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準噶爾農發水電有限公司與新疆綠森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五家渠市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兵06民終123號
判決日期:2020-06-16
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新疆佳祥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佳祥公司)、馬永學因與被上訴人奇臺縣農場中心苗圃(以下簡稱中心苗圃)、原審第三人吉木薩爾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奇臺墾區人民法院(2019)兵0602民初2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佳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梅,上訴人馬永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舍衛東,被上訴人中心苗圃的經營者李新華,原審第三人建設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萍就案件事實、法律適用闡述了各自的意見,并接受法庭詢問。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奇臺墾區人民法院(2019)兵0602民初237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奇臺墾區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新疆佳祥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馬永學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9568元,予以退回
合議庭
審判長王宏
審判員李霞
審判員張衛民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楊顏惠
判決日期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