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與河南永安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徐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303民初3028號
判決日期:2020-06-18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以下簡稱洛陽銀行西工支行)與被告河南永安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安公司)、徐建民、曾彩紅、洛陽利統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統公司)、王衛紅、魯小建、魯延輝、段振和、申占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洛陽銀行西工支行委托訴訟代理人邱霖、劉保國,被告徐建民及永安公司、曾彩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新峰、胡志中,被告利統公司、王衛紅、魯延輝、段振和、申占偉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魯小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洛陽銀行西工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利統公司、永安公司、王衛紅、魯小建、魯延輝、段振和、申占偉、徐建民、曾彩紅向洛陽銀行西工支行連帶償還借款本金4600000元及利息(利息暫計算至2019年6月1日為1006568.05元),從2019年6月2日至本息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執行,違約金465000元;2、請求判令洛陽銀行西工支行對魯小建所有的位于洛陽市××××號房屋(不動產登記證:洛房權證市字第××號,不動產登記證明:豫(2017)洛陽市不動產證明第00021829號)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3、判令洛陽銀行西工支行對王衛紅在魯睿公司的5000000元質押股權,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4、訴訟費、保全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由永安公司、徐建民、曾彩紅、利統公司、王衛紅、魯小建、魯延輝、段振和、申占偉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31日洛陽銀行西工支行與洛陽魯睿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睿公司)簽訂編號為:洛銀(2017)年西工支借字第174201102064321號“富民寶”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公司類),貸款金額為4600000元,貸款期限為12個月。同日,利統公司、永安公司與洛陽銀行西工支行簽訂小額貸款保證合同(公司類),保證方式均為連帶責任;同日魯延輝、段振和、申占偉、徐建民、曾彩紅與洛陽銀行西工支行簽訂小額貸款個人保證合同,保證方式均為連帶責保證;同日,王衛紅與洛陽銀行西工支行簽訂小額貸款質押合同、魯小建與洛陽銀行西工支行簽訂小額貸款抵押合同。合同簽訂后,洛陽銀行依合同約定向魯睿公司發放了貸款,魯睿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將利息支付至2017年11月20日以后開始拖欠利息,洛陽銀行西工支行多次催要無果。且魯睿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被債權人向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因此洛陽銀行西工支行暫不訴訟魯睿公司,故將利統公司、永安公司、王衛紅、魯小建、魯延輝、段振和、申占偉、徐建民、曾彩紅訴至法院。
永安公司、徐建民、曾彩紅辯稱,本案涉及的主債務人是魯睿公司,但洛陽銀行西工支行并未起訴魯睿公司,影響本案事實的查明,應追加魯睿實業作為本案當事人參加訴訟。魯睿公司已經被其他債權人向洛陽市瀍河回族區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瀍河法院也已經受理,因此,在魯睿公司破產程序還沒有終結前,其訴求要求承擔全部債務的保證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在蓋章時都是空白的,主合同借款用途及借款期限都未填寫;本案的王衛紅、魯小建、魯延輝、段振和、申占偉與本案的債務人魯睿公司法人均有親戚關系,縱觀合同的簽訂過程,有理由懷疑上述個人是與魯睿公司及洛陽銀行西工支行串通,且本案已經有不動產及股權做擔保,不能再要求永安公司、徐建民、曾彩紅對全部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王衛紅,魯小建辯稱,其對于這筆借款無異議,魯睿公司為主債人,魯小建用個人名下的一套房屋進行抵押貸款700000元,也合并在了訴求中;洛陽銀行已經向魯睿公司申報了債權,且洛陽銀行利息算法有錯,利息只能計算到魯睿公司破產裁定日,即2018年12月7日。
段振和,申占偉,魯延輝辯稱,該擔保合同中的簽名屬于職務性簽字,不是個人行為,不應承擔連帶承擔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雙方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雙方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7年10月31日,魯睿公司(甲方)與洛陽銀行西工支行(乙方)簽署《“富民寶”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公司類)》一份,合同約定:“借款種類為:借新還舊;借款用途:發放新貸款用于償還借據號為洛銀(2016)年西工支行借字第164201C1100018號的舊貸款;借款金額為4650000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即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貸款利率固定年息10.44%;還款方式為按月結息和付息,每月的第20日為結息日和付息日;甲方遲延支付任何到期款項的,應按貸款利率加收50%支付罰息,自遲延支付之日起至實際償還日止,按實際天數計算;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人為利統公司、永安公司,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擔保。貸款人違反本合同第10.2條之約定的,應按10%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同日,利統公司、永安公司與洛陽銀行西工支行簽署《“富民寶”小額貸款保證合同(公司類)》一份,王衛紅、魯小建、魯延輝、段振和、申占偉、徐建民、曾彩紅與洛陽銀行西工支簽署《“富民寶”小額貸款個人保證合同》一份,對魯睿公司的的上述貸款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同日,魯小建與洛陽銀行西工支行簽訂《“富民寶”小額貸款抵押合同》,以魯小建所有的位于洛陽市××××號房屋(不動產登記證:洛房權證市字第××號,不動產登記證明:豫(2017)洛陽市不動產證明第00021829號),對魯睿公司的貸款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并于2017年10月24日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王衛紅與洛陽銀行西工支行簽訂《“富民寶”小額貸款質押合同》,王衛紅以其在魯睿公司的5000000元質押股權對魯睿公司的貸款債務提供質押擔保,同日洛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瀍河分局向洛陽銀行西工支行出具《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利統公司、永安公司、王衛紅、魯小建、魯延輝、段振和、申占偉、徐建民、曾彩紅均簽訂《擔保人承諾函》。合同簽訂后洛陽銀行西工支行當日即按照合同約定向魯睿公司的賬戶發放了4650000元貸款。合同到期后,魯睿公司仍欠本金4600000元及利息未歸還。
另查明,在洛陽銀行西工支行起訴前,魯睿公司已經于2018年11月22日被債權人向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2月7日受理此案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王衛紅、魯小建、魯延輝、段振和、申占偉、徐建民、曾彩紅、河南永安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洛陽利統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借款本金4600000元、利息(利息以4600000元為基數,以洛陽銀行信貸風險管理系統V7記載的利率為準,超過年利率24%部分,不予支持);
二、被告王衛紅、魯小建、魯延輝、段振和、申占偉、徐建民、曾彩紅、河南永安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洛陽利統工貿有限公司,其履行清償責任后,可向主借款人洛陽魯睿實業有限公司的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
三、確認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對魯小建所有的位于洛陽市西工區洛浦路1號7幢1-1403號房屋(不動產登記證:洛房權證市字第××號)進行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四、確認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對王衛紅在洛陽魯睿實業有限公司的5000000元質押股權進行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五、駁回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王衛紅、魯小建、魯延輝、段振和、申占偉、徐建民、曾彩紅、河南永安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洛陽利統工貿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301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59301元,由王衛紅、魯小建、魯延輝、段振和、申占偉、徐建民、曾彩紅、河南永安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洛陽利統工貿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趙語欣
判決日期
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