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興玲1520判決書
案號:(2019)皖0522民初1520號
判決日期:2020-06-12
法院:含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孫興玲、陸某與被告張宗亭、含山縣環峰鎮人民政府(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環峰鎮政府)、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人壽馬鞍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興玲、陸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文煜,被告張宗亭、環峰鎮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宏興,人壽馬鞍山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鮑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孫興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孫興玲各項經濟損失118237.6元,賠償原告陸某各項經濟損失9975.48元;被告環峰鎮政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人壽馬鞍山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先行賠付責任;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陸某的賠償款由保險公司在三責險范圍內賠付;事實與理由:2018年8月2日,張宗亭駕駛皖E×××××小型客車沿含山縣華陽中路行駛至含山縣交叉口時其車身右側與原告孫興玲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孫興玲、陸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含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張宗亭負全部責任,原告孫興玲、陸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兩原告被送至安徽醫科大學附屬巢湖醫院救治,經診斷:孫興玲左肩鎖關節脫位,左膝關節扭傷,左髕骨骨折;陸某前額受傷。被告張宗亭為事發車輛實際駕駛人,被告環峰鎮政府為事發車輛實際車主,該車輛在被告人壽馬鞍山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應當由人壽馬鞍山支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但是,關于具體的賠償數額,原告與被告之間無法達成一致,故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被告張宗亭、環峰鎮政府辯稱:車輛在保險公司購買交強險和三責險,故應由保險公司賠償,且環峰鎮政府墊付1萬元應一并處理。
被告人保馬鞍山支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的發生與責任認定無異議,保險公司已經墊付了1萬元,對環峰鎮政府墊付的1萬元醫藥費如同意扣除10%非醫保用藥則保險公司同意一并處理,否則其應另行起訴。另外部分訴請過高且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訴訟費用。
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2日15時10分許,張宗亭駕駛皖E×××××小型客車沿含山縣華陽中路行駛至含山縣交叉口時其車身右側與原告孫興玲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孫興玲、陸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8年8月2日,含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宗亭負事故全部責任,孫興玲、陸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孫興玲、陸某被送往安徽醫科大學附屬巢湖醫院治療,經診斷:孫興玲左肩鎖關節脫位,左膝關節扭傷,左髕骨骨折;陸某前額受傷。兩原告治療期間,環峰鎮政府墊付醫藥費10000元,人壽馬鞍山支公司墊付醫藥費10000元。為評定兩原告相關傷情、三期情況、后續治療費,含山縣人民法院委托安徽三康司法鑒定所進行了鑒定,2019年5月5日,安徽三康司法鑒定所以皖三康司鑒字(2019)法臨鑒字第52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孫興玲因交通事故致左肩鎖關節脫位遺留肩關節功能障礙評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15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后續治療費8000元。安徽三康司法鑒定所以皖三康司鑒字(2019)法臨鑒字第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陸某誤工(休息)期30日,護理期7日,營養期7日。后續治療費2000元。
另查明,皖E×××××小型客車在被告人保馬鞍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不計免賠的三者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陸某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其醫藥費部分由人壽馬鞍山支公司在三責險范圍內賠付,不參與交強險部分的份額分配。張宗亭墊付的1萬元醫藥費為環峰鎮政府所給付,環峰鎮政府同意按照10%比例承擔兩原告醫藥費用中的非醫保用藥
判決結果
一、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孫興玲109382.91元,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孫興玲25657.55元(已經支付10000元);
二、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陸某2350.16元,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陸某4172.6元;
以上給付款項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含山縣環峰鎮人民政府賠償原告孫興玲2897.5元,賠償原告陸某225.9元(已經支付);
四、原告孫興玲于收到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賠償款當日返還含山縣環峰鎮人民政府墊付款6876.6元;
五、駁回原告孫興玲、陸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64元,減半收取1432元,由被告含山縣環峰鎮人民政府負擔165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負擔126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良慶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員張林森
判決日期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