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某與東莞市威力固電路板設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1971民初4819號
判決日期:2020-05-19
法院: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敦某訴被告東莞市威力固電路板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力固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敦某的委托代理人夏玉雙、被告威力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浩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敦某起訴稱,2013年11月6日,敦某入職威力固公司,擔任水平線膠工一職,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2018年5月25日,威力固公司搬廠至江西,原廠房隨后出租給第三方,威力固公司未經與敦某協商,擅自變更敦某的勞動場所、工作內容,將敦某擅自安排至五株公司的廠內工作,勞動條件及勞動環境完全改變且無固定工作崗位,敦某因此無法正常勞動。此外,威力固公司還存在以下違法行為:敦某在威力固公司工作期間,威力固公司既未采取降溫措施,又未依法向敦某支付高溫補貼;威力固公司至今尚未支付敦某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25日的工資等。威力固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及《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敦某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一、解除敦某與威力固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二、威力固公司向敦某支付經濟補償金21955元(4391元/月×5個月,自2013年11月6日至2018年10月25日,共4年11個月)。三、威力固公司向敦某支付高溫補貼1650元(2016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共11個月,150元/月×11個月)。四、威力固公司向敦某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25日的工資3541.13元(4391元÷31天×25天)。以上各項共計27146.13元。庭審中,敦某表示,威力固公司已支付2018年10月部分工資,故變更第四項訴訟請求為威力固公司向敦某支付2018年10月工資差額782.13元。
被告威力固公司答辯稱,一、敦某不具備任何依法可提出被迫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其無故曠工且提出要求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1、首先,威力固公司不存在無法提供敦某合理工作條件的情況。威力固公司為適應市場變化,優化生產戰略和資源配置,計劃縮減東莞石碣廠區過剩的生產線,將部分沒有使用的生產設備遷移至江西關聯企業。東莞現在使用的生產線并未遷移,而是一直保持生產經營,僅僅是從原來面積比較大的生產車間,搬至面積比較小的生產車間,也僅是工作地點的變更,且兩個地方的距離不超過50米,均同屬于同一個集團園區內,地址也都是東莞市石碣鎮科技中路16號,搬遷前后可提供的工作崗位沒有變化。敦某提交所謂的搬遷圖片或視頻內容只能反映威力固公司將生產的新設備和過剩的生產線設備運往江西關聯企業,不能證明搬運東莞公司的所有設備。其次,威力固公司不存在擅自安排敦某至東莞市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情況,敦某無中生有,故意混淆視聽。敦某自始至終都是在威力固公司工作,并不存在調動至其他單位工作的情況,敦某的勞動關系、社會保險、工資發放等也均只與威力固公司存在聯系。威力固公司與東莞市株電子有限公司是關聯企業,威力固公司只是在東莞市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擁有的園區內租用部分廠房。況且,敦某是十分清楚和同意到新車間工作的,否則,敦某不可能自2018年5月25日在新車間開始工作,至2018年10月26日開始曠工。從工資明細表也可以看出,敦某2018年6月至9月的工資待遇比之前還高,且存在大量加班情況。退一步說,即使威力固公司將敦某調動至東莞市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也完全符合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二條、第十一條對此均有約定。再次,威力固公司的工作環境完全符合生產安全的需求,不存在勞動條件差或者其他導致不足以保護勞動者正常勞動的問題。安監、環保、消防、勞監等部門均有定期到威力固公司進行檢查和指導工作,各項標準均符合國家標準。敦某主張勞動條件極其惡劣,但長達5個月的工作時間內卻從未向威力固公司或者相關部門進行反映或投訴,不符合事實。2、敦某從未向威力固公司就勞動環境或者勞動內容提出過任何異議,也未向任何部門投訴,更未以任何方式向威力固公司提出過被迫解除勞動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情形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在離職時明確提出,勞動者在離職時未提出,其之后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二、威力固公司的工作環境不屬于高溫環境,依法無需支付高溫津貼。威力固公司是生產高精度電路板設備的公司,生產的產品本來對溫度有著嚴格的要求,且工作車間均設置有大功率風扇、排氣扇,通風極好,員工均在室內工作,故不屬于高溫環境。三、威力固公司已經足額支付敦某2018年10月份工資。綜上,敦某的主張均無法成立,請求法院作出正確的判決。
經審理查明,敦某于2013年11月6日入職威力固公司,擔任水平線膠工一職,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
敦某在威力固公司工作至2018年10月25日,現已從威力固公司離職,雙方對其離職時間及原因存在爭議。敦某主張,因威力固公司自2018年5月25日起進行整體搬遷,對敦某等人的安置發生重大變化,未提供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故其于2018年10月26日以申請仲裁的方式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提交搬遷的視頻、照片以及現工作情況的視頻、照片等予以證明。搬遷的視頻、照片顯示,威力固公司廠區內拆除機器、設備,對設備進行打包,設備裝上大貨車,部分設備上張貼有“發送江西威力固”等字樣的標簽,承運單填寫to:江西威力固等,另有員工與管理人員就工作事宜進行理論等?,F工作情況的視頻、照片系敦某等部分人員在車間內工作、部分人員站在車間外部拍攝。威力固公司對搬遷的視頻及圖片予以確認,對現工作情況的視頻、照片不予認可,主張敦某自2018年10月26日起曠工,故威力固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以敦某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視為敦某自動離職處理,另主張威力固公司自2018年5月25日起僅將過剩的設備及新的設備搬遷至江西的關聯公司,現使用的生產線只是搬遷至相隔不到50米的廠房,新的廠房系威力固公司租賃其關聯企業即東莞市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廠房,不存在未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情形,提交《廠房租賃合同》、租金發票、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公告、短信通知、照片等對此予以證明。《廠房租賃合同》列明甲方、乙方分別為東莞市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威力固公司,約定甲方將位于東莞市石碣鎮劉屋村科技中路161號的廠房租賃于乙方使用,租賃物面積為300平方米(A棟一樓、C棟二樓、行政樓二樓等),租金每年為36000元等。租金發票的開票時間為2018年8月、9月、10月,顯示威力固公司向東莞市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000元。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由東莞市公安消防局石碣大隊做出,記載對東莞市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擴建及加建建設工程進行消防驗收,上述工程位于東莞市石碣鎮科技中路161號,建有建筑共7棟,其中廠房A、B、C、D、E棟,廠房C加建鋼結構1、廠房C加建鋼結構2,意見為綜合評定該工程消防驗收合格等。公告分別記載,敦某等人2018年10月26日未經請假或請假申請未經批準而擅自缺勤,作記過處理;敦某等人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9日未經請假或請假申請未經批準而擅自缺勤,作記大過處理;敦某等人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未經請假或請假申請未經批準而擅自缺勤,作自動離職處理等。短信系發送給敦某,陳述敦某自2018年10月26日起未經請假而擅自缺勤,作自動離職處理等。照片系拍攝車間內部的情況,有機器設備和人員。敦某對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予以認可,確認有收到短信,對其他證據均不予確認,表示威力固公司在搬遷后,將部分車間設置在東莞市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A棟1樓,部分車間設置在A棟1樓和D棟外面的鐵皮房,工作環境惡劣,屬于未提供勞動保護和條件。
根據威力固公司提交的工資明細表顯示,敦某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職務津貼、崗位津貼、加班工資、績效工資等,另扣除水電、伙食、社保等,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間每月社??劭顬?58元,2018年7月至10月期間每月社保扣款為276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間每月應發工資按月分別為4257元、4442元、4215元、4230元、4756元、4838元、4601元、4648元、423元、4227元、4597元、3374元;2018年9月和10月另有“減其它”項目,數額分別為289元、276元。威力固公司稱,2018年9月工資中的“減其它”項為扣減伙食補貼,因敦某在2018年10月自動離職,故在該月發放2018年9月工資時不再報銷伙食補貼,另表示,因威力固公司已為敦某繳納2018年11月的社會保險,故在2018年10月工資中扣減敦某本人應承擔的部分即“減其它”項。敦某確認有收到威力固公司支付的2018年10月的工資以及威力固公司有為敦某繳納2018年11月的社會保險,主張工資明細表所載的2018年9月和10月工資存在不明扣款且數額存在降低,對其他工資情況沒有異議,另表示其在仲裁階段未對2018年9月工資提出異議。
敦某確認其在室內工作,有風扇,主張威力固公司沒有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威力固公司則稱,工作環境有風扇、排氣扇,不屬于高溫環境。
敦某就工資、高溫津貼、經濟補償金等問題向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石碣仲裁庭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威力固公司支付敦某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25日工資差額,其他申訴請求與本案第一項至第三項訴訟請求一致。2018年12月10日,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石碣仲裁庭做出東勞人仲院石碣庭案字[2018]304號終局裁決書,裁決:一、確認敦某、威力固公司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已解除。二、威力固公司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天內支付敦某高溫津貼750元。三、駁回敦某提出的其他申訴請求。敦某不服仲裁裁決,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威力固公司已按仲裁裁決的結果向敦某支付高溫津貼750元。
以上事實,有敦某提交的終局裁決書及送達回證、搬遷的視頻、照片、現工作情況的視頻、照片,有威力固公司提交的《廠房租賃合同》、租金發票、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公告、短信通知、照片、工資明細表,以及本院庭審筆錄、問話筆錄等附卷為證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敦某與被告東莞市威力固電路板設備有限公司的勞動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東莞市威力固電路板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敦某2016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的高溫津貼差額750元。
三、駁回原告敦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用為5元,由原告負擔(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苗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胡鳳英
判決日期
202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