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冀江,王小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1民終2201號
判決日期:2020-06-19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冀江及原審被告王小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鄠邑區人民法院(2019)陜0118民初57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中每月利息2%,改判由王小智承擔2%利息;2.上訴費由冀江、王小智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中堪公司與陜西金地生態林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王小智作為工程項目前期籌建準備中的工作人員,后因國家政策原由停止。中堪公司工程籌建中并未指定項目經理,也未授權委托任何人刻制中堪公司第一項目部印章。王小智僅是一般工作人員,不具備處分中堪公司債權、債務的權限,其所作承諾系個人行為,與中堪公司無關。
冀江辯稱,中堪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正確應該維持。
冀江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中堪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650000元;2.中堪公司支付違約金338633.33元(自2017年12月4日至2019年10月22日),及截止款項付清之日的違約金;3.王小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訴訟費由中堪公司、王小智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堪公司在承攬陜西金地生態林業開發有限公司關于黑渭濕地公園保護利用項目后,即設立第一項目部負責工程實施。
2017年9月5日,冀江與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項目部簽訂《勞務合作協議》,由冀江承攬中堪公司前述工程項目戶縣、興平、周至段土石方等開挖運輸工程。合同主要條款約定:“甲方: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項目部乙方:冀江……一、工程概況1.1工程名稱:黑渭濕地公園保護利用項目1.2工程地點:戶縣、興平、周至1.3工程規模:約3000萬立方米1.4施工內容包括土石方、沙、淤泥等開挖、裝車、運離。具體以業主的圖紙及施工要求為準。1.5開工日期:2017年12月15日,具體時間以開工令為準,或以業主方(陜西金地生態林業開發有限公司)的通知為準。二、工程承包方式2.1包工、包質量、包進度、包文明施工、包安全。2.2土石方、沙子、淤泥的開挖、運離(運距1公里內),每立方米單價7.5元,運距超過一公里,每超過一公里單價增加1元/立方米。2.3沙石開挖、裝車,每立方米單價5.5元(只限于甲方指定外來拉沙車輛)。2.4工程量結算按實結算。2.5以上單價為稅后價(工程稅由陜西金地生態林業開發有限公司承擔)。……。四、付款方式4.1甲方按照總承包方的付款日期推后3天內給乙方付款,每月結算一次,支付當月工程量的85℅,下月再支付15℅,以此類推。總承包方向甲方付款后,如甲方未能按時支付,按逾期付款數額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給乙方承擔利息。……。五、乙方的職責和權利5.1本合同簽訂時,乙方向甲方交納合同履約保證金及安全保證金計75萬元整,在工程驗收完、機械撤離現場完畢之后三日內退清。如甲方開出進場通知書(開工令)或者通知乙方,乙方在規定時間超過10天設備不能如數進場施工,按履約保證金的10℅作為違約金在履約金中扣除,再延續5天不能按時全部進場的,扣除合同的全部履約保證金。如甲方因為各種原因在本合同簽訂一個月內未能開出進場通知書(開工令),使乙方不能進場施工,該合同履約金在三個工作日內退還給乙方,如有延誤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付給乙方利息,合同自行解除。六、違約責任6.1乙方應保質保量完成合同約定工程,對于由乙方原因導致的任何工程延誤或發生的任何工程質量問題,由乙方承擔一切損失與責任。6.2甲乙雙方合同簽訂后,乙方務必將合同履約金和安全履約金在三日內打入甲方指定賬戶后合同生效。6.3如出現不可抗力(地震、戰爭、自然災害、政府行為)雨天不能正常施工,甲方不予承擔任何責任。6.4乙方不得對工程再分包或轉包。乙方分包或轉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則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七、爭議解決方式7.1甲乙雙方未盡事宜,參照業主(陜西金地生態林業開發有限公司)的相關合同條款協商解決。7.2甲乙雙方因在履行本協議而發生任何爭議時應本著友好的態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八、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乙方須在三日內交付合同履約金本合同生效。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的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該合同落款處甲方欄加蓋有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項目部印章,授權代理人欄有張民放簽字,乙方欄有冀江簽字。合同簽訂后,冀江于2017年12月4日向中堪公司賬戶交納履約保證金750000元。后,中堪公司因故未安排冀江進場施工。
2018年9月22日,中堪公司第一項目部作為甲方,冀江作為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經雙方商定達成以下條款:1、甲方于2018年9月底前給乙方退15萬元(壹拾伍萬元整)。2、甲方于2018年10月底前進不了場,甲方給乙方退清所交的全部合同履約金,乙方的所簽合同繼續有效。如果甲方2018年10月底前有正規手續,乙方應立即補齊所以合同履約金等待開工。3、如果該工程長時間到2018年12月底前再開不了工,甲方就按月利息2分給乙方付息。時間從乙方交錢之日起到甲方退清錢之日。4、以上的條款和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2018年9月22日”。該補充協議甲方欄加蓋有“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項目部”印章,負責人欄有王小智簽名,乙方欄有冀江簽名。當日,王小智向冀江退款30000元,2018年10月9日又向冀江退款70000元,共計退款100000元。
2019年4月11日,冀江與王小智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甲方:冀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2532,聯系電話1819258XXXX,乙方: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路XX大廈XX樓XX室,法定代表人:李公。經理:王小智。丙方:王小智,男,身份證號:612XXXXXXXXXXXXXXX,住址:氣象賓館,聯系電話1529118XXXX.乙方委托丙方全面處理其與甲方之間的合同糾紛事宜,包括協調退款及賠償違約金事宜及簽訂協議等。甲乙雙方于2017年9月5日簽訂《勞務合作協議》,后因乙方原因導致協議無法履行,現甲乙雙方協商解除《勞務合作協議》,并就相關事宜達成以下意見,甲乙丙三方自愿共同遵守:一、甲乙雙方解除《勞務合作協議》。二、甲方于2017年12月4日向乙方支付的合同履約保證金75萬元,乙方承諾全部退還并承擔違約金。1、合同履約金:乙方已于2018年9月29日退還甲方履約保證金10萬元,現承諾于2019年4月19日退還壹拾萬元,于2019年4月30日退還伍拾伍萬元。2、違約金:乙方于2017年12月4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甲方違約金至實際退清全部履約金日止。具體計算方式為:17月×1.5萬元/月共計255000元貳拾伍萬伍仟元整,2019年9月底之前全部付清。3、丙方自愿對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乙方無法按約定付款,丙方個人承擔付款義務。三、其他1、本協議為甲乙雙方解決《勞務合作協議》相關事宜的最終協議,丙方作為連帶保證人簽署本協議,甲乙丙三方應共同遵守協議約定。2、如乙方、丙方未按照上述協議約定支付相關費用,甲方將訴諸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乙方、丙方還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包括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調查費、公證費等。3、本協議一式叁份,每份貳頁,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捺印之日起生效。2019.4.11”。該補充協議落款處甲方欄有冀江簽名,丙方欄有王小智簽名。逾期,冀江多次索款未果,遂提起本案訴訟。
審理中,中堪公司確認其公司就涉案工程設立第一項目部及收到冀江所交款項750000元屬實,但其公司并未刻制第一項目部印章亦未委托他人刻制,王小智確在公司第一項目部做事,負責與冀江的涉案合同事務,但其公司并未委派王小智擔任第一項目部經理,據此對王小智以第一項目部簽訂的《勞務合作協議》及其后兩份補充協議均不認可,僅同意退還冀江保證金650000元,不同意給付該款利息。王小智則堅持其系中堪公司第一項目部負責人,其與冀江所簽合同及補充協議均代表中堪公司,已退還冀江的100000元亦系代表中堪公司,中堪公司應承擔退還冀江保證金及相應孳息的義務,其個人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涉案中堪公司第一項目部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
中堪公司在承攬陜西金地生態林業開發有限公司關于黑渭濕地公園保護利用項目后,即設立第一項目部負責工程實施,王小智在該項目部負責處理與冀江的涉案合同事務。對此事實,中堪公司不持異議,應予認定。期間,冀江與中堪公司第一項目部名義簽訂《勞務合作協議》及2018年9月22日補充協議,該兩協議均加蓋中堪公司第一項目部印文的印章,且分別有王小智授權的代理人張民放及王小智簽名,該補充協議明確了中堪公司向冀江分期退還履約保證金及按月息2分承擔自冀江交納保證金之日起至退清錢款之日的利息。此后的2019年4月11日補充協議中,雖未加蓋第一項目部印章,但王小智作為合同經辦人簽名,且該補充協議就中堪公司對履約保證金利息的承擔與2018年9月22日補充協議的約定是一致并連貫的,加之冀江在《勞務合作協議》簽訂后依約向中堪公司交納履約保證金750000元的客觀事實,據此足以判斷前述協議中所指中堪公司第一項目部即系本案中堪公司所設立的第一項目部,王小智亦系履行職務行為。評價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的前述《勞務合作協議》及兩份補充協議,其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誠實信用,自覺履行。但因第一項目部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應由中堪公司承擔。中堪公司既確認其公司就涉案工程所設立第一項目部存在,王小智的職責為在第一項目部負責與冀江的涉案合同事務,及其公司收到冀江所交保證金750000元屬實,但又否認其公司第一項目部刻制有印章,及王小智系第一項目部經理,基此認為涉案三份協議系王小智個人行為,該抗辯無相應證據佐證且系涉其公司內部事務,不足以對抗前述協議相對方即冀江,其抗辯理由不予采納。據此,雙方在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協議解除《勞務合作協議》后,中堪公司理應依據補充協議約定退還冀江剩余保證金650000元,并按補充協議確定的利率承擔所收履約保證金的相應資金占用利息,其中履約保證金交納日及已退100000元保證金日期分別按前述補充協議明確的2017年12月4日和2018年9月29日確定。王小智在2019年4月11日《補充協議》中,個人自愿為中堪公司應付涉案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其依法應就中堪公司所負前述債務向冀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現王小智以其僅有督促中堪公司還款的義務抗辯,于法無據,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退還冀江履約保證金650000元,并按月息2%分別計付,以750000元為本金自2017年12月4日至2018年9月29日,及以65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9月30日至付清全款之日止之資金占用利息;二、王小智對前述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付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案件受理費13690元,減半收取6845元,由中堪公司負擔。因冀江已預交,故中堪公司在給付上述款項時連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一并給付冀江。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二審中,中堪公司提交2019月12月24日中堪公司在三秦都市報作出的登報聲明,以期證明涉案項目上中堪公司沒有委托任何人刻制印章,也沒有指定項目經理。第一項目部的印章均是王小智私刻,與中堪公司無關,中堪公司不應當承擔本案退還保證金及利息的責任。還提交中堪公司2017年7月31日至2019年12月25日銀行流水。以期證明該賬戶總共流入資金1124萬元,王小智在2017年7月31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間私自轉出869萬元,該筆資金不知去向,中堪公司已向公司機關某某。經質證,冀江表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證明目的不認可。保證金是冀江交到中堪公司的賬戶,因此中堪公司在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下應當退還保證金及利息。至于中堪公司與王小智之間的關系與冀江無關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3300元,由上訴人中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周向紅
審判員王慧芳
審判員孫敏
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鄭蓉
書記員張靜妍
判決日期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