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魯班神工住宅工業集團有限公司與四川互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川0922民初2540號
判決日期:2020-06-12
法院:四川省射洪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魯班神工住宅工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四川互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南魯班神工住宅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鐘小芬、杜鵬,被告四川互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光平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湖南魯班神工住宅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勝華、被告四川互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富強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湖南魯班神工住宅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836900元及利息10萬元(共計93690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11月28日,原告與巴青縣人民政府簽訂《合同協議書》,承建了巴青縣2014年鄉鎮干部職工周轉房建設工程。何某在此期間向原告稱自己熟悉巴青縣情況,且與張某合作多年,承諾可以安排張某作為項目承包人。再安排被告幫助原告完成整個建設工程,要求原告將工程款直接匯給他,他保證管理好工程款,做到專款專用,保證工程保質保量如期完成。原告認為何某的建議可行,基于對其的信任,雙方未簽訂合同。原告認為把工程款直接匯給何某違背財務制度,何某同意原告將工程款匯給被告,但是原被告之間也未簽訂書面協議。2015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轉款836900元,并任命何某推薦的張某為項目經理。但是張某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根本不支付材料費、人工費,導致工人停工鬧事,后原告付款解決并完成工程。工程完工后,出現大量由張某出具的欠條,后被法院判決由原告承擔。現訴至法院請求判決。
被告四川互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原告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我公司轉款836900元是實,但是我公司根據原告的指令當日就將款項轉給了何某。我公司在此過程中沒有不當行為,也沒有獲利,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湖南魯班神工住宅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原名吉首市金廈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其于2017年1月19日經吉首市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核準更名。
2014年11月24日,吉首市金廈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西藏自治區)中標巴青縣2014年鄉鎮干部職工周轉房建設工程。后吉首市金廈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根據何某的引薦安排張某為工程項目經理。2015年7月15日,吉首市金廈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向被告四川互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轉款836900元;同日,被告四川互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三次向何某轉款共計1500000元。因巴青縣2014年鄉鎮干部職工周轉房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材料款和人工工資等問題,吉首市金廈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被他人起訴并由法院判決承擔。2017年9月22日,原告湖南魯班神工住宅工業集團有限公司訴至本院,請求判準前述訴訟請求。審理中,原告湖南魯班神工住宅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陳述被告四川互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巴青縣2014年鄉鎮干部職工周轉房建設工程項目中沒有任何權利義務,所轉款項為過賬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湖南魯班神工住宅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585元,由原告湖南魯班神工住宅工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曉銀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文萍
判決日期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