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與王旭彤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1民終1143號
判決日期:2020-05-18
法院: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因與被上訴人王旭彤勞動爭議一案,不服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2019)吉0102民初19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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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王旭彤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王旭彤與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自1989年5月8日至1995年12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承擔。事實及理由:王旭彤1989年畢業于東北電力設計院,畢業后因父親系該院員工,因而1989年5月8日被分配到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開辦的東北電力設計院勞動服務公司(該公司1996年被注銷)工作。王旭彤從1989年5月8日開始至1995年12月30日期間在東北電力設計院勞動服務公司工作,現王旭彤已到退休年齡,退休需要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出具勞動關系證明,但其一直不予配合,故訴至法院。
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原審辯稱,一、王旭彤與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不存在勞動關系。王旭彤訴狀中自述其在東北電力設計院勞動服務公司工作,該公司于1996年被注銷。東北電力設計院勞動服務公司與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不是同一單位,也不是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的分公司,而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因此王旭彤系與該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非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二、王旭彤的訴訟請求已超過仲裁時效。不論王旭彤是否與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既然王旭彤的訴請是要求確認1989年5月8日至1995年12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根據相關法規,王旭彤應在勞動爭議發生后的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而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為1995年12月30日,距今已有24年之久,早已超過仲裁時效。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1989年5月8日,王旭彤被介紹到東電服務公司(即東北電力設計院勞動服務公司)下屬的招待所工作。1992年8月10日,東北電力設計院勞動服務公司作出(92)東電設勞服司字第012號《關于東北電力設計院原勞動服務公司更名的報告》,申請將原東北電力設計院勞動服務公司更名為東北電力設計院電力實業公司。1992年8月15日,東北電力設計院勞動服務公司在工商局提交變更申請,變更為東北電力設計院電力實業公司。1995年因單位效益不好放假,王旭彤離職。2005年,東北電力設計院電力實業公司注銷。另查明,2019年3月22日王旭彤向吉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日,吉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吉勞人仲(2019)103號不予受理通知書。
原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王旭彤在1989年5月被介紹至東北電力設計院電力實業公司(原東北電力設計院勞動服務公司)工作,其與東北電力設計院電力實業公司之間形成勞動關系。后因單位效益不好,其所在的招待所放假,王旭彤離職。2005年東北電力設計院電力實業公司申請注銷,其經營狀態為注銷狀態。王旭彤現要求確認與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庭審中,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認可其系東北電力設計院電力實業公司的上級主管單位,經法院釋明,亦未能在合理期限內遞交東北電力設計院電力實業公司在改制注銷時對王旭彤的安置的相關材料,故其作為東北電力設計院電力實業公司的上級主管單位,應對東北電力設計院電力實業公司在改制注銷后遺留的相關問題承擔責任,故對王旭彤主張的要求確認1989年5月至1995年12月30日間與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予以認可。關于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抗辯的王旭彤的訴請已超仲裁時效的問題,因本案為確認之訴而非給付之訴,故王旭彤的該項主張未超仲裁時效。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七條規定,原審判決:王旭彤與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于1989年5月8日至1995年12月30日間存在勞動關系。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負擔。
宣判后,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或將本案發回重審。理由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王旭彤未能提供初步證據證實其與東北電力設計院電力實業公司實際建立了勞動關系,僅憑一張報到證和戶口本無法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存在勞動勞動關系是對法律客觀事實的評價,而非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后果,結合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認定王旭彤與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被上訴人王旭彤二審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一、撤銷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2019)吉0102民初1998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王旭彤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均由被上訴人王旭彤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邵明福
審判員聶瑩
審判員高婧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馮澤慧
判決日期
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