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怡芙與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等拍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內01民終3953號
判決日期:2020-06-15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王怡芙因與被上訴人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機關事務管理局)、內蒙古大有光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有公司)、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產權交易中心)拍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2019)內0105民初13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和詢問,各方當事人均沒有新證據和新事實,本院依法不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怡芙上訴請求:1.撤銷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2019)內0105民初1306號民事判決;2.依法改判支持王怡芙一審訴訟請求;3.判令訴訟費由三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本案三被上訴人沒有依法履行《拍賣法》規定的說明拍賣標的來源和瑕疵的法定義務,沒有發布涉案車輛的真實準確的實際使用信息,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王怡芙已經完全盡到了查驗義務,三被上訴人存在欺詐嫌疑;3.涉案車輛的實際使用日期與登記日期不符,屬于拍賣物基本信息錯誤,本案有關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約定不成立。涉案車輛三被上訴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王怡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大有公司、機關事務管理局、產權交易中心賠償王怡芙車輛差價損失及經濟損失(具體數額以司法鑒定為準);2.判令產權交易中心返還王怡芙保證金20000元;3.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及律師代理費均由大有公司、機關事務管理局、產權交易中心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委托方機關事務管理局作為全區公務用車處置職能部門委托內蒙古旭剛機動車評估鑒定有限責任公司對73臺車輛進行鑒定評估以進行網絡掛牌競拍銷售。2018年6月29日,內蒙古旭剛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委托73臺車輛鑒定評估報告書》,該報告書顯示本案涉案車輛×××雷克薩斯小型越野客車,登記日期為2013年6月17日,市場參考價為651831元,評估值為456300元,鑒定車輛在鑒定評估基準目的確定最終建議起拍價為456300元。產權交易中心是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指定的國有資產交易平臺,故接收機關事務管理局的委托,對該涉案車輛在其網站平臺發布《交易公告》,進行競拍銷售,該公告顯示涉案車輛掛牌價為456300元;保證金20000元。《交易公告》“特別告知”聲明以下內容:1、本次處置車輛按其現場展示現狀進行轉讓和交接,委托方對標的所作出的說明及相關資料均是對標的所作的參考性說明,不作為委托方對標的的品質和質量的任何擔保,也不作為標的現狀的法律依據和標的移交的憑據。請各意向受讓方親自勘驗標的,了解標的實際情況,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并判斷項目,分析及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產權交易中心僅就委托方提供資料附披露義務,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2、在意向受讓方通過e交易平臺參與項目過程中,出現《E交易平臺競價交易規則》及《電子競價風險告知及接受確認書》中列舉的無法正常競價情形的,產權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3、車輛勘驗地點:興安北路思必達二手車市場。車輛勘驗時間:公告期內工作日電話提前預約。車輛勘驗聯系人,云先生139XXXXXXXX。4、報名請于公告期內到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網站自行注冊賬號報名,并通過注冊預留的銀行賬戶匯入保證金(不可用微信或支付寶等方式匯入)。報名項目提交審核在該項目公告期內完成,超過規定時間報名審核不予受理。最終受讓方到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辦理提車手續時務必攜帶《實物資產受讓申請書》、《車輛轉讓項目網絡動態報價須知》、身份證復印件等報名資料。《交易公告》“交易條件”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再次聲明產權交易中心僅就轉讓方提供的資料負披露義務,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王怡芙在產權交易中心網站注冊后于2018年8月25日繳納了保證金20000元。2018年9月16日,王怡芙填寫《實物資產受讓申請書》,該申請書第1條聲明:“我方申請受讓本項目,并接受本項目網絡公告所載的全部內容,對標的進行實地勘驗,對標的的競價方式、實際情況以及存在的瑕疵充分了解并予以確認,因標的瑕疵產生的相關后果我方自行承擔。”王怡芙在《實物資產受讓申請書》意向受讓方處簽名捺印。2018年9月26日,王怡芙以成交價670900元競拍所得登記在大有公司名下的由機關事務管理局轉讓的本案涉案車輛×××雷克薩斯小型越野客車。2018年10月9日,王怡芙交清車輛價款670900元,與產權交易中心辦理了車輛交接手續。王怡芙在接收車輛之后,在車內的《車輛保修記錄》中發現,本案涉案車輛實際上路行駛的時間為2010年8月23日,并不是交易公告中顯示的登記日期為2013年6月17日,故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大有公司、機關事務管理局、產權交易中心賠償王怡芙車輛差價損失、經濟損失及返還20000元保證金。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拍賣人、委托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二七條的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本案中,王怡芙雖與產權交易中心之間未簽訂書面協議,但王怡芙在產權交易中心網站上注冊成為會員,并于2018年8月25日向產權交易中心繳納保證金20000元,在網站平臺上實際參與車輛拍賣競價、與產權交易中心形成事實上的拍賣合同關系,該拍賣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涉案×××雷克薩斯小型越野客車為二手車交易車輛,登記日期為2013年6月17日,并不存在虛假。產權交易中心在《交易公告》特別告知第1條聲明“本次處置車輛按其現場展示現狀進行轉讓和交接,委托方對標的所作出的說明及相關資料均是對標的所作的參考性說明,不作為委托方對標的的品質和質量的任何擔保,也不作為標的現狀的法律依據和標的移交的憑據。請各意向受讓方親自勘驗標的,了解標的實際情況,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并判斷項目,分析及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產權交易中心僅就委托方提供資料附披露義務,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同時《交易公告》又特別告知了車輛勘驗地點、車輛勘驗時間及車輛勘驗聯系人手機號碼。其上述事實可以認定產權交易中心在拍賣前已經聲明由受讓方親自勘驗目標,了解標的實際情況,并聲明不承擔瑕疵擔保義務。王怡芙作為競買人,參加本案涉案車輛的競買,并在《實物資產受讓申請書》上簽字,《實物資產受讓申請書》注明:“我方申請受讓本項目,并接受本項目網絡公告所載的全部內容,對標的進行實地勘驗,對標的的競價方式、實際情況以及存在的瑕疵充分了解并予以確認,因標的瑕疵產生的相關后果我方自行承擔”。王怡芙最終以670900元的價格競買到該車輛,并與產權交易中心辦理了車輛交接手續,在《車輛交接通知單》上簽名確認。王怡芙作為參與商事活動的適格主體,應該按照交易公告告知的時間及地點親自勘驗車輛、并了解車輛的實際情況,對于是否購買車輛應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其亦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及雙方約定,對自身行為承擔相應法律后果,故對王怡芙主張拍賣人產權交易中心、委托人機關事務管理局賠償王怡芙車輛差價損失及經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其申請對×××雷克薩斯小型越野客車評估以證明其損失本院亦不予準許。本案屬于拍賣合同糾紛,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大有公司并非合同主體,王怡芙要求大有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亦無法律及事實依據,對王怡芙的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于王怡芙要求產權交易中心返還保證金20000元的訴訟請求,根據《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網站交易公告》關于保證金的載明“為保護轉讓方及真實意向受讓方的合法權益,杜絕非真實意向受讓方,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在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扣除轉讓方、受讓方的交易費用后,轉讓方有權扣除意向受讓方已交納保證金:......(五)受讓方受讓車輛后,未按照規定時間提供過戶證明的。處置方式:意向受讓方通過網絡競價程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須一次性向中心交納全部交易價款,其已交納的競價保證金自動轉為過戶保證金。在中心核實車輛過戶證明后5個工作日內,由中心按照受讓方報名時預留賬戶信息,無息退還過戶保證金”,本案中,截止目前王怡芙并未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供車輛過戶證明,因此王怡芙交納的保證金不具備退還條件。故對王怡芙的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于王怡芙主張要求保全費、鑒定費及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因王怡芙沒有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且保全費及鑒定費并未實際發生,故對該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王怡芙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0元(王怡芙已預交),由原告王怡芙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王怡芙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郭豐愷
審判員洪齊艷
審判員張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董麗
判決日期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