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津0103民初14452號
判決日期:2020-06-16
法院: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52124元;二、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2月1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192261.20元;三、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2月1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53677.90元;四、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就被告一的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請求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一于2014年6月30日簽訂了《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就天津市河西區頤航大廈的基礎、鋼筋、模板、砌筑、砼提供勞務施工,原告完成全部作業后,被告不按約定支付勞務報酬或勞務報酬尾款時,應按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拖欠勞務報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額向勞務分包人支付每日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施工并經過竣工驗收。后原告與被告一雙方簽訂了頤航大廈主體勞務結算單,結算總價款為16111874元,截止起訴之日被告一已經付款14659750元,尚欠工程款為1452124元。原告在多次催告二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無果的情況下,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起訴至貴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并按《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中25.2條的約定支付利息及違約金。因被告二仍欠付被告一工程款。原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要求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請求貴院依法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支持原告的訴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1883元,退還原告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寧寧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黃海洲
判決日期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