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華景城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廣西龍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09民終906號
判決日期:2020-06-18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西華景城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景城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廣西龍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宇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博白縣人民法院(2019)桂0923民初27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華景城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違約,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12#、13#樓設計圖紙不能使用,是被上訴人變更規劃導致,與上訴人無關,上訴人不構成違約。二期的11#、12#樓設計圖紙未交付,是被上訴人擅自委托給案外人設計導致,被上訴人的行為違反了二期設計合同的約定,構成違約。二、原審認定上訴人的行為違反公平原則錯誤。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不存在脅迫行為,龍宇公司未按合同第5條約定在工程竣工驗收10天內履行支付清設計費義務,已構成違約。在2019年4月19日金龍灣一期《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匯總表》進行簽字蓋章前,龍宇公司應當先行支付欠付的設計費,經上訴人催告后,龍宇公司才于2019年5月5日支付62660元。因此,龍宇公司的前述支付行為是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上訴人不存在脅迫。三、被上訴人無權要求上訴人返還204260元設計費。上訴人已實際進行設計,完成12#、13#樓85%的設計工作量,按照《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第七條7.1款約定,上訴人有權全額獲得12#、13#樓設計費204260元,被上訴人無權要求上訴人返還。且根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第五條約定,上訴人已按照合同約定全部完成圖紙的設計工作,案涉合同的設計費結算總價為1034160元,截止2019年5月5日,被上訴人已向上訴人支付清設計費1034160元。被上訴人以支付設計費的實際行動認可了上訴人的設計工作,上訴人有權獲得相應的設計費,被上訴人無權要求上訴人返還任何設計費。
被上訴人龍宇公司辯稱,變更圖紙12#、13#樓為11#、12#樓是經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12#、13#樓也就是后面的11#、12#樓,是上訴人沒有按照約定交付圖紙,逾期交圖,且在沒有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的情況下做出的,未經審圖公司審查導致圖紙不能使用。上訴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按期按質交付圖紙,且交付的圖紙是沒有勘查報告的情況下設計的,屬于違約行為。被上訴人支付設計費給上訴人是因為上訴人不愿在竣工驗收記錄匯總表上蓋章,存在脅迫。因為設計圖紙是在沒有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的情況下設計的,如果上訴人沒有交出設計圖紙的情況下,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設計費對被上訴人是不公平的。
被上訴人龍宇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華景城公司返還龍宇公司設計費用204260元;2、本案訴訟費由華景城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4月15日,龍宇公司、華景城公司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約定由華景城公司為龍宇公司設計亮亮-金龍灣小區一期,設計樓為1#、2#、3#、5#、6#、7#、12#、13#樓及地下室,設計費用為每平方12元。其中12#、13#樓設計費用為204260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于2015年5月30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技術服務合同》,合同約定:金龍灣一期圖紙修改技術服務,1、原設計合同繼續有效;2、重新簽訂11#、12#樓設計合同;3、另增加設計費等于100000元。華景城公司提供的《金龍灣一期增加設計費說明》載明:……二、11#、12#樓重新設計……重新調整總平布置圖后,12#、13#樓更名為11#、12#樓,設計層數由17層改為27層,戶型平面全部修改,原設計圖紙作廢。……四、設計費支付包括1、原設計合同繼續有效;2、重新簽訂11#、12#樓設計合同;另增加設計費等于110850+97200+173620-204260=177410元。對已作廢的一期12#13#樓的設計費已減除,后約定增加的設計費為100000元,龍宇公司已按約支付,期間華景城公司未向龍宇公司交付一期12#13#樓、二期11#12#樓的設計圖紙。直到2019年4月26日,龍宇公司向華景城公司發《函》,內容如下:“我司與貴司于2014年4月15日簽訂的金龍灣小區一期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同約定貴司負責設計內容包括金龍灣小區一期1#、2#、3#、5#、6#、7#、12#、13#及一期地下室,其中12#、13#的設計費用為人民幣¥204260元(大寫貳拾萬零肆仟貳佰陸拾元整)。在貴司未能提供12#、13#樓任何設計圖紙的前提下要求我司全額付款,否則不給予辦理金龍灣1#、2#、3#、5#、6#、7#及一期地下室竣工驗收資料簽字蓋章。鑒于此,我司提出,若貴司在二天內提供完整的12#、13#樓藍圖紙質版(含建筑圖、暖通圖、結構圖、水施圖、電氣圖各一式捌份,且須蓋設計單位章及審圖公司章),我司將按照合同約定將該筆設計費(¥204260元)全額轉入貴司賬戶,否則將視貴司未完成該項工作,不予支付該筆設計費用。貴司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協助我司辦理金龍灣一期1#、2#、3#、5#、6#、7#樓及地下室竣工驗收資料簽字蓋章事宜,由此造成的損失,我司將依法追究貴司的法律責任”。2019年4月28日華景城公司出具了《設計成果資料簽收單》,內容如下:“由我公司負責設計的《亮亮金龍灣小區一期12#13#樓》施工圖紙,已全部完成?,F向廣西龍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交正式圖紙,包含內容及數量如下:一、12#樓施工圖包含如下:建施圖8套、結施圖8套、水施圖8套、電施圖8套;二、13#樓施工圖包含如下:建施圖8套、結施圖8套、水施圖8套、電施圖8套;敬請簽收”。龍宇公司方由陳秋月簽收,并在簽收單上注明以上圖紙未經審圖公司審查,不能投入使用。龍宇公司向華景城公司支付了設計費204260元后,華景城公司于2019年5月5日為金龍灣一期1#、2#、3#、5#、6#、7#及地下室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匯總表上簽字蓋章。二期11#12#樓的設計圖紙至今仍未交付。龍宇公司便向一審法院起訴,提出前之訴請。
另查明,金龍灣二期11#、12#樓現已建成,但設計圖紙并非華景城公司設計提供,且一期12#13#樓的地理位置與二期11#、12#樓是同一樓盤同一位置。華景城公司交付給龍宇公司的12#13#樓的設計圖紙是在沒有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的情況下設計提供的。
一審法院認為,龍宇公司與華景城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技術服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依法應認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嚴格予以履行。庭審中,雙方認可下列事實:一期12#13#樓的設計變更為二期11#、12#樓的設計、龍宇公司已付清金龍灣一期的設計費及華景城公司交付給龍宇公司的12#13#樓的設計圖紙是在沒有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的情況下設計提供的,上述事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本案中華景城公司為龍宇公司金龍灣小區一期工程1#、2#、3#、5#、6#、7#、12#、13#樓設計圖紙,后經雙方協商將12#、13#樓設計圖紙變更為11#、12#樓重新設計圖紙,但華景城公司遲遲未交付龍宇公司使用,現二期11#、12#樓已建成,但設計圖紙并非華景城公司設計交付的,華景城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之后,由于金龍灣一期1#、2#、3#、5#、6#、7#及地下室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匯總表需要華景城公司簽字蓋章,華景城公司則要求龍宇公司支付12#、13#樓設計費為條件,龍宇公司迫于此才向華景城公司支付了12#、13#樓設計費204260元,這一事實有龍宇公司提供的函、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匯總表及微信聊天記錄予以證實。華景城公司的行為致使雙方基于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客觀利益嚴重失衡,后才予以配合簽字蓋章,龍宇公司迫于此向華景城公司支付了12#、13#樓204260元設計費。華景城公司該行為致使雙方基于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客觀利益嚴重失衡,顯失公平,明顯違反公平原則。龍宇公司訴請華景城公司返還龍宇公司設計費用204260元,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之規定,判決:華景城公司返還設計費用204260元給龍宇公司。案件受理費4364元,減半收取2182元(龍宇公司已預交),由華景城設計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
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2014年4月15日《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第七條違約責任:7.1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經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64元(上訴人廣西華景城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已預交),由上訴人廣西華景城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鄒麗娟
審判員李雪英
審判員陳明學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陳玉華
判決日期
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