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昆侖路港工程公司與重慶渝速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5民終457號
判決日期:2020-06-10
法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新疆昆侖路港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昆侖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重慶渝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渝速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205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昆侖公司上訴請求:查清事實。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沒有查清,沒有依據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驗收,不符合支付條件。昆侖公司系原武警交通指揮部依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文件注冊成立。2012年10月10日,武警交通指揮部所屬交通第五支隊以昆侖公司的名義與渝速公司簽訂了《雷波S307復建公路工程隧道通風、供配電照明、隧道監控系統設備及材料采購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第八條約定:工程進度款支付必須在材料購置后辦理完結算手續后進行支付。第九條約定了工程驗收標準:參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第二冊機電工程》(JTGF80/2-2004)、《電氣裝置按照工程-電器設備交接試驗標準》GB50150-91及業主設計技術規范進行驗收。渝速公司提供的證據中,數量確認單及送貨確認單的接受單位簽字人為黃建軍、王國龍兩人,經昆侖公司核實,兩位簽字人不是昆侖公司的工作人員,且昆侖公司也從未授權給兩位簽字人進行驗收。數量確認單及送貨確認單也沒有加蓋昆侖公司的公章,同時在備注欄上對部分接受貨物還備注了“數量正確,質量不保證”,另外還有部分貨物備注了“數量正確,不接收”。證明渝速公司僅對交貨這一事實進行了證明,但合同約定的驗收雙方并沒有進行,更沒有進行結算,渝速公司不具備收款條件。二、昆侖公司有新證據向二審法院提交。本案涉訴的工程雷波S307復建公路工程隧道通風、供配電照明、隧道監控系統,因該項工程施工周期拖延的時間較長,又趕上部隊改制,以及昆侖公司與業主的結算資料在改制過程中存放的庫房搬家,使得相關資料在上訴期間才找到。
渝速公司二審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渝速公司只要求昆侖公司支付80萬元貨款,放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訴訟費由昆侖公司承擔。
渝速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昆侖公司向渝速公司支付設備采購款1477520元,并自2017年7月12日按每日萬分之一的標準支付違約金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昆侖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10月10日,渝速公司、昆侖公司簽訂《雷波S307復建公路工程隧道通風、供配電照明、隧道監控系統設備及材料采購合同協議書》,約定渝速公司為昆侖公司提供隧道機電設備及材料,合同總價8175691元。2013年8月28日,渝速公司、昆侖公司進行結算,確認機電設備及材料采購金額為6698171元,并備注,因箱式變電站及UPS電源未安裝,暫扣1477520元,待安裝完成后結算。2017年6月至7月,渝速公司向昆侖公司提供了剩余的箱式變電站設備及材料,昆侖公司及昆侖公司委托簽收人員確認收貨,但昆侖公司并未按約支付剩余貨款。渝速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10月10日,渝速公司(乙方)與昆侖公司(甲方)簽訂了《采購合同協議書》,主要約定,1.渝速公司負責在雷波S307復建公路第二合同段眉頭山隧道、丁坪子隧道、老牟溝隧道、米布依西隧道、吞孜隧道、西蘇角隧道完成供配電照明、通風、監控系統的設備及材料的采購;2.工程量清單、建設工程廉政合同、技術規范、具有標價的工程量清單以及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應作為本協議的一部分;3.本合同總價為8175691元,交貨期為2013年5月1日之前;4.結算時,昆侖公司將按照國家交通運輸部對工程質量缺陷責任的有關規定從渝速公司租賃勞務費中扣除5%作為渝速公司所完成相應工程的質量風險金,待保修期滿經業主驗收,該工程無任何缺陷及質量問題后,由昆侖公司將風險金余款無息退還渝速公司,保修期與建設方缺陷責任期相同,保修期內所發生的一切維修費用均由渝速公司承擔,昆侖公司將直接從渝速公司保證金中扣除,保修期時間計算以昆侖公司所承建的標段全部完工經業主驗收并簽發交工證書之日算起,本工程期限為貳年;5.進度款支付:材料購置后辦理完結算手續后進行支付;6.工程驗收標準參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第二冊機電工程》(JTGF80/2-2004)、《電氣裝置按照工程-電器設備交接試驗標準》GB50150-91及業主設計技術規范進行驗收;7.渝速公司應提供設備及材料合格證及檢驗報告等相關資料,渝速公司應承諾在驗收驗收合格后配合昆侖公司進行售后維護培訓工作;8.渝速公司若未按合同規定的工期交貨,每天按合同總額的萬分之一向昆侖公司支付逾期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昆侖公司若未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付款,每天按合同總額的萬分之一向渝速公司支付逾期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昆侖公司在甲方落款處加蓋該工程項目經理部印章,并由何俊強在負責人處簽字,渝速公司在乙方落款處加蓋合同專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胡世田在負責人處簽字。合同后附有《材料匯總表》、《分系統匯總表》、《眉頭山隧道主要材料匯總表》、《丁坪子隧道電氣主要材料匯總表》、《老牟溝隧道主要材料匯總表》、《米布依西隧道電氣主要材料匯總表》、《吞孜隧道主要材料匯總表》、《西蘇角隧道主要工程數量清單》作為附件,對設備及材料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進行了具體約定,渝速公司應供應材料及設備共計8175691元。其中,本案爭議的設備數量和價格分別是:老牟溝隧道需供應箱式變電站1座,單價154560元,需供應UPS電源(UPS-15VA15KVA3/1)1套,單價53360元;丁子坪隧道需供應箱式變電站2座,單價為200560元、228160元,總價428720元,需供應UPS電源(UPS-15VA15KVA3/1)2套,單價53360元,總價106720元;吞孜隧道需供應箱式變電站1座,單價145360元,需供應UPS電源(UPS-15VA15KVA3/1)1套,單價53360元;米布依西隧道需供應箱式變電站2座,單價分別為200560元、228160元,總價428720元,需供應UPS電源(UPS-15VA15KVA3/1)2套,單價53360元,總價106720元。以上箱式變電站及UPS電源總價共計1477520元。
2013年8月28日,渝速公司、昆侖公司進行結算并形成《租賃勞務費中期結算單》,主要載明:單位名稱為武警交通第五支隊雷波S307項目部,項目名稱為溪洛渡水電站S307瀘鹽路南田至壩頭段復建公路第二合同段,工隊名稱為重慶渝速科技有限公司-胡世田,本期勞務工程結算價12372079元,扣質量保證金334909元、扣質保金后結算價12037170元,累計結算價12372079元,扣質量保證金334909元,累計扣質保金后結算價12037170元。結算單后附《工程量結算清單》,主要載明:全線6座隧道的機電安裝結算金額為5673908元,全線6座隧道的機電設備及材料采購結算金額為6698171元,共計12372079元。機電設備及材料采購備注欄還注明:因箱式變電站及UPS電源未安裝,暫扣1477520元,待安裝完成后結算。
2018年2月6日,昆侖公司向渝速公司轉賬支付204436.3元。
一審庭審中,經一審法院詢問,渝速公司、昆侖公司共同確認以下事實:涉案項目名稱為溪洛渡水電站S307瀘鹽路南田至壩頭段復建公路第二合同段,該項目于2013年5月4日投入使用;本案爭議貨款1477520元不包含質保金或保證金,昆侖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渝速公司轉賬支付的204436.3元系中期計算單載明的質量保證金,與本案爭議貨款無關;中期結算單載明的結算價12372079元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機電安裝款5673908元,二是涉案合同項下的機電設備及材料價款,已結算金額為6698171元,未結算金額為1477520元,即渝速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貨款數額;雙方就設備的安裝另行簽訂了機電安裝工程合同協議書,本案《采購合同協議書》僅涉及設備及材料采購,不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安裝及勞務。渝速公司陳述,雙方辦理中期結算時該項目不具備安裝箱式變電站和UPS電源的施工條件,故該部分貨物暫未供貨及安裝,對應的貨款也暫未結算,按合同約定,該部分貨款應在結算后支付;供貨完成后因為昆侖公司涉及撤編和改革事項,故未與昆侖公司就涉案貨款進行結算。昆侖公司陳述,昆侖公司原系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交通第二總隊第五支隊,因部隊調整和改革,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交通第二總隊在2018年1月1日撤編,現昆侖公司隸屬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原交通部隊善后工作組管理,昆侖公司進行改革整編后原來所有的債權債務,包括以前結算的資料已經移交,不能隨意推翻。
渝速公司為明確其主張的貨款金額1477520元的組成和計算方式,另向法庭提交了計算表一份。該表記載了數量確認單以及監理單位出具《情況說明》所記載的涉案箱式變電站及UPS電源供貨數量,以及該部分貨物在《采購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單價,并由此計算得出昆侖公司應付貨款為1477520元。具體計算方式為:1.老牟溝隧道,箱式變電站1座為154560元,UPS電源1套為53360元;2.丁坪子隧道,箱式變電站2座為428720元,UPS電源2套為106720元;3.吞孜隧道,箱式變電站1座為145360元,UPS電源1套為53360元;4.米布依西隧道,箱式變電站2座為428720元,UPS電源2座為106720元,共計1477520元。昆侖公司對渝速公司供貨對應的價值為1477520元無異議。
一審庭審中,渝速公司自愿撤回要求昆侖公司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渝速公司、昆侖公司簽訂的《采購合同協議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性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對于渝速公司主張昆侖公司支付貨款的訴訟請求,昆侖公司辯稱對涉案設備是否安裝不清楚,認為雙方未對涉案設備進行驗收,未對涉案貨款進行結算,本案渝速公司收款條件未成就。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應當包括:1.涉案設備的安裝是否已經完成;2.涉案設備是否進行驗收,驗收應否作為昆侖公司的付款條件;3.昆侖公司尚欠貨款金額如何認定;4.雙方未辦理結算時渝速公司是否有權主張昆侖公司支付貨款。對于以上爭議焦點,一審法院逐一評述如下:
關于涉案設備的安裝是否完成的問題。首先,昆侖公司確認浙江華東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系涉案工程監理單位,畢德智系監理單位工作人員。2017年7月12日數量確認單中明確記載了貨物的名稱、單位、數量及使用部位,畢德智在數量確認單監理處簽字確認。2018年12月10日《情況說明》由涉案工程監理單位浙江華東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雷波S307復建公路工程建設監理中心出具,該說明首先確認渝速公司已于2017年7月12日供應了涉案設備。昆侖公司在一審庭審中亦對收到渝速公司供應價值1477520元貨物的事實無異議。結合上述證據和昆侖公司陳述,對渝速公司已經履行涉案設備供貨義務的事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其次,昆侖公司辯稱數量確認單備注欄中記載了“質量不保證”的內容,說明昆侖公司并未對渝速公司供應的設備進行驗收,昆侖公司也不清楚該設備是否已經安裝。但涉案工程監理單位在《情況說明》中同時確認了上述設備已經安裝完畢并投入使用。監理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記載的供貨時間、供貨內容、供貨數量能夠與2017年7月12日數量確認單記載的時間、內容、數量一一對應。昆侖公司僅陳述不清楚設備是否安裝,但并未舉示證據對監理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予以反駁,因此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涉案設備的安裝已經完成。
關于涉案設備是否進行驗收以及驗收應否作為昆侖公司的付款條件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驗收應當是設備投入使用的前提,涉案工程監理單位出具《情況說明》確認涉案貨物已經安裝完畢并投入使用,足以說明涉案設備在投入使用之前已完成驗收工作。另外,對渝速公司供應的設備進行驗收,并不是渝速公司、昆侖公司約定的貨款支付條件,因此設備是否驗收不構成昆侖公司拒絕支付貨款的合理抗辯。對昆侖公司辯稱設備未驗收渝速公司不具備收款條件的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昆侖公司尚欠貨款金額的認定問題。渝速公司提交的計算清單記載的貨款金額1477520元系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的貨物單價及監理單位出具說明中記載的貨物數量計算所得,經一審法院核算無誤,且昆侖公司對渝速公司供貨的事實及貨物對應價款為1477520元無異議,一審法院對該數額予以確認。因此,昆侖公司尚欠渝速公司的貨款金額為1477520元。
關于雙方未辦理結算時渝速公司是否有權主張昆侖公司支付貨款的問題。《采購合同協議書》約定進度款在“材料購置后辦理完結算手續后進行支付”,雙方在辦理中期結算時又約定“待安裝完成后結算”。根據上述約定,安裝和結算是昆侖公司付款的前提。首先,結合本案查明,涉案設備已經驗收并安裝完成,該設備經監理單位確認已投入使用,雖然雙方對涉案貨款未進行結算,但渝速公司在一審庭審中對未結算的原因已作出合理說明,即系因昆侖公司撤編和改革而未辦理結算,而昆侖公司亦確認其原隸屬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交通第二總隊在2018年1月1日撤編,因部隊調整和改革,現昆侖公司隸屬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原交通部隊善后工作組管理,債權債務移交以前進行結算的資料不能推翻。其次,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并非只屬于渝速公司的合同義務,而是需要渝速公司、昆侖公司共同配合完成的事項。結算是對渝速公司、昆侖公司之間交易往來的了結核算,其目的是確定渝速公司作為出賣方向昆侖公司供應的貨物數量及貨款金額,進而明確昆侖公司作為買受方應當向渝速公司履行的付款義務。經一審法院查明并認定,昆侖公司應付款數額1477520元已然確定,故雙方約定的辦理結算手續的目的已經實現,應視為昆侖公司付款的前提條件已經成就。根據買賣合同等價有償的原則,渝速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向昆侖公司履行供貨義務,在涉案設備已完成安裝、驗收并投入使用的情形下,昆侖公司應當向渝速公司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綜上所述,對渝速公司請求昆侖公司支付貨款147752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另外,渝速公司自愿撤回對違約金的主張,系渝速公司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民事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尊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昆侖公司新于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渝速公司貨款1477520元;二、駁回渝速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613元,由昆侖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渝速公司在二審中陳述,渝速公司只要求昆侖公司支付80萬元貨款,放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訴訟費由昆侖公司承擔。昆侖公司在二審中表示,同意向渝速公司支付80萬元貨款及承擔一審訴訟費
判決結果
一、撤銷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20566號民事判決;
二、新疆昆侖路港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重慶渝速科技有限公司貨款800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8613元,由新疆昆侖路港工程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8613元,由新疆昆侖路港工程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沈娟
審判員夏東鵬
審判員郝紹彬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程婷
書記員母雪橋
判決日期
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