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錦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與湖北章旭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0303民初3533號
判決日期:2020-06-18
法院: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遼寧錦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章旭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曹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一、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補充協議書中欠款50000元本金并給付250000元和50000元的逾期利息。二、由被告承擔本案涉訴費用。原、被告于2019年2月1曰簽訂一份補充協議書,協議中明確說明,被告公司在2019年2月4曰前支付尾款20萬元整,如2019年2月4日前未付清20萬元整,按25萬元整在2019年5月31日付清。逾期未付按銀行利率的3倍計算。但被告在2019年6月25日才支付原告20萬元,還有5萬元本金、25萬元利息和5萬元逾期利息至今沒有支付給原告。現原告無奈訴訟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告未到庭,未提交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31日,原告與被告約定雙方合作協議終止,并于2019年2月1日簽訂《補充協議書》,內容:乙方湖北章旭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2019年2月4日前支付尾款貳拾萬元整(¥200000),甲乙雙方債務全部結清.注:如2019年2月4日前未付清貳拾萬元整(¥200000),按貳拾伍萬元整(¥250000)在2019年5月31日付清,逾期未付按銀利率的3倍計息。
另查,被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原告給付20萬元;被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原告給付5萬元。
以上事實,原告提供的證據有:轉款明細、協議書、補充協議、原告的部分陳述;被告未提供證據。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所證事實足資認定,本院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湖北章旭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遼寧錦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20萬元為本金,自2019年6月1日計算至2019年6月25日止;以5萬元為本金,自2019年6月1日計算至2019年10月12日止。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承擔500元,由被告承擔550元,被告在履行上述義務時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佳琪
人民陪審員潘旭
人民陪審員高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員暢誠蕊
判決日期
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