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安陽旭貴祥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527民初3553號
判決日期:2020-06-12
法院: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永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潤公司)與被告安陽旭貴祥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貴祥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永潤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雪麗、被告旭貴祥公司訴訟代理人張俊田、董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永潤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共3526822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從2019年4月24日起至被告履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2、確認原告的3526822元工程款債權在案涉內黃縣陶瓷園區廠區工程的折價或者拍賣價款中享有優先受償權;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承接了被告位于內黃縣陶瓷園區廠區辦公樓的土建、安裝等工程。雙方于2017年3月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由原告進行施工。但被告卻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于2018年9月、2019年5月先后兩次簽訂復工協議,結算了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約定“如果甲方(被告)再次違約不能按此協議撥付工程款,乙方有權自行停工,自停工之日起甲方應承擔剩余全部工程款利息(每月利息為2分),直至結清為止”。后被告再次違約,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進度款。綜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訴至貴院,請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安陽旭貴祥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辯稱,1、涉案施工工程沒有竣工,雙方也未進行驗收,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要求支付全部工程價款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2、施工工程沒有嚴格按照被告提供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而且施工質量達不到法律規定的標準;3、根據答辯人提供的三份施工合同以及實際施工情況,被答辯人并非實際施工人,被答辯人違反法律規定經工程違法分包給了陳義軍、陳國長、石春田、王獻堂等個人進行施工建設,案涉施工合同應當無效,法院應當收繳相關一方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4、答辯人已經支付給陳義軍、陳國長、石春田、王獻堂等人工程款298640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向法庭提供建設施工合同一份、復工協議兩份,被告質證后認為,對原告提供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被告向法庭提供收款條證明已付工程款235萬元,原告質證后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其中的10萬元工程款與本案無關。原、被告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3月27日,被告旭貴祥公司作為發包方與作為承包人的原告永潤公司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內黃縣××產業集聚區的辦公樓建設,合同第一條約定建筑面積約3512㎡;第二條約定,承包范圍:1、施工范圍內的土建、安裝;第三條約定合同工期為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第五條約定工程單價為1500元/㎡;第六條約定付款方式為:1、框架完成時付一百萬.2、二次結構完成時付總價的70%(含框架完成付的一百萬元).3、內、外粉刷完成時付總價的10%.4、外墻真石漆完成、室內地面完成付總價的10%.5、達到交工條件時付總價的5%.6、剩余5%作為質量保證金在一年內付清。
合同簽訂后,案外人陳義軍與被告旭貴祥公司于2018年9月23日簽訂一份《安陽市旭貴祥辦公樓復工協議》,該協議載明“旭貴祥辦公樓工程于2017年4月1日號開工,主體部分在2017年6月10號全部完成,二次結構部分在2017年8月30號完成。因甲方多次無法按照原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工程便停工等待甲方付款”,協議第一條約定:甲方要求去掉外墻保溫層、百葉窗等內容,減項的費用與以下乙方的損失相抵銷,工程價款都不增不減,仍按原合同價格執行;第二條第3項約定:若甲方還不能按照乙方的資金計劃付款,甲方必須承擔以下的全部費用.(1)乙方本金200萬元的利息(每一元人民幣每月利息為2分).(2)材料價格上漲的差價調整;第三條約定:工程完工后,甲方應及時按此撥付工程款,必須保證在2019年2月5日前結清剩余的全部工程款及質量保證金。若甲方還不能按照此協議付款,剩余工程款按照月息2分計息(每一元人民幣每月利息2分),直至結清為止。2019年5月5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安陽市旭貴祥辦公樓第二次復工協議》,協議約定:一、履行2018年9月23號簽訂《安陽市旭貴祥辦公樓復工協議》中的內容,甲方應承擔的違約金(即利息);(工程造價3521.5㎡*1500元/㎡=528.23萬元,減去已付175萬元剩余工程款為353.23萬元;每月利息為70646元*7個月合計利息為494522元);違約金應疊加在工程款上。二、在無外因干擾、且甲方資金有保障前提下,本次復工工期暫定5個月,5個月內完成合同約定內容。第一次撥款50萬元主要用于外裝修,施工期間甲方應撥付進度款來保證乙方正常施工,甲方應在5個月內(5-9月份)陸續付完全部工程款,甲方不得再次違約。三、如果甲方再次違約不能按此協議撥付工程款,乙方有權自行停工;自停工之日起甲方應承擔剩余全部工程款利息(每一元人民幣每月利息為2分),直至結清為止。五、旭貴祥辦公樓工程剩余工程款及發生的利息必須在2019年12月31日前結清。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可已完成2017年3月27日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第六條約定的第1、2項,第3、4項原告訴稱已完工,被告辯稱第3項中室內粉刷不清楚,第4項中的室內地面沒有完工且外墻原告未按約定使用真石漆;原告認可被告已付工程款225萬元,被告辯稱已支付工程款235萬元并提供收款條予以證明。
另查明,案外人陳義軍系原告公司員工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陽旭貴祥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河南永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幣1875800元及截止到2019年4月23日的利息494522元,并支付2019年4月24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10日計息本金為2375800元,2019年5月11日至付清款之日止的計息本金為1875800元,利息均按月息2%計算);
二、若被告安陽旭貴祥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義務,則原告河南永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1875800元工程款范圍內就被告安陽旭貴祥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內黃縣陶瓷產業集聚區的辦公樓工程項目折價、拍賣的價款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駁回原告河南永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15元,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原告河南永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1482元,被告安陽旭貴祥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28533。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申學風
人民陪審員邵建安
人民陪審員張紅剛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李鴻斌
判決日期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