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文利、蔣何鈞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1民終16907號
判決日期:2020-06-11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袁文利、蔣何鈞因與被上訴人山西省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監理公司)、山西省建設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簡稱山西監理成都公司),原審被告會東縣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會東自來水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36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袁文利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蔣何鈞、山西監理公司、山西監理成都公司連帶支付袁文利的勞動報酬,會東自來水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山西監理成都公司將案涉監理項目轉包于蔣何鈞系非法轉包,應當由總承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2.山西監理成都公司與蔣何鈞簽訂的《項目內部管理承包責任書》系內部約定,對外不具有約束力;3.袁文利與山西監理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袁文利系以山西監理公司的名義履行監理職責,蔣何鈞與山西監理公司之間系內部承包關系,蔣何鈞的行為應由山西監理公司承擔相應后果。
上訴人蔣何鈞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支付袁文利77000元的勞動報酬;2.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蔣何鈞已實際支付袁文利99000元的勞動報酬,分別為委托案外人吳開發轉賬支付20000元、委托案外人張玉香支付20000元、委托案外人段其勇支付35000元、山西監理公司委托會東自來水公司轉賬支付24000元。
針對袁文利的上訴,蔣何鈞辯稱,蔣何鈞與山西監理公司的之間的關系就是轉包關系,并非袁文利主張的內部承包。
針對袁文利的上訴,山西監理公司、山西監理成都公司辯稱,1.山西監理公司、山西監理成都公司與袁文利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也沒有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2.案涉監理項目由山西監理公司轉包給蔣何鈞,由蔣何鈞對外負責,且蔣何鈞并非山西監理公司或山西監理成都公司的員工,不是內部承包關系;3.蔣何鈞欠袁文利的勞務報酬與山西監理公司、山西監理成都公司無關;4.袁文利在一審起訴狀中陳述其與蔣何鈞是勞務關系。
針對蔣何鈞的上訴,袁文利辯稱,蔣何鈞主張已經支付的款項沒有相應證據予以證實,且發生在蔣何鈞出具收據之前。
針對蔣何鈞的上訴,山西監理公司、山西監理成都公司辯稱,認可蔣何鈞的上訴。
會東自來水公司述稱,袁文利、蔣何鈞與會東自來水公司無關,案涉工程的款項支付及手續都是按合同履行,僅欠付46397元,待審計結束后按合同支付。
袁文利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蔣何鈞向袁文利支付176000元,會東自來水公司、山西監理成都公司、山西監理公司在應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義務;2.本案訴訟費用由蔣何鈞、會東自來水公司、山西監理成都公司、山西監理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3月,會東自來水公司作為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山西監理公司簽訂了《會東縣城污水處理廠工程監理合同協議書》,約定會東自來水公司委托山西監理公司提供涼山州會東縣城污水處理廠工程監理服務,監理服務期限自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監理正常服務酬金暫定為1166800元。后山西監理成都公司與蔣何鈞簽訂了《項目內部管理承包責任書》,約定山西監理成都公司將上述監理工程項目交由蔣何鈞內部承包管理,承包人在承包期間的一切經費(含周轉金)均由承包人自行解決,承包人負責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一切債權債務和法律責任(包括監理部的其他人員產生的借款等債權債務)。2017年10月,四川省建設廳就涼山州會東縣城污水處理廠工程出具《四川省房屋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該工程質量驗收合格。2018年11月30日,蔣何鈞出具證明,內容為:會東縣污水處理廠項目監理由蔣何鈞委派袁文利為總監代表,劉志鋼為監理員,袁文利2014年9月1日進入工地至2017年1月28日離開,每月工資8000元,劉志鋼、袁文利工資合計232000元,已領取79000元,未付工資153000元,加生活費7000元、差旅費1000元,加臨時委托監理員15000元,合計176000元;劉志鋼每月工資3000元,合計報酬24000元,已領取5000元,未付工資19000元。會東自來水公司項目由袁文利擔任總監,其余監理人員的工資都由袁文利代所有人員結算監理工資,整個項目未支付的工資合計195000元,包含所有監理人員工資。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蔣何鈞于2018年11月30日出具的證明內容來看,袁文利系蔣何鈞委派至案涉項目的總監代表,與蔣何鈞之間存在事實勞務合同關系。袁文利在相應期限內提供了勞務,完成了相關工作,蔣何鈞應當按照約定給付袁文利勞務報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規定及蔣何鈞在證明中確認尚欠176000元未支付的事實,蔣何鈞應向袁文利支付176000元,故對袁文利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蔣何鈞主張其委托案外人向袁文利支付了75000元,但其提交的20000元轉賬憑證系在出具證明時間之前,不能證明雙方結算時該20000元未予扣除,另55000元案外人出具書面說明系代蔣何鈞支付,但無相應付款憑證,不能證明已支付的事實,對蔣何鈞關于已付75000元的抗辯主張不予支持。會東自來水公司與山西監理公司簽訂了《會東縣城污水處理廠工程監理合同協議書》,委托山西監理公司對案涉工程項目進行監理服務。山西監理成都公司與蔣何鈞簽訂了項目內部管理承包責任書,該責任書約定蔣何鈞承擔承包期間的一切經費(含周轉金),負責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一切債權債務和法律責任(包括監理部的其他人員產生的借款等債權債務),實質是將案涉監理工程項目轉包給蔣何鈞。《會東縣城污水處理廠工程監理合同協議書》的合同相對方系會東自來水公司和山西監理公司,《項目內部管理承包責任書》的合同相對方為山西監理成都公司與蔣何鈞,會東自來水公司、山西監理公司及山西監理成都公司與袁文利并無合同關系及其他法律關系,袁文利非上述合同及協議的相對方,袁文利要求會東自來水公司、山西監理成都公司、山西監理公司在應付款項范圍內承擔給付義務的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袁文利的部分訴訟請求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蔣何鈞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袁文利勞動報酬176000元;二、駁回袁文利的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元,由蔣何鈞承擔。
二審中,袁文利明確以追索勞務報酬為其主張權利的基礎法律關系,山西監理公司、山西監理成都公司違法將監理工程轉包給蔣何鈞承擔連帶責任。
蔣何鈞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會東自來水公司的轉款憑證復印件。袁文利質證認為該證據為復印件,對真實性不予認可,且轉款時間在蔣何鈞出具證明之前,該費用在蔣何鈞出具證明之時已經扣除。山西監理公司、山西監理成都公司對該證據三性無異議。會東自來水公司對該證據三性無異議。本院經審查認為,該轉款發生在蔣何鈞向袁文利出具證明之前,蔣何鈞未舉出證據證明其在向袁文利出具證明之時未扣除該款項,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本院經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3647號民事判決;
二、蔣何鈞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袁文利勞務報酬176000元,山西省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三、駁回袁文利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制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訴訟費按照一審法院確定的方式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0元,由山西省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負擔10元,由蔣何鈞負擔1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黃小華
審判員陳麗華
審判員孫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譚淼
判決日期
20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