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彤與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吉0102民初1998號
判決日期:2020-05-18
法院: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旭彤與被告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王旭彤、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武頌雅、孫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旭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王旭彤與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自1989年5月8日至1995年12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承擔。事實及理由:王旭彤1989年畢業于東北電力設計院,畢業后因父親系本院員工,因而1989年5月8日被分配到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開辦的東北電力設計院勞動服務公司(該公司1996年被注銷)工作。王旭彤從1989年5月8日開始至1995年12月30日期間在東北電力設計院勞動服務公司工作,現王旭彤已到退休年齡,退休需要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出具勞動關系證明,但其一直不予配合,故訴至法院。
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辯稱,一、王旭彤與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不存在勞動關系。王旭彤訴狀中自述其在東北電力設計院勞動服務公司工作,該公司于1996年被注銷。東北電力設計院勞動服務公司與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不是同一單位,也不是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的分公司,而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因此王旭彤系與該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非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二、王旭彤的訴訟請求已超過仲裁時效。不論王旭彤是否與電力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既然王旭彤的訴請是要求確認1989年5月8日至1995年12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根據相關法規,王旭彤應在勞動爭議發生后的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而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為1995年12月30日,距今已有24年之久,早已超過仲裁時效。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989年5月8日,王旭彤被介紹到東電服務公司(即東北電力設計院勞動服務公司)下屬的招待所工作。1992年8月10日,東北電力設計院勞動服務公司作出(92)東電設勞服司字第012號《關于東北電力設計院原勞動服務公司更名的報告》,申請將原東北電力設計院勞動服務公司更名為東北電力設計院電力實業公司。1992年8月15日,東北電力設計院勞動服務公司在工商局提交變更申請,變更為東北電力設計院電力實業公司。1995年因單位效益不好放假,王旭彤離職。2005年,東北電力設計院電力實業公司注銷。
另查明,2019年3月22日王旭彤向吉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日,吉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吉勞人仲(2019)103號不予受理通知書
判決結果
王旭彤與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于1989年5月8日至1995年12月30日間存在勞動關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強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員馬盛邦
判決日期
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