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南平、江西富隆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贛0102執382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6-12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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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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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作出的(2017)贛0102民初4632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被執行人江西富隆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向申請執行人樊南平歸還826萬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訴訟費用80780元、執行費69100元(暫定)。現被執行人江西富隆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義務
判決結果
一、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江西富隆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銀行存款8409880元及相應利息;
二、如被執行人江西富隆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不足,則查封、扣押被執行人不足部分價值相當的財產。
需要續行查封的,應當在查封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續行查封的書面申請;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朱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汪川
判決日期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