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11執異17號 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湘11執異17號
判決日期:2020-06-17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與被執行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對本院(2020)湘11執56號執行通知書,提出執行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稱,本案的尚欠工程款最終金額應為5361202.39元,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費用37282.18應從5398484.57元款項中扣除;執行的利息金額為1056119.64元,利息應從2015年11月30日起計算至2020年1月1日止;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異議人承擔鑒定費用83750元,但實際上永州天元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只收取了隧道公司先墊付鑒定費用120000元,發票金額也是120000元,3月23日,異議人就將鑒定費用60000元支付給隧道公司,隧道公司提供給異議人的鑒定費用收據也是60000元,因此異議人只承擔60000元的鑒定費用。綜上所述,異議人應支付本案的尚欠工程款及利息和鑒定費用的總金額為5361202.39(工程款)+1056119.64(利息)+60000(鑒定費)=6477322.03元,現異議人已積極履行支付了工程款及利息和鑒定費用共計6480636.5元,不存在尚欠工程款85757元及利息的事實,請求貴院依法變更(2020)湘11執56號執行通知書的執行內容;按照6477322.03元的支付總額執行,本案執行費用由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承擔。
本院查明,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與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8)湘11民初11號民事判決,“一、被告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付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工程款5331723.45元及其利息(利息從2015年11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00672元,由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負擔100000元,被告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00672元。鑒定費167500元,由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與被告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各負擔83750元”。宣判后,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均不服,分別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湘民終730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11民初1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11民初1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付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工程款5398484.57元及利息(利息從2015年11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駁回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訴請求。本案一審受理費200672元,由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負擔140672元,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負擔60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0672元,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負擔120600元,被告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負擔80072元”。上述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通過華融湘江銀行電子轉賬的方式分二次向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和4480636.50元,共計6480636.50元。2020年4月14日,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以本院(2018)湘11民初11號民事判決,“鑒定費167500元,由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與被告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各負擔83750元”;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湘民終730民事判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付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工程款5398484.57元及利息(利息從2015年11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020年3月25日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僅支付6480636.50元,尚欠剩余應付工程款85757元沒有支付為由,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工程款85757元及利息(按照本金85757元暫從2020年3月25日開始計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實際金額以還款之日為準)。同日,本院立案執行后,于2020年4月15日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中凍結了被執行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01賬戶內的存款人民幣85757元,凍結期限一年,并作出(2020)湘11執56號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立即履行下列義務:一、支付申請執行人工程款85757元及利息(按照本金85757元暫從2020年3月25日開始計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實際金額以還款之日為準);二、支付本案執行費1186.36元,以上合計86943.36元。2020年4月22日,本院向被執行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2020年5月15日,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申請執行的金額不實,請求依法予以更正為由,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2020年5月18日,本院以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異議事項,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執行異議案件的審查范疇為由,作出(2020)湘11執異14號執行裁定,駁回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異議申請
判決結果
變更本院(2020)湘11執56號執行通知書第一項的內容為:由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給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工程款利息24352.53元及鑒定費60000元,共計84352.53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復議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復議于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柏國春
審判員伍紹儒
審判員羅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匡晶
書記員陳海艷
判決日期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