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與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2民終429號
判決日期:2020-05-27
法院: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以下簡稱附屬醫院)因與被上訴人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迪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2019)冀0203民初21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附屬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翠華,華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司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附屬醫院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本案一審及二審訴訟費用由華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認定有誤。附屬醫院與華迪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對合同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本案中涉案工程在交付使用之后工程質保期內頻繁出現質量問題,華迪公司作為建設工程的施工方,應履行質保期內工程缺陷修復義務,就質量問題附屬醫院多次與華迪公司溝通協調,華迪公司始終未能從根本上予以解決,給附屬醫院造成了重大安全隱患。正是由于華迪公司未履行質量修復義務構成違約在先,附屬醫院才拒絕支付尾款。庭審中,附屬醫院對案涉工程質量問題也提交了證據予以證明,而一審法院卻對此置若罔聞,以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認定有誤。2.一審法院未依法對本案案涉工程所涉質量問題進行委托鑒定便徑行予以判決,判決依據不足,程序違法。一審庭審中,附屬醫院及華迪公司對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出現分歧,且工程款數額認定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未依法組織重新鑒定,也未在庭前及庭審中提示或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鑒定而是徑行依據華迪公司提交材料認定的數額進行了判決,程序違法也使得本案判決依據明顯不足,事實認定不清。綜上所述,一審判決依據不足,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或發回重審。
華迪公司辯稱,1.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2012年8月6日雙方簽訂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9月10日開工,2013年6月竣工。2013年7月華迪公司向附屬醫院提交河北聯合大學附屬醫院外科住院樓手術室及辦公區凈化工程施工項目系統工程交接單,2013年11月12日附屬醫院單位代表簽字蓋章,交接單載明“現我公司已經按照業主河北聯合大學附屬醫院的要求,施工結束,全部系統設備已經調試驗收完畢,系統已經正常運行,經業主河北聯合大學附屬醫院驗收,符合要求和規范,現正式移交業主”。2013年12月5日附屬醫院在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中簽名蓋章,該竣工驗收記錄中明確載明“綜合驗收結論,符合設計及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要求,通過驗收”。通過以上證據說明華迪公司的工程是符合質量要求的,附屬醫院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雙方溝通是在我方每次要尾款時,附屬醫院采用的借口,其實設備使用到現在已接近7年了,附屬醫院一直沒有安排專職維保人員對整個手術室凈化系統進行規范的維護和保養,易損件得不到及時更換,才會導致小的故障,在質保期內,我方都給予了維修。2.附屬醫院認為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沒有委托鑒定屬于依據不足,程序違法。附屬醫院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同上述觀點不再贅述。工程款數額,2016年1月21日工程結算審核定單中雙方認可涉案工程審定金額12576145.11元,一審開庭時附屬醫院也是認可審定金額的。我方在一審中提交了每次附屬醫院給付工程款的數額的憑證,附屬醫院沒有提交任何關于給付工程款的證據,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華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附屬醫院給付工程款1028324.51元及2014年1月至實際給付之日同期貸款利息(以1028324.51元為基數計算)。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河北聯合大學附屬醫院就涉案工程進行的招標中,蘇州市華迪凈化系統有限公司中標。2012年8月6日,河北聯合大學附屬醫院與蘇州市華迪凈化系統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就涉案工程的名稱、地點、內容、工期、合同價款、支付方式、竣工結算保修期限等進行了約定。2013年11月12日,附屬醫院就涉案工程在“系統工程交接單”上蓋章并由附屬醫院人員簽字。“系統工程交接單”顯示:“……施工結束,全部系統設備已經調試驗收完畢,系統已經正常運轉,經業主《河北聯合大學附屬醫院》驗收,符合要求和規范,現正式移交……”。2013年12月5日,就涉案工程,附屬醫院在“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上蓋章。“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顯示:綜合驗收結論,符合設計及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要求,通過驗收。2015年4月8日,河北聯合大學附屬醫院更名為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2016年,蘇州市華迪凈化系統有限公司更名為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月21日,附屬醫院就涉案工程在上蓋章,該“工程結算審核定單”顯示,涉案工程的核定金額為12576145.11元。華迪公司主張之所以審定金額比施工合同上載明的金額10355820.66元有所增加是因為增加了工程量。另,就涉案工程,華迪公司主張附屬醫院已支付11547820.6元,附屬醫院主張已向華迪公司支付11568530.6元。附屬醫院主張涉案工程存在質量缺陷,華迪公司不予認可并主張在保修期內華迪公司均履行了保修義務,甚至在保修期外華迪公司仍然協助附屬醫院進行過修理,未向附屬醫院收取過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就涉案合同,華迪公司依約完工,附屬醫院在“系統工程交接單”上簽字、蓋章,且涉案工程已經結算審核確定金額。故對華迪公司要求附屬醫院支付工程款,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涉案工程款數額,華迪公司主張附屬醫院尚欠1028324.51元(12576145.11元-11547820.6元),附屬醫院主張尚欠1007614.51元(12576145.11元-11568530.6元),但附屬醫院未提交證據加以證實,故一審法院認定附屬醫院尚欠華迪公司涉案工程款1028324.51元。華迪公司主張附屬醫院支付利息,一審法院認定附屬醫院自“工程結算審核定單”載明的日期2016年1月21日起向華迪公司支付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028324.5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28324.51元為基數,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工程款1028324.51元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計算);二、駁回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305元,由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055元,由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徐志輝
審判員劉巖
審判員孫豐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胡琛
判決日期
20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