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英與奈曼旗交通運輸局、通遼市市政路通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內民申123號
判決日期:2020-03-31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王玉英因與被申請人奈曼旗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交通局)、通遼市市政路通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市政路通公司)、奈曼旗地方道路管理段(以下簡稱管理段)、奈曼旗白音他拉蘇木奈林浩來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奈林浩來村委會)、奈曼旗白音他拉蘇木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白音他拉政府)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內05民終14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玉英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請求再審。主要理由:(一)市政路通公司、管理段、奈林浩來村委會、白音他拉政府均為法院追加的當事人,與交通局之間沒有直接關聯,沒有正式公文或者證據證明其與本案有關。(二)二審法院僅判令奈林浩來村委會作為賠償主體是不適格的,適用法律錯誤。2015年底王玉英回鄉時發現,承包的草原地中出現一段公路,占用3240平方米草地,公路兩側各形成一個大深坑。該段公路是交通局施工,一審法院追加市政路通公司和管理段為當事人,該公路段在修路的過程中為了取土方,在王玉英的草地上挖了兩個大坑,土方量合計4237.5立方米,至今未對兩個深坑進行回填處理。施工單位是實際的侵權人,二審法院以王玉英不能提供證據為由,判令奈林浩來村委會作為賠償主體是錯誤的,因奈林浩來村委會既不是修路主體,也不是項目及道路所有者。(三)二審法院采信證據及適用法律錯誤。1.通鑫評字(2018)第48號評估報告結果不客觀,對草地價值評估過低,評估結果與市場價格相差太多,缺乏客觀性和真實性。2.該評估報告“對恢復深坑損失”評估過低,涉案的土方量合計高達4237.5立方米,根據實際情況每立方米需要35元、恢復深坑總值為148312.5元;修路取直占用草原面積為3240平方米,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土地再延長30年不變。《草牧場承包合同書》第四條(二)項約定,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含以下內容:①對承包的草牧場依法享有經營、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對所承包的草牧場依法轉包、轉讓,有權依法對承包權進行繼承;②承包經營者進行種草種樹和各項草原建設,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可以依法轉讓繼承;③承包期滿,在同等條件下,對原承包的草牧場有繼續承包的優先權。據此,王玉英可以享有所承包草牧場總計50年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按照每年每平方米收益為5元計算,50年的實際損失高達81萬元,評估報告遠遠低于造成的實際損失,原審法院以該評估報告認定事實,損害了王玉英的合法權益
判決結果
駁回王玉英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孫曉磊
審判員彭振華
審判員常青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張玥
書記員王馨培
判決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