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昭木與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825民初2152號
判決日期:2020-06-12
法院:連城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饒昭木與被告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柯爾景、陳昌財義務幫工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饒昭木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友和、被告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訴代理人曹開菊、第三人柯爾景、陳昌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饒昭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賠償饒昭木醫療費4060.52元、護理費14318.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誤工費28636.2元、營養費2700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84242元、鑒定費1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合計140376.82元,扣除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賠償款3000元,仍需賠償137376.8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饒昭木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1日,饒昭木承運了第三人陳昌財交運的一批水泥管,為管徑30厘米、長1米和管徑60厘米、長2米的兩種規格水泥管,約定送往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的施工地即連城縣城關中心小學新校址。水泥管送至工地后,由第三人柯爾景組織吊車卸水泥管,由于工地正處前期施工狀態,作業非常困難,第三人柯爾景便請求饒昭木幫忙,饒昭木隨即登上車斗協助柯爾景卸水泥管,但因車斗頂上懸掛架空光纜無法垂直作業,吊車只好采用拖拉的方式卸水泥管,造成車斗劇烈搖晃,從而導致饒昭木無法站穩從車斗上摔下來。饒昭木摔傷后被送入連城縣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跟骨骨折、右脛骨下段骨折、左足內側楔骨骨折。住院治療4天,花費醫療費3740.72元后,因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僅支付了3000元后即拒不賠償,導致其無力繼續治療,被迫出院繼續治療。饒昭木于2019年5月14日到連城縣醫院復查,花費醫療費319.8元。饒昭木于2019年1月3日向連城縣城關派出所報案,城關派出所及時派員出警,調取了相關的現場監控視頻以及詢問了相關事項后,告知饒昭木按司法程序解決該糾紛。2019年5月30日,閩西司法鑒定所作出[2019]臨鑒字第64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饒昭木的傷殘等級為十級,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90日,營養期為90日。饒昭木因本次義務幫工造成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4060.52元、護理費14318.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誤工費28636.2元、營養費2700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84242元、鑒定費1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合計140376.82元,扣除已支付的賠償款3000元,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尚需賠償137376.82元。饒昭木受傷的腿部仍然疼痛,尚需繼續治療,后續治療費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
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辯稱,一、饒昭木與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更不存在幫工關系,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不是饒昭木的被幫工人,饒昭木也不是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的幫工人,饒昭木受傷與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無關。2018年12月31日,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向連城縣江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購買鋼筋混凝土管6根,價格每米90元,雙方約定由連城縣江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負責將鋼筋混凝土管送到工地,包括鋼筋混凝土管的包裝、運輸、裝車及卸車。2019年1月1日,連城縣江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雇清了饒昭木將鋼筋混凝土管運送至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工地,由于鋼筋混凝土管體積及重量較大,且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工地有用于施工用的吊車,饒昭木為方便請求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用吊車協助卸載鋼筋混凝土管,饒昭木用其自有的鋼絲及吊鉤捆綁鋼筋混凝土管后,用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吊車協助作業。饒昭木是連城縣江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聘請的工人,饒昭木卸載鋼筋混凝土管是履行其職務的行為,不存在義務幫工的行為。二、饒昭木不是從車上摔下來,是其貪圖下車方便從車下跳下導致摔傷的后果應由其自行負責。三、饒昭木的受傷與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聯性,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出于人道主義支付了饒昭木3000元。四、由于饒昭木與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不存在義務幫工的行為,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無須賠償饒昭木的損失。對饒昭木提出的經濟損失附條件的答辯。1.出院后護理費應當按50%計算。2.誤工期過長。3.營養費過高,應當按醫療費的5%計算。4.饒昭木是農村居民,應當按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每年17821元計算20年。綜上,饒昭木與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不存在義務幫工的關系,且饒昭木系自己從車斗上跳下不慎受傷。饒昭木的起訴沒有任何事實依據,請求人民法院駁回饒昭木的起訴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
柯爾景述稱,其與連城縣江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談好運輸卸車由連城縣江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負責,水泥管的車掛鉤是連城縣江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帶的,饒昭木也是連城縣江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人。
陳昌財述稱,連城縣江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負責將鋼筋混凝土管運輸到工地,卸車由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負擔,只是包運到工地,鋼筋混凝土管很重,需要吊車作業。因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買的數量少,雙方沒有簽訂銷售合同。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的員工柯爾景向連城縣江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購買鋼筋混凝土管6根,雙方未簽訂銷售合同。2019年1月1日,連城縣江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每車200元價格請饒昭木將上述鋼筋混凝土管運輸到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工地,連城縣江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將鋼筋混凝土管裝車后由饒昭木運至工地,筋混凝土管重,需要吊車作業,卸貨時,用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吊車作業,車掛鉤和鋼絲繩是連城縣江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帶,饒昭木一只腳踩在車廂的邊欄上,一只腳踩在水泥制品上,與柯爾景在車廂上一人一邊將掛鉤掛在鋼筋混凝土管上由吊車作業,當吊車吊起第三根鋼筋混凝土管時饒昭木不慎從車上摔下。饒昭木受傷后,當日,被送往連城縣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1.左跟骨骨折;2.右脛骨下段骨折;3左足內側楔骨骨折;4.2型糖尿病,并于2019年1月5日出院,住院天數計4天,支出醫療費3740.72元,2019年5月14日到連城縣醫院復查,支出門診費319.8元,醫療費合計4060.52元。2019年5月14日,饒昭木委托福建閩西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2019年5月31日,福建閩西司法鑒定所評定饒昭木屬于十級傷殘,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饒昭木支出鑒定費1800元。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給饒昭木3000元。
另查明,陳昌財為連城縣江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經營者。
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相關事實和證據,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饒昭木與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是否為義務幫工。
饒昭木主張其為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幫忙卸貨,屬義務幫工,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主張卸貨的義務在連城縣江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其與饒昭木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本院認為,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向連城縣江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購買6根鋼筋混凝土管,由饒昭木一人將6根鋼筋混凝土管運至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工地,饒昭木與連城縣江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間屬運輸合同關系,饒昭木所運輸的鋼筋混凝土管靠人力很難裝貨、卸貨,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饒昭木沒有裝貨、卸貨義務。在連城縣江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派工人及機械同行的情況下,應認定鋼筋混凝土管的卸貨義務在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饒昭木在幫忙將掛鉤鉤在鋼筋混凝土管上不慎摔傷,故其與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系義務幫工
判決結果
一、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饒昭木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共計92320.17元,扣除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已支付3000元,即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仍應支付饒昭木89320.17元。
二、駁回饒昭木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47.5元(緩交),減半收取1523.75元,由饒昭木負擔532.75元,由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負擔99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謝海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林惠
書記員吳功生
判決日期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