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一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河北通順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05民轄終7號
判決日期:2020-06-12
法院: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交第一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北通順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通順公司)、原審被告北京柏蘭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中成空間(深圳)智能技術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異議一案,不服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法院(2019)冀0503民初295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交第一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上訴稱,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審理。事實與理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河北興泰發電有限責任公司#1、#2煤場封閉工程土建工程》合同專用條款第24條24.1款及《邢臺國泰發電有限責任公司#5、#6煤場封閉工程土建工程》合同“專用條款”第24條24.1款都明確約定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向甲方(即上訴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爭議解決條款。二、本案中被上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是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案件明顯是“欠款合同糾紛”而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專屬管轄。原審法院認定對本案具有管轄權,系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通順公司、原審被告北京柏蘭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中成空間(深圳)智能技術有限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武潔
審判員周曉明
審判員武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韓偉剛
書記員郝雲霄
判決日期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