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拯與安陽優創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安陽優創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內黃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527民初6365號
判決日期:2020-06-17
法院: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郭拯與被告安陽優創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安陽優創公司)、安陽優創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內黃分公司(以下簡稱安陽優創內黃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拯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保堂、被告安陽優創內黃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師紅飛、馮保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安陽優創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郭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損失106867.67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7月1日,原告與內黃縣恒源電力實業有限公司(原內黃縣電力工程安裝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租賃該公司的內黃縣電業局恒源加油站經營,合同期限20年,租賃費296萬元。原加油站職工由被告安置。因該公司未妥善安置職工劉秀榮,劉秀榮于2017年及2018年兩次向法院起訴,要求工資待遇,在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5民終1475號生效判決書后,該公司支付了該判決確定的內黃縣電業局恒源加油站應付劉秀榮的款項40856元。被告安陽優創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將內黃縣恒源電力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清算注銷,將該公司資產債務承接吸收合并,將內黃縣恒源電力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安陽優創內黃分公司。2018年11月,劉秀榮再次起訴,內黃縣人民法院及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判決,判決內黃縣電業局恒源加油站支付劉秀榮106758.67元。原告依約定讓被告支付該款,被告不予支付,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將該款項支付至內黃縣人民法院賬戶。依據原、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原職工安置應由被告負責,因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的損失,原告有權向被告追償。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安陽優創內黃分公司辯稱,我公司有自己的資產并獨立經營,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故本案不應將安陽優創公司列為被告;原告的訴請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1日,原告郭拯與內黃縣電力工程安裝有限公司(后變更為內黃縣恒源電力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原告郭拯租賃該公司的內黃縣電業局恒源加油站經營,合同期限20年,租賃費296萬元;原告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及人事管理權利。案外人劉秀榮于1998年6月到被告所屬的恒源加油站工作,任加油工,恒源加油站于2012年7月25日與劉秀榮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務合同,2015年12月7日后劉秀榮未再上班,因未妥善安置劉秀榮的工作,劉秀榮向法院起訴,要求工資待遇,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豫0527民初3062號民事判決書,劉秀榮不服提出上訴,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5民終1475號生效判決書后,被告公司支付了該判決確定的內黃縣電業局恒源加油站應付劉秀榮的款項40856元。2018年9月30日,劉秀榮向內黃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恒源加油站支付勞動報酬,內黃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經仲裁審理裁決恒源加油站支付劉秀榮工資106764元,恒源加油站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經審理作出(2018)豫0527民初581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恒源加油站支付劉秀榮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間的工資106758.67元,恒源加油站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2019)豫05民終317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判決生效后本案原告郭拯要求本案被告安陽優創內黃分公司支付,但被告安陽優創內黃分公司未付,原告郭拯于2019年7月15日將上述款項支付至內黃縣人民法院賬戶。另被告安陽優創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將內黃縣恒源電力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清算注銷,將該公司資產債務承接吸收合并,將內黃縣恒源電力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安陽優創內黃分公司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陽優創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郭拯款人民幣106758.67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19元,由被告安陽優創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繼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賈曉柯
判決日期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