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正國與貴州省地礦局第二工程勘察院、劉洪躍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0302民初4674號
判決日期:2020-06-15
法院: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正國與被告貴州省地礦局第二工程勘察院(以下簡稱地礦局二勘院)、劉洪躍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列訴訟參加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楊正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55987.90元。事實及理由:被告地礦局二勘院承包桐梓馬鞍山的項目后轉包給趙龍,趙龍再包給被告劉洪躍。2017年8月2日,原告在為劉洪躍的工程打炮眼時受傷,請求判決如訴請。
被告地礦局二勘院辯稱,我公司確實承包了原告所述的工程,但我們都是自己在施工,劉洪躍是我公司的管理人員。我公司沒有聘請原告做工。
被告劉洪躍辯稱,我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務關系,原告受傷后,我出于好意將原告送到醫(yī)院住院,不能說明是我聘請原告,我只是地礦局二勘院的工地管理人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地礦局二勘院承攬位于桐梓馬鞍山村境內的工程項目。2017年8月2日,原告楊正國在工地上打炮眼作業(yè)時受傷,工地管理人員即被告劉洪躍將原告送到遵義醫(yī)學院住院治療126天,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護理費和生活費全部系由工地管理方支付。經遵醫(yī)附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在2017年8月2日所受傷致頸椎體骨折術后遺留雙上肢肌力約4級評定為十級傷殘、致左側多發(fā)肋骨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評定為120-180日、護理期評定為60-90日、營養(yǎng)期60-90日;椎4骨折內固定術后需后續(xù)治療費用約8000元,原告支付鑒定費1900元。另查,原告尚有兩未成年子女楊浩東(男,現年10歲)、楊濤濤(女,現年16歲)
判決結果
一、被告貴州省地礦局第二工程勘察院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楊正國127693.80元;
二、駁回原告楊正國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未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貴州省地礦局第二工程勘察院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則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權利人可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合議庭
審判員謝軍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黃春松
書記員易茜
判決日期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