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發銀行河北省分行、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冀0133執異23號
判決日期:2020-06-19
法院:趙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河北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國家開發銀行河北省分行于2018年9月12日對協助凍結被執行人河北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異議人處賬戶上的8000000元提出書面異議。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8)冀0133執異50號執行裁定書,申請執行人不服裁定,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9)冀01執復48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撤銷河北省趙縣人民法院(2018)冀0133執異50號異議裁定,發回河北省趙縣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國家開發銀行河北省分行稱,2018年8月8日趙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133執620號執行裁定書,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存款800萬元,并向異議人作出(2018)冀0133執62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凍結被執行人在異議人處的賬戶存款800萬元。異議人請求法院撤銷(2018)冀0133執62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解除查封被執行人在異議人處開立的專項資金賬戶800萬元。具體理由如下:一、查封的賬戶資金為國家專項建設基金,不應被采取查詢、凍結、扣劃等措施。1、國家專項建設基金性質特殊。2015年7月,根據國務院第98次常務會和7月29日專題會議精神,為穩定經濟增長、調節經濟結構,有效解決企業投資資本出資能力不足等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郵儲銀行向國務院請示設立國家專項建設基金,并得到國務院主要領導批示同意,同時明確了基金的定位、投向、投資方式、獨立管理和使用條件。2016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發布的專項建設基金相關辦法對基金的專款專用和獨立操作提出了具體操作要求。國家專項建設基金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穩增長和調結構的重要金融工具,是國家特殊時期的專項投資。基金申報和核準一直處于保密狀態,資金來源和用途特殊,政策性強,享受國家貼息,實行“獨立核算、分賬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不是企業自有資金,不得同使用人其他資金混同,不得用于非申報項目,必須保證最終用作國務院確定的重點領域。任何有違專項基金用途的行為均會面臨國家審計追查風險。國務院及相關部委文件特別強調嚴格責任追究,防止惡意騙取專項建設基金和貼息等行為。2、國家專項建設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屬于財政性資金。國家專項建設基金按照“獨立核算、分賬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的原則進行管理,中央財政對專項債券給予貼息,貼息幅度按平均90%考慮。被執行人賬戶內資金為國家專項建設基金,該基金屬于財政性基金,比照財政劃撥資金管理,不宜被采取查詢、凍結、劃撥等措施。二、被執行人河北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具備資金所有權。專項建設基金有關制度明確規定,基金只可用于申報的項目建設。由于該項目審批未落實,一直未開工,配套資金不到位等自身原因,資金暫存企業賬戶,在項目滿足用款條件前,被執行人并不具備資金使用權和支配權,更不能挪作他用。
本院查明,石家莊仲裁委員會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石裁字[2017]第685號裁決書,裁決本案被執行人給付本案申請執行人工程款6229023.55元及利息。本院在執行中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作出(2018)冀0133執62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查詢、凍結、劃撥河北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存款800萬元。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作出(2018)冀0133執620號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通知異議人協助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為13×××00的存款8000000元。異議人已協助凍結上述款項。
異議人提交的《2015年國家發改委第三批專項建設基金項目表》記載被執行人甾體類激素類藥物中間體、原藥與制劑及大健康生產基地搬遷升級項目被列入2015年國家發改委第三批專項建設基金投資項目中。2015年12月9日,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叢培東、被執行人、石家莊寶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投資合同》,約定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人民幣現金0.7億元對被執行人的甾體類激素類藥物中間體、原藥與制劑及大健康生產基地搬遷升級項目進行增資,增資付至異議人為開戶行、戶名為被執行人的13×××00銀行賬號中,增資交付期限為2015年12月10日;投資期限內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的平均年化投資收益率為1.2%,石家莊寶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承諾在被執行人分紅之前,由石家莊寶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墊付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應獲得的投資收益,并在每年的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支付給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全權委托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家開發銀行)代為行使本次增資后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對叢培東、被執行人、石家莊寶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權利,且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同意并認可國家開發銀行可以授權其下屬河北省分行具體辦理。異議人提交的匯兌憑證(來賬)記載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將70000000元匯至被執行人在異議人處的13×××00銀行賬號中。異議人提交的70000000元借款憑證記載,借款人為被執行人,項目名稱為甾體類激素類藥物中間體、原藥與制劑及大健康生產基地搬遷升級項目,存款賬號為13×××00,借款期限為10年
判決結果
一、撤銷本院(2018)冀0133執620號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解除對被執行人河北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異議人國家開發銀行河北省分行銀行開立的13×××00賬戶存款8000000元的凍結;
二、駁回異議人國家開發銀行河北省分行銀行對執行標的被執行人河北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異議人國家開發銀行河北省分行銀行開立的13×××00賬戶存款8000000元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裁定主文第一項,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如不服裁定主文第二項,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李英珍
人民陪審員殷平社
人民陪審員于英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尉文靜
判決日期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