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斜塘支行與劉松、劉玉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0591執3426號之三
判決日期:2020-06-10
法院: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斜塘支行與被執行人劉松、劉玉婷、劉金明、竇可芹、汪業云、竇可鋒、周傳文、江蘇博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河南金漢光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南陽金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劉官秀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2019)蘇0591民初1188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調解書:一、被告江蘇博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確認尚欠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斜塘支行借款本金5999962.97元、利息8215.07元、罰息(含復利)311540.73元(截至2019年1月21日止),及以借款本金5999962.97元中未付部分為基數,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75%計算的罰息、以未付利息8215.07元中未付部分為基數,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75%計算的復利的主債權未支付。二、被告河南金漢光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南陽金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劉松、劉玉婷、劉金明、竇可芹、汪業云、竇可鋒、周傳文、劉官秀確認對第一條所述之主債權向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斜塘支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還款方式為:于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萬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萬元、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萬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萬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萬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999962.97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借款利息8215.07元、罰息(含復利)311540.73元(截至2019年1月21日止)及以借款本金5999962.97元中未付部分為基數,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75%計算的罰息、以未付利息8215.07元中未付部分為基數,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75%計算的復利。三、被告江蘇博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河南金漢光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南陽金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劉松、劉玉婷、劉金明、竇可芹、汪業云、竇可鋒、周傳文、劉官秀于2019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斜塘支行律師費5萬元。四、案件受理費57398元,減半收取計28699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3699元,由被告江蘇博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河南金漢光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南陽金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劉松、劉玉婷、劉金明、竇可芹、汪業云、竇可鋒、周傳文、劉官秀負擔,并于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五、如被告江蘇博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河南金漢光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南陽金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劉松、劉玉婷、劉金明、竇可芹、汪業云、竇可鋒、周傳文、劉官秀未按本調解書履行上述第二、三、四項付款義務,則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斜塘支行有權就全部未付款項申請執行,且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斜塘支行有權以被告汪業云、竇可鋒提供的抵押物蘇州工業園區葑誼街266號4幢204室(他項權證編號蘇(2016)蘇州工業園區不動產證明第0039100號、蘇(2017)蘇州工業園區不動產證明第0037634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房產所得價款在登記主債權數額2004600元、99700元限額內優先受償,有權以被告劉金明、竇可芹提供的抵押物蘇州工業園區揚東路277號晶匯大廈3幢1114室(他項權證編號蘇(2017)蘇州工業園區不動產證明第0036828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房產所得價款在登記主債權數額701700元限額內優先受償,有權以被告周傳文、劉官秀提供的抵押物蘇州工業園區婁葑北擺宴街25號華成大廈2幢1005室(他項權證編號蘇(2016)蘇州工業園區不動產證明第0039102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房產所得價款在登記主債權數額2608500元限額內優先受償。
。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斜塘支行已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執行過程如下:
1、2019年7月18日,本院通過法院專遞形式向各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信用懲戒風險提示、限制消費令、傳票等執行文書,責令其履行債務。因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其進行高消費。
2、2019年7月17日,本院通過全國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各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證券、車輛等財產情況,反饋被執行人劉金明有銀行存款70365.49元、竇可芹有銀行存款4589.02元、汪業云有銀行存款15136.39元、南陽金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有銀行存款2761.3元、江蘇博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有銀行存款4776.05元、劉玉婷有銀行存款3893.03元,本院予以扣劃,退付申請執行人。
3、2019年9月9日,本院通過江蘇省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信息。
4、2019年8月9日,本院裁定拍賣被執行人汪業云、竇可鋒名下位于蘇州工業園區葑誼街266號4幢204室房地產、被執行人劉金明、竇可芹名下位于蘇州工業園區揚東路277號晶匯大廈3幢1114室房地產、被執行人周傳文、劉官秀名下位于蘇州工業園區婁葑北擺宴街25號華成大廈2幢1005室房地產。
5、2019年12月3日,本院在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上公開拍賣被執行人劉金明、竇可芹名下位于蘇州工業園區揚東路277號晶匯大廈3幢1114室房地產,2020年2月3日以536000元成交,扣除本案執行費52850元、稅費49193.78元,申請執行人受償428556.22元。
6、2020年5月25日,本院經與申請執行人確認,被執行人劉金明主動履行本案債務5067993.39元。
7、2020年5月25日,因各被執行人積極履行本案債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案的執行。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拍賣裁定、拍賣公告、成交裁定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2019)蘇0591執3426號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曹亞峰
審判員楊俊
審判員黃延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殷明
書記員曹昉
判決日期
2020-06-10