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與河南永安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洛陽利統工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豫0303民初3028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6-18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以下簡稱洛陽銀行西工支行)與被告河南永安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安公司)、洛陽利統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統公司)、王衛紅、魯小建、徐建民、曾彩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洛陽銀行西工支行訴稱,1.依法判令利統公司、永安公司、王衛紅、魯小建、魯延輝、段振和、申占偉、徐建民、曾彩紅向洛陽銀行西工支行連帶償還借款本金4600000元及利息(利息暫計至2019年6月1日)為1006568.05元,從2019年6月2日至本息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執行,違約金465000元;2.判令洛陽銀行西工支行對魯小建所有的位于洛陽市××××號房屋(不動產登記證:洛房權證市字第××號,不動產登記證明:豫(2017)洛陽市不動產證明第00021829號)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3.請求判令洛陽銀行西工支行對王衛紅在洛陽魯睿實業有限公司的5000000元質押股權,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4.訴訟費、保全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由永安公司、利統公司、王衛紅、魯小建、魯延輝、段振和、申占偉、徐建民、曾彩紅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31日,洛陽銀行西工支行與洛陽魯睿實業有限公司簽訂《“富民寶”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公司類),貸款金額4600000元,期限12個月。同日,洛陽銀行西工支行與利統公司、永安公司簽訂《“富民寶”小額貸款保證合同》(公司類),與王衛紅、魯小建、魯延輝、段振和、申占偉、徐建民、曾彩紅簽訂《“富民寶”小額貸款個人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同日,洛陽銀行西工支行與王衛紅簽訂《“富民寶”小額貸款質押合同》,與魯小建簽訂《“富民寶”小額貸款抵押合同》。合同簽訂后,洛陽銀行西工支行依約發放貸款,洛陽魯睿實業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將利息支付至2017年11月20日,之后開始拖欠本息,經洛陽銀行西工支行多次催要,均無果。洛陽銀行西工支行起訴前因借款人洛陽魯睿實業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被債權人向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此案件,編號(2019)豫0304民破1-1號,因此洛陽銀行西工支行暫時不起訴洛陽魯睿實業有限公司,債務由利統公司、永安公司、王衛紅、魯小建、魯延輝、段振和、申占偉、徐建民、曾彩紅連帶清償,遂洛陽銀行西工支行訴至法院。
永安公司、利統公司、王衛紅、魯小建、徐建民、曾彩紅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為洛陽魯睿實業有限公司,借款款項全部用于洛陽魯睿實業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現洛陽魯睿實業有限公司進入破產程序,且該破產案件正在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在沒有借款人參與的審理過程勢必會對事實的查明造成影響,故本案應移送至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河南永安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洛陽利統工貿有限公司、王衛紅、魯小建、徐建民、曾彩紅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600元,由被告河南永安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洛陽利統工貿有限公司、王衛紅、魯小建、徐建民、曾彩紅各自負擔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崢
人民陪審員索思淵
人民陪審員宋秀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孫伊夢
判決日期
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