣標的的真偽或品質明確表示予以保證外,……,拍賣人依法對拍賣標的的真偽和品質不承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應慎重決定競買行為,競買人一旦作出競買決定,即表明對拍賣標的無異議,不存在需質詢、任何誤解和被誤導之處,并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賣標的的現狀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對自己的競買行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黃駿迪還確認了《拍賣告知書》及《拍賣標的清單》。《拍賣告知書》第一條:標的名稱為離子交換樹脂一批,其中苯乙烯-二乙烯基苯共聚物(41%-42%)水(58%-59%),毛重約10157千克/92桶、苯乙烯-二乙烯基苯共聚物(68%-69%)水(31%-32%),毛重約21636.4千克/104桶,該標的是佛山海關駐南海辦事處委托拍賣的貨物,性質屬于依法沒收的或依法先行變賣的或依法變價抵繳的或屬于超期未報關貨物或貨物所有人聲明放棄的貨物;在拍賣標的展示期內,競買人已對拍賣標的進行過現場察看查驗,競買人接受該批貨物的所有現狀。《拍賣告知書》第二條:拍賣標的的狀況以標的展示時現場察看的現狀為準。各競買人在現場察看查驗貨物之后,如對該標的品名、型號、規格、數量、質量有異議的,請在辦理登記之前以書面形式向拍賣人提出。《拍賣告知書》第四條:競買人在本告知書上簽名確認后,即表示接受標的現狀(包括標的存在的瑕疵等);在標的展示期間未到倉庫現場察看標的以及經察看但對標的狀況不明確或有異議者,務必不要舉牌競價;競買人一旦舉牌競價,即表示其對標的已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標的現狀(包括標的存在的瑕疵等),愿意對自己的競買行為負責,并保證成交后按標的現狀提貨,買受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拍賣標的清單》也明確:標的不做市場流通保證,如需進入市場流通環節,請買受人自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市場流通環節所需手續和相關證照及中文標簽。
黃駿迪于2019年6月26日參加拍賣會,通過公開競價成交案涉離子交換樹脂,成交價為378300元。拍賣成交后,黃駿迪繳納了拍賣傭金18915元給國錘公司,亦已繳清拍賣成交款(國錘公司已將該款轉付給佛山海關)。黃駿迪其后亦已提取了案涉離子交換樹脂。黃駿迪取貨后交付使用時,第三方拒收。經委托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檢驗,該技術中心采用的檢驗依據是《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評價規范》,檢驗結果是其中一個檢測項目“鉛”的增加量高于衛生要求的增加量,被認定為不合格。
另查明,根據檔案材料可知,緝私部門進行調查時,陳世安陳述:我是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的經理;我公司這批陰離子樹脂單價為60臺幣,但申報為塑料粒、單價為10臺幣,是我公司的過錯,想著嘗試開拓大陸市場;這種樹脂與一般樹脂不同,在于是回收利用的,是對使用過的樹脂通過再生技術生產出來,與一級樹脂相比,價格有優勢,我們出口的樹脂是再生技術的陰離子樹脂,具有吸附能力和凈化作用的,市場上還有陽離子樹脂,也有吸附、凈化能力,只是吸附、凈化的媒介物質不同,這種陰離子樹脂可以吸附水或類似液體中的金屬或其他雜質,從而起萃取、凈化作用;這種樹脂不是某公司生產的,某公司不從事生產,是臺灣的先德公司生產,它是臺灣一家具有再生技術能力的材料生產商,與某公司是多年的合作伙伴關系;某公司一直想進軍大陸市場,但一級樹脂的價格太高,在大陸沒有什么優勢,先德公司生產的這種陰離子交換樹脂,是再生料,價格便宜,而且作用也差不了多少,剛好老板許某找到了劉某,就想拿這種再生樹脂作為試驗品交由劉某在大陸市場推銷,于是某公司就向先德公司采購了這種陰離子再生樹脂;在臺灣市場,這種再生樹脂價格是60臺幣/公斤,原生一級樹脂應該要120臺幣/公斤,這個價格是針對這種凈水的陰離子樹脂,其他功能的離子樹脂,價格有高有低的,不是很清楚;在交付物流公司時,沒有告知貨物具有吸附、凈化的功能,吸附、凈化是離子樹脂才有的功能,自然不方便告知物流公司,只說是粘合功能;我記得某公司出口到大陸的陰離子交換樹脂是四次共20多噸,具體以報關數據為準,全是先德公司生產的,全是同一種類型產品,用于吸附、凈化的。劉某陳述:許姓男子想發一些凈水膠粒到韶關來,讓我代賣,但許姓男子沒有說這些凈水膠粒是哪里生產的,也沒有說什么牌子、什么原材料,就是告知可以處理廢水;該男子也沒有告知這些凈水膠粒是國產的還是進口的,只是說他負責搞定貨源,負責送貨到韶關,我只用在韶關接貨和代賣就行了;其中104桶塑膠粒我收到之后為了便于儲存,將塑料粒轉到了大的塑料桶(這些大桶有一部分是我以前有的,另一部分是在廢品回收站里買的),每桶大概裝200公斤;我有問許姓男子要過這些貨物的品牌、規格、成分等信息,但他說拿不到,具體為什么拿不到,他沒有向我說;我有向鋼鐵廠、冶煉廠、附近工業園一些做鎢的廠,反正涉及到水處理的那些廠我都去找過了,不過都說價格太高,一桶也沒有賣出去。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變更或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黃駿迪認為國錘公司、佛山海關在拍賣過程中沒有告知案涉物品是一級離子交換樹脂還是再生樹脂,沒有將案涉物品質量告知,存在欺詐。“欺詐”是指一方手當事人故意欺騙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與之訂立合同的行為。欺詐他人的方法包括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目的是為了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在拍賣過程中,拍賣告知書等拍賣文件中只是告知案涉物品為離子交換樹脂一批,并注明了其中苯乙烯-二乙烯基苯共聚物等含量,沒有保證該物品可適用哪一領域,更沒有承諾是符合《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評價規范》,拍賣文件中反而已提示“依法對拍賣標的的真偽和品質不承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案涉標的“不做市場流通保證”,提醒黃駿迪審慎參與競買。黃駿迪也沒有證據證實在拍賣過程中,其有詢問是否為再生離子交換樹脂而國錘公司或佛山海關宣稱案涉物品是一級離子交換樹脂。故,黃駿迪以存在“欺詐”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成交確認書》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重大誤解”,是指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導致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而訂立合同的行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包括:(1)誤解的一方當事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誤解的當事人對合同的性質、對方當事人的身份、標的物的情況、價款或者報酬等方面發生了重大誤解;(3)誤解是由誤解的一方當事人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因為他方的欺騙或者不正當影響造成的。黃駿迪主張佛山海關存在“欺詐”行為導致黃駿迪對上述物品產生重大誤解,一審法院上文已認定不構成“欺詐”,且《競買協議》等拍賣文件中,已約定或提示黃駿迪“競買人須在拍賣行展示標的物期間到拍賣標的存放地仔細察看標的,充分了解掌握標的現狀,否則視為已對拍賣標的充分了解,并愿承擔相關責任”、“競買人應慎重決定競買行為,競買人一旦作出競買決定,即表明對拍賣標的無異議,不存在需質詢、任何誤解和被誤導之處,并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賣標的的現狀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對自己的競買行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故黃駿迪主張佛山海關存在“欺詐”行為而導致其對上述物品產生重大誤解亦不成立。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駁回黃駿迪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3629.11元,由黃駿迪負擔。
各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258.22元,由上訴人黃駿迪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羅睿
審判員李秀紅
審判員曾慧元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吳升平
書記員阮家良
判決日期
2020-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