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廼莊與天津市津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經濟補償金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津0116民初86457號
判決日期:2020-06-15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廼莊與被告天津市津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經濟補償金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廼莊訴稱,原、被告勞動爭議糾紛,經天津港保稅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原告不服,向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入職,《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至2020年10月31日。自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原告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每日工作9小時,每周超時工作6小時。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工作時間為上班2天休息1天,每周工作45小時,每周超時工作5小時。被告從未支付加班費。被告未支付2015-2018年度年假工資。被告未支付2015-2019年度取暖補助。原告休病假期間最后向被告遞交的醫院請假證明請假到2019年6月12日。但被告以原告有過錯為由,在事先未勸告原告且未支付2019年5月、6月工資的情況下,于2019年6月12日違法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9370元;2.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費203088.9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5-2018年度年假工資4321.8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月、6月工資2181.33元;5.被告支付原告2015-2019年度取暖補助2600元;6.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天津市津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信彧
人民陪審員王倩
人民陪審員周福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宋揚
判決日期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