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佑良、成都恒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源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121民初454號
判決日期:2020-06-15
法院:金堂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易佑良與被告成都恒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簡稱恒杰公司)、袁源、成都天慈創意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天慈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本院根據袁源的申請,依法追加四川省水電集團江源電力有限公司(簡稱江源公司)、成都禾前雨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禾前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原告易佑良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錄生、被告恒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剛團、被告袁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先發、被告江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銳、被告禾前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濤、王佳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天慈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易佑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五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472302.6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恒杰公司承包了天慈公司位于金堂縣隆盛鎮鋼架玻璃大棚項目,袁源違法掛靠恒杰公司進行施工。工程于2015年2月開工,4月19日下午16時30分左右,易佑良在高壓電線下方施工時,觸碰到上方的高壓線,被電嚴重擊傷,后被送往四川華西醫院搶救治療。事故發生后,袁源和天慈公司支付了大部分醫療費,且與易佑良就前期醫療費達成了一致意見。故易佑良依法起訴,請本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告恒杰公司辯稱,易佑良在搭建玻璃大棚時受傷,與恒杰公司無關,恒杰公司不承擔責任。
被告袁源辯稱,玻璃大棚項目的發包方是天慈公司,袁源分包了勞務部分,與恒杰公司沒有掛靠關系;易佑良系袁源雇請人員,搭建玻璃大棚時應是兩個人向上提升鋼管,但易佑良違規操作導致受傷,自身存在過錯,應自負30%的責任;禾前公司是搭建玻璃大棚的技術指導;天慈公司應當承擔30%的責任,其余的由被告分擔;易佑良主張的費用過高,傷殘等級增高與其自身有關;袁源已支付醫藥費156826元,應當在其承擔的范圍內扣減。
被告天慈公司辯稱,與易佑良無用工關系和雇傭關系,天慈公司無侵權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江源公司辯稱,1.關于程序問題。易佑良自己主張的被告都是與其具有勞務合同關系的相關方,他們的關系是內部合同關系,而江源公司作為供電企業屬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根據合同法規定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受害人應擇一訴訟,不能在一個訴訟中解決兩個法律關系。2.江源公司不應當基于被告的申請成為被告參加本案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原理,只有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才應當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本案中江源公司與易佑良及其主張的被告之間是外部關系,不是內部勞務關系的主體,因此,江源公司不應當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3.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3條規定,本案被害人受害是因為其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屬于法律上的間接故意,根據該規定不應當由江源公司承擔責任。4.關于費用計算,同意袁源的意見。
被告禾前公司辯稱,禾前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禾前公司僅是玻璃恒溫大棚的材料供應商,按合同約定安排一人提供技術指導,與易佑良不存在雇傭關系,對其受傷也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袁源掛靠恒杰公司承攬工程。2014年11月19日,袁源以恒杰公司名義與天慈公司簽訂《天慈農業一期打圍,鳥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了天慈公司的鳥巢改造等工程。之后,天慈公司與袁源、禾前公司簽訂《天慈農業玻璃恒溫大棚施工合同》,天慈公司委托袁源安裝玻璃恒溫大棚,委托禾前公司購買材料并加工調試,并約定禾前公司派一名技術人員對袁源進行指導安裝。2015年4月11日,袁源以恒杰公司名義與天慈公司簽訂《園區建設合同》,其中約定:前期天慈公司與恒杰公司代表袁源簽訂的所有建設合同均為整體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易佑良系袁源的雇請人員,報酬每天120元。2015年4月19日下午16時30分左右,易佑良在玻璃恒溫大棚工程施工中,手持的鐵片觸碰到了大棚上方的高壓電線,被電擊傷。當日被送至四川大學華西醫院住院治療,2015年7月21日出院,出院診斷:全身多處電擊傷。2015年8月7日至8月27日在金堂縣第三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后因“右手燒傷后感染”于2015年8月30日到中國人民解放軍成都軍區總醫院住院治療,2015年10月23日出院,出院診斷:電擊傷后右手掌慢性感染。
三、2015年5月5日,天慈公司代表、袁源與易佑良的家屬達成《協議》,其中載明:現雙方就施工工人易佑良在天慈玻璃大棚施工期間被電擊損傷產生醫療費用達成以下協議:1.三方僅就前期易佑良住院醫療費用達成協議,傷情痊愈出院后,三方再就后期所有費用協商,如協商不成,可進行司法程序處理。2.天慈公司與袁源先期各承擔50%傷者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用。2015年5月5日,天慈公司支付15000元,5月7日再支付5000元;5月11日袁源支付20000元;5月18日,天慈公司和袁源各支付10000元。如再次產生醫療費,天慈公司與袁源每周一各按50%支付,直至易佑良傷好出院。3.傷者出院后,三方就后續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醫療費等所有費用再次協商,并最終就事故責任劃分,就產生的所有費用進行核算,并根據責任比例各自對所支付費用進行增減。如協商不成,三方自行到法院處理。
四、本院根據易佑良的申請,委托成都清源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殘等級等鑒定。成都清源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5月6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其中載明:被鑒定人易佑良高壓電擊傷后:1.目前傷殘等級為4級、10級、10級;2.目前護理依賴程度為完全護理依賴。
五、另查明,江源公司系案涉高壓電的經營者;事發后袁源墊付醫療費156826元;發生鑒定費6700元;2018年四川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216元;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30日期間,易佑良在高新區中和若巖花店打工。
上述事實,有鳥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園區建設合同、天慈農業玻璃恒溫大棚施工合同、病情證明書、賠償協議、醫療費票據、鑒定意見書、高新區中和若巖花店的情況說明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四川省水電集團江源電力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支付原告易佑良858829.2元;
二、被告袁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支付原告易佑良129450.4元。
三、駁回原告易佑良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051元,由原告易佑良負擔5935元,被告四川省水電集團江源電力有限公司負擔10529元,被告袁源負擔1587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龍吉成
人民陪審員劉波濤
人民陪審員唐明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羅雷
判決日期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